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2022,最高法发布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附全文)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9 11:48:34

导读: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2022、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附全文)对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精神。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2022、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附全文)对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精神。

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副主任王振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二级高级法官苏格出席新闻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光宇主持了新闻发布会。

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肖伟摄

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释的背景

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落实这项制度,妥善解决国家赔偿纠纷,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2014年7月,我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人民法院正确理解该条款的适用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一些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刑事冤假错案的纠正和国家赔偿,如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吴周(周吉坤等人)、案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地方法院在一些重大刑事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也对《意见》的参考标准有所突破。

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不断加强。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落实“有赔必赔、有案必查”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研究,对原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 并反复征求相关部门、法学和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

二。解释时应遵循的原则

在制定解释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赔偿。

现行国家赔偿法在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也明确了其责任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公民因财产权受到侵犯,或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情形,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解释》严格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其适用条件,力求权利保护的法律红利得到充分释放的同时,恪守法律的底线和红线。

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难度较大,缺乏直观的客观标准,需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不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解释》在归纳法官综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损状况,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侵权人员过错程度等因素之外,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造成严重后果”等客观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是合理公平。

国家赔偿法基于人所具有的相同自然属性,在规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时,对同样羁押时间、同等伤残程度的公民,采用了相同的赔偿标准,未体现个体差异。《解释》在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同时,兼顾了同一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个体差异情况。按照《解释》第九条规定,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统筹兼顾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参考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职业和影响范围等诸多因素,力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更为合理衡平。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十四条,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造成精神损害和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适用的责任规则;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支付;和其他术语。

一是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适用和受理,兼顾保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维护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解释》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同时,指引公民按照诉讼经济的要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即其在申请人身权赔偿的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应一并申请不同责任方式,力求国家赔偿案件得到一次性解决。如此规定既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也保证司法资源得以高效、优化配置。

二是明确了造成精神损害和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兼顾了依法保障人权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解释》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当赔则赔理念,进一步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三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适用规则,兼顾法律适用的细化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解释》参考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同时明确了这两种责任方式的承担范围,具体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等内容。如此规定兼顾了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第四,兼顾司法适用的统一性和个案的差异性、公平性,确定了分级损害后果的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和慰问金标准的相应规则。

《解释》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同时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同时明确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若干考量因素,既便于保障司法适用的统一,也兼顾了个案的差异与公平。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5.是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和参照的规定,兼顾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和国家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考虑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以及国家赔偿责任承担具有的特殊性,《解释》规定,决定中载明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履行。同时,规定审查处理其他相关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参照《解释》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家赔偿审判应赔尽赔、善做善成”的工作理念,切实做好《解释》条款的解释、培训、指导和执行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发[2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论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公民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或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

公民以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说明。说明后不改变请求,案件审结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文章

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也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已经造成精神损害。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没有对公民造成精神损害,或者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四条

侵权给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侵权行为对人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向被害人支付精神赔偿金,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被害人消除痛苦、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与具体侵权方式及其影响范围相称。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在受害人住所或者单位公布相关信息;

(二)在受侵权行为直接影响的媒体上进行报道;

(三)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第六条

决定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应当载入决定正文。

决定作出前,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或者原侵权案件的更正经过媒体广泛报道,客观上起到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作用,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可以在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无罪或者刑事责任被终止的人被羁押超过六个月的;

(二)受害人被鉴定为轻伤或者伤残的;

(3)受害人被诊断、鉴定为精神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

(4)被害人的名誉、荣誉、家庭、职业、学历等。遭受严重损害,并与侵权行为有关。

无辜的受害者已经被关押了十多年;受害者死亡;被害人经鉴定为一至四级重伤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经诊断鉴定为重度精神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一级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可以认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八条

对人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损害赔偿总额的50%以下(含本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上述标准不足以告慰人的,即使不存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也可以50%以上决定。

第九条

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参照下列因素,并考虑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合理确定:

(a) 精神损坏并造成严重后果;

(2)侵权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况;

(三)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程度、过错程度和原因比例;

(四)原错案的罪名、处罚的轻重、羁押的时间;

(5)受害人的职业和影响范围;

(6)纠错的原因和过程;

(7)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低于一千元;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1000元为计算单位。

赔偿请求人对精神请求赔偿的损失不足一千元,且请求赔偿的理由符合本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请求赔偿的数额赔偿。

文章XI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履行决定中规定的支付赔偿金和承担责任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处理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实施前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司法解释2022最新一期高法确定国家赔偿案件损害赔偿责任的详细介绍(附全文)。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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