导读:如何认定被转移的财产,最高法指南案例:婚姻期间转移给他人的大量钱财无法解释合理。[裁判要点]1.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离婚诉讼前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
如何认定被转移的财产,最高法指南案例:婚姻期间转移给他人的大量钱财无法解释合理。
[裁判要点]
1.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离婚诉讼前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待遇权,离婚分割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大量资金转移给第三人。离婚分割时,前后对这笔钱的用途有不同的说法,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法认定雷具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指南案例第66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京三终字第08205号钟某诉宋某离婚纠纷案
[简要案例]
1.牟磊和宋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再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后感情不和,2013年上半年开始出现矛盾,2014年2月开始分居;
2.2014年3月,牟磊起诉离婚,被驳回;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根据宋的申请,调取了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自2012年开户以来的流水明细,查明雷某于2013年4月通过ATM转账、退卡等方式向案外人雷某某转账19.5万元。
[争议焦点]
双方名下的存款如何分割?
[判断结果]
雷名下的工商银行存款归雷所有,宋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归宋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宋支付人民币12万元;
[裁判规则]
一、关于双方名下的存款。
综合双方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宋名下的存款为其婚前拆迁所得。雷名下的存款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将转给案外案外人雷某某的19.5万元,先称用于家庭开支,又称偿还外债。前后说法自相矛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无法对钱的去向给出合理的解释。结合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牟磊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牟磊应该为牟磊名下的工行存款少扣分。宋主张对上述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分割比例由本院酌情确定。
【律师摘要】
1.不需要“离婚时”隐匿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民法典关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原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的前提已被删除。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进入离婚诉讼程序时,只要存在隐匿、转移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就可以少分或不分。
实践中,夫妻一方打算离婚时,往往会提前转移财产,以使另一方在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更少。而《婚姻法》第47条规定,以“离婚”为条件,财产转让可以少分也可以不少分,这必然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不仅未能规范提前转让,反而成为变相鼓励。本文选取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意见案例也采纳了“离婚时”包括离婚诉讼期间和离婚诉讼前的观点。
二、民法典增加“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本规定的适用。一方配偶以让另一方少分财产为目的,非以发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任意使用和处分,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构成侵权,可以少分或不分。
第三,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仍适用少分或不分原则。
四、具体应用少分或不分。根据原《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可隐藏或转移的财产作为乙方共有的财产份额,另一方的份额以其他财产抵销。无论不足多少,隐藏方或转让方均应折价赔偿。
在起诉具体索赔时,可以借鉴上述规定。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如何认定转移财产的详细介绍,是最高法指南案例:婚姻存续期间转移给他人的大量钱财无法解释合理。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能帮助你了解如何识别被转移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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