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电子版,购买背户车有风险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4 19:07:39

导读:Vehicle 买卖合同协议书电子版,买后门车有风险。所谓背车,是指可以正常使用,相关车辆手续可能齐全,年度保险正常,但不能过户到买方名下的车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返乡车辆多为抵债

Vehicle 买卖合同协议书电子版,买后门车有风险。

所谓背车,是指可以正常使用,相关车辆手续可能齐全,年度保险正常,但不能过户到买方名下的车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返乡车辆多为抵债车辆,即车辆所有人因欠债而以车辆抵债,车辆可能以多手抵债。买家往往选择购买后门车,是因为后门车的价格比正常车低,或者是因为没有购车资格。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背靠背车纠纷案。谢名下有一辆车。因谢欠小贷公司钱,将车过户给小贷公司冲抵欠款。袁获得该车辆,并通过中间人将其出售给刘。刘某按照中介的指示向董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并取得了该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和债权转让合同,但该车辆仍登记在谢某名下。

后因谢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车辆被法院强制执行。现刘起诉董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退还全部购车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刘表示,由于董收取了他的购车款,他是销售方,应当承担返还购车款的义务。董对此不认可,称实际卖家是袁某,因为袁某没有银行卡,只能收现金,所以张某找他代为收款。庭审中,张、袁均出庭作证,其陈述与董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该车辆登记在谢名下。据刘某自述,在未确认车辆销售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仅通过中介支付和收取车辆,且在购买车辆过程中接触的人员身份不明确,因中介指使其将车辆款项汇入董某账户。因此,虽然董没有出现在购买车辆的现场,但刘认为卖方是董。董辩称自己只收了车款,并提交了袁的收据和袁收现金的照片。袁也认了是卖家。出现在购车现场的张某也认出了卖车人袁,而董只收了车款。考虑到刘某在购车时未能确认车辆销售方的过失、董某未出现在车辆交易现场、张某的陈述以及袁某承认其为销售方并已收到车辆款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仅以向董某付款的方式确认两人之间发生涉案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的依据不足,故刘某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向董某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称已尽到谨慎义务,不存在过错。董对此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仅以刘某向董某付款作为确认两人涉案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的依据不充分、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一中院法官表示,买家在买车时很难搞清楚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谁,车辆是否抵押。购买车辆存在很高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购买者往往面临车辆和财力两方面的情况。所以在购买这类车辆时,买家要主动查询车辆来源,核实实际卖家,了解车辆的所有权登记等具体信息。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买受人应与出卖人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载明车辆型号、车牌号、购买金额、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向销售者支付购车款后,应保留付款凭证,并要求销售者出具收据。如遇本案类似情况,买方可根据车内遗留材料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向卖方主张相应权利。(光明。com记者陈畅)

资料来源:Guangming.com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电子版购买后门车风险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有帮助和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