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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腕骨折一般结算多少钱,在车祸之后选择600元结算
一天早上,一个人出门遇到车祸,以为只是小事。他和肇事者协商,以600元和解。没想到,6天后他突然去世了。经法医鉴定,两者之间略有因果关系。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死者近6万元。
2021年11月14日上午7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丽(化名)骑着未依法登记、零部件不合格的摩托车,在道路上与张勤(化名)驾驶的汽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力觉得伤势并不严重,便与张勤协商,在600元了结他的案子后,无预警离开现场。
当晚,李丽感觉身体不适,到蔡甸区人民医院就诊。他被诊断为手指骨折。随即,医生要求住院,李丽拒绝了。然而没想到,6天后,李丽在家中突然去世。其家人怀疑是之前车祸造成的,到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交通大队报警。
经鉴定,法医认为李丽的死亡原因为严重冠心病,系交通事故后慢性胃溃疡、消化道出血大量失血死亡。认为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与死者慢性胃溃疡并发消化道出血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之后,蔡甸区交通大队认定李丽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勤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2年8月,死者李丽的儿子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人张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审判长田媛媛告诉记者,在审判开始时,原告和被告之间有一些争议。被告认为,李丽在交通事故发生6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外伤的参与率仅为5%-15%,属于“轻微因果关系”。李丽自身患有严重的冠心病、胃溃疡等严重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只应在5%-15%的幅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原告提出了相反的意见。律师意见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4号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只有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丽的死亡是其自身的疾病和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所致,但李丽自身的疾病不能视为过错。故被告应对李丽的死亡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为了让双方相信判决结果,田媛媛多次走访公安交管部门、医院等部门,询问事故详情,调查李丽生前冠心病、胃溃疡的治疗情况。她还主动约见专业鉴定机构的法医,邀请案件各方到鉴定机构调取鉴定材料,听取法医专业解答,进行现场询问。
在审判长田媛媛看来,伤者自身患病不能视为自己的过错,但这一结论并不必然导致责任完全归于交通事故方的结论。鉴定意见认为,就本案伤者死亡结果而言,伤者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共同导致并扩大了损害后果。
此外,本案中伤者和滋事者均自行“私下”协商后离开现场。如果侵权人不知道侵权人有特殊的疾病,就不能采取更加谨慎的措施来防止损害的发生。“要求侵权人对其无法预见和控制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田媛媛说。
最后,结合对事故造成的创伤的参与程度,蔡甸区法院判决被告张勤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原告损失的10%,赔偿5.9万元。案件依法宣判后,双方都走了利益判决诉讼,并明确表示不上诉。
审判长田媛媛告诉记者,在日常生活中,确实有一些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和解,但这也会给后期维权和调查取证带来困难。
田媛媛建议,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当警察到达现场时,他们会固定一些事实。“这些都是以后打官司的有力证据。”如果不及时报警,即使以后发现自己受到了一些伤害,也会给警方调查造成不便。
“报警后,也要及时就医。毕竟有些伤是隐藏的,过一段时间才会显现出来。”田媛媛说,在发现的时候去看医生往往会延误治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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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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