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法律,什么行为属于家暴或虐待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9 09:30:56

导读: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法律,什么是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律师解释:陕西秦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说,2016年3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法律,什么是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解释:

陕西秦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说,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反[/K0/]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经常进行虐待、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心侵害行为。如何识别家庭暴力涉及家庭暴力婚姻?魏律师带你了解。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一、类型家庭暴力

1.

身体暴力

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

性暴力

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

精神暴力

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

经济控制

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二、一般婚姻纠纷与家庭暴力的区别

一般婚姻纠纷中可能会出现因缺手而导致的轻微暴力甚至严重的身体伤害,但与家庭暴力有本质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具有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且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具有循环性,不同程度地导致被害人的身体或心理受到伤害,导致被害人因恐惧而屈从于加害人的意志。而婚姻纠纷不具备上述特征。

夫妻一方打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因素,正确判断家庭暴力的存在:

1.双方身体素质和身高;

2.双方相互打架的原因,如:一方先打,另一方自卫;或者一方先动手,另一方抢到身边物品反击;

3.双方对事件的陈述;

4.受伤情况和严重程度的比较,如:一方在挣扎的同时掐住对方的脖子,划伤对方的皮肤;

5.双方或一方之前有过暴力行为行为等。

三。虐待

持久和循环家庭暴力

,可以认定为

“虐待”

四。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1.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的转移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进行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

如果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并认定被告的行为,则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虽然被告否认侵权,但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定被告是行为人,可以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2.一般来说,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要高于加害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家庭暴力的存在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施暴者往往否认或淡化暴力的严重性行为,而受害者可能淡化他们被殴打的事实。

但总的来说,受害者陈述的可信度要高于施暴者。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被嘲笑的风险,编造自己被配偶殴打虐待的事实。

3.罪犯的悔改和保证

肇事者在这里。

诉前所作的口头或书面悔罪或保证,可以作为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加害人在诉讼期间因其加害行为而对受害人做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证,如无其它实质性的、具体的悔过行动,不应当被认为是真心悔改,也不应当被认为是真正放弃暴力沟通方式的表现,而应当被认为是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另一有效手段,因此不应作为加害人悔改,或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

家庭暴力行为人伴有赌博、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之前所作的口头和书面悔罪或保证,可以作为其不思悔改行为的重要证据。违法者的口头和书面道歉或保证应予以记录。

4.未成年女性的证词

家庭暴力是隐藏的。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及其子女,一般没有外人在场。所以孩子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的唯一见证者。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鉴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

2岁以上具有相应观察、记忆和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其证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

法院在判断儿童证言的证明力时,应当考虑其可能受到一方或双方的不当影响,同时应当采取措施将该证言可能给未成年儿童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

5.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有关的记录和证明

家庭暴力在受害人提起诉讼之前

已向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妇联、收容所、村委会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投诉,要求避难并接受调解,或家庭暴力受害人已就医、心理咨询或治疗。上述机构提供的录音或者文字记录,以及其出具的书面证言、诊断或者相关书证,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为真实可靠。

被告人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6.公安机关的报警或报警记录。

人民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和报警记录。

作为重要的证据。接警或出警记录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

警察笔录记载暴力行为、现场描述、双方当事人情绪、第三人(包括未成年儿童)在场等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各种因素,查明事实,作出判决。或者报警笔录仅记载“家庭纠纷已处理完毕”等模糊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处理该事件的民警出庭作证。

7.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下列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一)当事人以外的

由第三方持有

的证据;

(2).因为施暴者控制了家庭财产,受害者

无法收集到与家庭财产数额以及行为人隐匿、转移家庭财产相关的证据行为

(3).

愿意作证但拒绝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需调取证据的,可以直接调取证据,也可以应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请求发出调查令,其代理人应当到有关部门调取证据。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法的详细介绍,什么行为属于家暴或虐待。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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