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时间,判例!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应由商务部门监管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2 20:19:07

导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时间,判例!未经许可成品油应由在商务部门监督下经营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8)鲁02行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市*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时间,判例!未经许可成品油应由在商务部门监督下经营

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2018)鲁02行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市*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为邮政局长余某某。

我局工作人员王。

委托人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上诉人马某因起诉被上诉人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不服XXX市人民法院(2016)初鲁02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马某、王某、隋某某,其委托代理人X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诉称,2015年6月4日至6月10日,其被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会员青岛汇易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诱骗在网上进行现货成品油投机,造成损失313400元。2016年6月19日,原告通过某市某区政务网政府邮箱向被告提交了《关于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邮件》,投诉举报九州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违反合同约定。2016年6月23日,被告作出答辩,主要内容如下:1。告知了九州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九州公司注册事项的查询方式。2.九州公司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住所),被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3.关于马投诉九州公司经营93#汽油,涉嫌期货交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中“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原则,并附“先照后证”,明确规定了法律法规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石油成品油的审批和监管由商务部负责。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建议向成品油职能部门和期货违法行为监管查处部门举报投诉。4.如涉嫌诈骗等经济犯罪,应向公安部门报案。5.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不属于工商部门的职权范围。主张合同无效,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来确定。原告对被告的上述答复不服,认为被告避重就轻,不依法履行职责,故以被告对九州公司超范围经营不予查处为由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对九州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进行监督查处。但适用上述规定办理登记的企业法人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本案所涉九州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注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管辖,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未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查处公司超范围经营的法定职责,故原告援引错误的法律依据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不履行查处九州公司超范围经营的法定职责是违法的。但从原告给被告的起诉状邮件来看,原告实际上认为九州公司在未取得原油和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展相关业务,向原告销售93#汽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规定:“成品油工商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因此,原告对九州公司商业行为的投诉应由商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三、《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现货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职责的通知》(青办字〔2015〕124号)规定:“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现货商品交易市场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分工通知如下。1.市商务局作为商品现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管理,牵头商品现货市场的日常监管,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开展商贸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 并促进商品现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青岛将把商品现货市场的日常监管交给市商务局。 鉴于本案涉及的问题,法院了解到,在原告向被告投诉九州公司之前,已有多人就同一问题向青岛市商务局投诉。2015年12月18日,青岛市商务局作出《关于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整改的通知》(尚青通字〔2015〕12号),称:“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及相关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经营者:近日,我局接到通知,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整改要求……”说明青岛市商务局已经对九州公司的投诉进行了处理,原告在向被告投诉的邮件中也提到了此事,说明原告对此心知肚明。综上,被告已对原告的投诉和举报作出答复,并对被告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一作出了回应。对于不属于被告职责范围的事项,被告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被告的答复没有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主要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马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第一,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认为,本案所涉九州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企业法人条例》)的管辖,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企业的法律定义非常明确:一般是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类型,必须是企业法人,不仅适用公司章程,还适用企业法人条例等。《企业法人条例》是一般性、普遍性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法人都必须遵守;但《公司章程》只是公司确认企业法人资格、规范登记行为的特别规定。上诉人一审上诉是要求被上诉人查处九州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涉及九州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确认和公司的具体登记。二。原审查明的事实不清楚。原审认为,上诉人对九州公司经营行为的申诉,应由商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对九州公司的经营活动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不意味着被上诉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被上诉人是九州公司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登记机关,负责九州公司营业执照的审批。九州公司在被上诉人处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原油成品油业务,即使遵循被上诉人辩称的《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九州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实上,被上诉人本人也承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于2016年2月15日对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住所)给予行政处罚10000元。”可见,被上诉人对九州公司也在履行监督职能,但只是选择性监督。三、原审判决理由错误。原审最后的结论是,被告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了答辩,被告的答辩没有任何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主要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对上诉人起诉状的答辩状第三段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于2016年2月15日对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住所)予以行政处罚10000元。”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都是重要的登记审批项目。九州公司不仅擅自变更住所,还涉嫌超范围经营。九州公司超范围经营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远远大于变更住所。被上诉人对九州公司擅自变更住所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对其涉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视而不见。回复第四段“建议您向成品油、监管和查处非法期货等职能部门举报或投诉。关于你对93#汽油的经销问题,以及涉嫌期货操作的问题。”实际上,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提出所谓涉嫌期货操作的问题,该问题已向其他负有此责任的相关部门提出,被上诉人的答复完全是无中生有。在答复的最后一段,“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不属于工商部门的职权范围。你主张合同无效,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确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合同违法行为。第五条还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九州公司向上诉人隐瞒了其不具备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重要事实,其行为已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合同违法。这种行为当然应该由被上诉人来处理。综上,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6)第150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被上诉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被上诉人的行政职权范围。被上诉人依法将相关情况告知上诉人,并建议其依法向职能部门反映情况。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2016年6月19日,上诉人通过市北区政务网政府邮箱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关于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被上诉人收到邮件后,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回复了被上诉人反映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对相关企业的经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并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事项附件目录第64项中规定。上诉人反映的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青岛汇易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93#汽油和非法期货,由石油成品油审批监管部门即商务部门负责。综上,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经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同意原审法院对该证据的鉴定意见,并据此认定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所在市、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1.被上诉人XXX市、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查处该公司超范围经营的法定职责?

本案涉及的九州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企业法人。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的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的特别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并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查处公司超范围经营的法定职责。因此,被上诉人没有查处公司超范围经营的法定职责。

二、答辩人的答辩是合法的。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规定:“成品油工商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现货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职责的通知》(青办字〔2015〕124号)规定:“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现货商品交易市场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市商务局作为商品现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管理,牵头商品现货市场的日常监管,协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开展商贸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本案中,上诉人在未取得原油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实际为九州公司进行了相关经营活动。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告知应向商务部门投诉并无不当。

2.关于上诉人主张九州公司与九州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九州公司无资质销售成品油的行为属于取得营业执照但未经特别许可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的行为应由由监管部门即许可部门查处,被上诉人无权查处。被上诉人告知其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并无不当。

因此,被上诉人逐一回复了被上诉人的投诉,并告知被上诉人就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有关部门反映。被上诉人的答辩并无不当。

此外,对于上诉人认为其于2016年6月30日向市北区法制办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事,至今未收到回复。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程序,一审法院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不予审查。上诉人提供的邮寄文件显示,其对被上诉人的答复不服,已将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至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本院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当事人,其是否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及是否答复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原审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出版社: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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