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大写10000元怎么写收据,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多份行政处罚公告。今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多份行政处罚公告,涉及成都市凯宜居家具有限公司、成都贝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彭州市
大写10000元怎么写收据,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多份行政处罚公告。
今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多份行政处罚公告,涉及成都市凯宜居家具有限公司、成都贝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彭州市升平薛超五金加工厂、彭州市碧林木材加工厂。其中成都市凯宜居家具有限公司被罚款20万元。
如下所示:
对成都市凯宜居家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单位:成都市凯宜居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企业社会代码:91510113MA6CT952X3
处罚编号:阿青环罚字[2019] 0903-2-1
违法行为/案由: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处罚决定书签发时间:2019年11月06日
罚款金额: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成都贝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成都贝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327502627X
法定代表人:柏杨。
地址:彭州市何志镇东三环东段389号
经查,贵公司在未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我局2019年8月2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贵公司于2018年5月和6月新增两台数控装置,不在成都贝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精密机械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备案范围内,无法提供新增装置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环境违法。
2019年11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彭寰罚告字〔2019〕6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项目新建总投资的3%罚款,即24630元(大写:贰万肆仟陆佰叁拾元整)。
上述款项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我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本决定到银行柜台向彭州市财政局缴款;账号:44022302910018882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彭州市支行,地址:彭州市回龙西路18号(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按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彭州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寰费字[2019]79号
彭州市碧林木材加工厂(经营者:唐桂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82L186799155
身份证号码:510126XXXXXXXXXXXX
地点:四川省彭州市敖平镇罗林村
经查,你公司在未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2019年9月24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增一台综合碎木机,不在已办理的彭州碧林木材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范围内,无法提供新增设备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环境违法。
2019年11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彭寰字〔2019〕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项目新建总投资的3%罚款,即2949元(大写:贰仟玖佰肆拾玖元整)。
上述款项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我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本决定到银行柜台向彭州市财政局缴款;账号:44022302910018882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彭州市支行,地址:彭州市回龙西路18号(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按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彭州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寰费字[2019]77号
彭州市升平镇薛超五金加工厂(经营者:罗家军):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82600337988
身份证号码:510126XXXXXXXXXXXX
所在地:彭州市升平镇石桥村10组
经查,贵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2019年9月5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贵厂有工人从事焊接,但工人工位未安装集气罩和排气系统,产生的焊接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2019年10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彭寰高菲字〔2019〕6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彭寰费庭字〔2019〕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申请听证。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经我局核实,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不影响环境违法行为的成立。我局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调查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但考虑到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上述款项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我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到彭州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银行柜台缴款;账号:44022302910002617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州支行,地址:彭州市回龙西路18号(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按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彭州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
来源: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如何用文字写10万元收据的详细介绍,以及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一批行政处罚公告。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文字中的10万元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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