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增值税税率3%,还是9%,16%→13%、10%→9%、四档→三档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5 22:15:54

导读:自来水增值税税率3%,或者9%,16%→13%,10%→9%,四档→三档。新版税率记忆汇总,征收率,预征收率,扣除率!一.税率(一)关键词记忆1.增值税税率有13%、9%、6%、0%四个档位。2.运输服务、

自来水增值税税率3%,或者9%,16%→13%,10%→9%,四档→三档。

新版税率记忆汇总,征收率,预征收率,扣除率!

一.税率

(一)关键词记忆

1.增值税税率有13%、9%、6%、0%四个档位。

2.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房地产租赁服务的销售,房地产的销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农产品及其他货物的销售或进口(见附件1)。税率为9%;

3.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为6%,出口商品税率为0;

4.除第2项和第3项外,商品税率为13%,服务税率为6%。

(2)税收项目的记忆

图片记忆

(4)历史演变的记忆

征税率

增值税有3%和5%两种征收率,一般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5%: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和安全防护服务的差额纳税。

2.征收率通常为3%,容易与5%混淆。分别记住:

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安全防护服务容易混到5%,实际是3%。

3.两个减少:

(一)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销售旧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3%的税率征收,减按2%征收。

4.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在计税时采用征收率。

其中,四项业务征收率:

理解记忆:

1.征收率多为5%(建筑服务和车辆通行费除外)。

2.对于简单的计税,除了不动产销售,预缴税金的计算和纳税申请的纳税计算是一样的。(理解:这是指按简易计税方法实现的增值税实际上已经在预付地点入库,即施工劳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

3.申报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抵扣额)÷(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1)转让适用简易计税的房地产(不含自建):扣除房地产原购买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定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应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不能抵扣(理解:一般应税凭专票抵扣)。

(2)施工服务:简单计税可以扣除分包款,一般计税不能。(理解:仍沿用原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一般用专用票抵扣税款)。

(3)房地产销售:当期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一般计税可以抵扣,单纯计税不能抵扣。

预购率

有三种预征用率,2%,3%和5%。

理解记忆:

1.预征率为2%、3%、5%,个人出租住房减征1.5%(征收率仍为5%,理解:营业税政策转移)。

2.简易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除外,按3%预征计算)(理解:保证原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和自行开发不动产的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税收的预征率,除了地税在不动产过户前难以区分一般税收和简易税收,所以采用5%外,其余均为3%和2%(理解:施工劳务定低,避免因施工劳务地多交大量款项,在机构所在地产生津贴,占用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的税款=(含税销售额-抵扣额)÷(1+税率/征收率)×预缴征收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无论一般计税还是简单计税,都是按照5%的征收率进行折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1+5%)×5%。(理解:由于当时房产转让是由原地税征收,纳税人身份受原国税控制,无法区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2)销售不动产应预缴的税款=预缴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付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预缴税,现在可以折算成不含税价格,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三)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含抵扣税额)÷(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劳务,出售或者出租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提供道路交通服务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不需要提前纳税。(理解:高速公路很长,可能跨越几个县(市、区),甚至几个省。)

6.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提前扣除(公式中称为可扣除):

(1)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不含自建),以扣除房地产原购买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定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单计税都可以提前扣除;

(2)个人住房转让: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出售和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购房款可抵扣,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分包款可抵扣。一般计税和简单计税都可以提前扣除。

扣除率

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计算进项税抵扣率时: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为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及其他货物和劳务而购进农产品的,应当分别计算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及其他货物和劳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单独核算的,统一按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或按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9%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5.农产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商品时,扣除率适用于已售商品税率。(2)为生产经营而购入的农产品,不构成货物(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在期末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税率为13%,扣费率为10%。(3)收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附件1:以下13%商品容易与农产品等9%商品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及各种熟食,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玉米皮)、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由专业复烤厂烘烤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茶青经过筛选、风选、采摘、粉碎、烘干、堆码后制成的精制茶,以及掺有各种药物的茶叶、茶饮料在一旁销售。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油炸坚果、果仁、磨碎的园艺植物(如辣椒、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水产品和罐头水产品。

9.各种肉类罐头和熟肉制品。

10.鸡蛋罐头。

1.酸奶,奶酪和奶油,改良牛奶。

12.洗羊毛和羊绒。

13.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食品和饲料添加剂。

14.人类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类包装的日用卫生药品(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品的机械、农用车、三轮货车、机动渔船、毁林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配件。

附件2:简易计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可选)。

5%的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

2.出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旧的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财税〔2016〕68号)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防护服务(含提供武装押运服务)选择纳税差额。(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8.试点前开始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大门收取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2) 3%的征收率

1.《关于拍卖行征收拍卖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委托拍卖的应税货物增值税,向买方收取的所有价外费用均按4%的税率征收(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

2.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自产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寄售商店出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当铺老板卖死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县级及县级以下自产小水电机组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卖自产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出售自产的用于建筑和建材生产的砂、土、石。(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砖、瓦和用自己挖掘的砂、土、石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石灰(粘土实心砖、瓦除外)。(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0.血浆采集站出售非临床人类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1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3.兽用制药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4.出售旧固定资产,适用减按2% 增值税征收3%的政策的,可以减免税收,并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5.公共交通服务。包括客运轮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认可的动画公司为开发动画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中国动画版权的转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配送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包括纳税人在旅游场所经营索道、汽车轮渡、电瓶车、游船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8.以营改增试点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营改增试点日前签订的未完成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试点开始前。(财税[2016]36号附件2)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资发起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向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23.向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所辖县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所辖县支行(又称县司)提供农户、乡镇企业和农村组织贷款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4.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5.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R&D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版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7.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8.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对象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为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9.以清洁承包商的形式为甲方项目和旧建筑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0.纳税人销售装配式房屋、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在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同时,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劳务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7〕58号)

32.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在运作资产管理产品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 增值税的征收率缴纳税款。(财税〔2017〕56号)

33.在销售自产自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机器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安装服务可按照甲方为本项目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4.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增值税按照简易方法计算缴纳。(财税〔2018〕47号)

35.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县支行向农户、乡镇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8〕97号)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36.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根据现行政策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7.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征收率为3% 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3)3%的征收率降低2%。

1.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扣除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出售其购买或自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增值税扩大扣除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其在本地区开展增值税扩大扣除范围试点前购置或自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出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买或自制固定资产,并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发生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7.销售您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使用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按5%征收率减1.5%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按1.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5)应适用简单(非选择性)计税:

(1)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为扣除其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7〕58号)

(三)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在运作资产管理产品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 增值税的征收率缴纳税款。(财税〔2017〕56号)

(四)对拍卖行委托拍卖的应税货物增值税,向买受人收取的总价及价外费用,按4%(2014年7月1日以后调整为3)增值税的税率征收。(国税发[1999]40号)

(五)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

本文来源:每日税务、小营税务、税务管理一线,由高顿网校整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自来水增值税税率3%,9%,16%→13%,10%→9%,四档→三档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你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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