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非法拘禁罪最新立案标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4 15:58:00

导读:公安机关非法拘禁罪归档标准,非法拘禁罪最新归档标准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公安机关非法拘禁罪归档标准,非法拘禁罪最新归档标准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有组织地非法短时间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超过四小时,或者非法拘禁他人超过十二小时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拘禁罪。

随着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违法拘禁罪终于有了确定时间定罪标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迷茫终于有了灯塔指引。

非法拘禁罪归档标准

1.时间犯罪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

单纯时间犯,没有其他情节和后果。

2.充当罪犯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器械、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或者虐待的。

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但是需要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

3.结果犯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者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致使被拘禁人自杀或者自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可以构成拘留,没有时间和行为要求。

4.屡次犯罪

有组织地在短时间内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超过四小时,或者非法拘禁他人超过十二小时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拘禁罪。

同一人短时间非法拘禁12小时以上的,不论拘禁的具体行为和后果如何,都是非法拘禁罪。关于一次12小时拘留和两次12小时拘留,没有明确的说法,实践中可以称之为适当。

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除了上述多次非法拘禁同一人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的《渎职侵权案件立案规定标准,也规定了人数标准,非法拘禁3人以上即可构成犯罪。鉴于该条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标准,应慎重参考一般主体实施的违法性拘禁罪,并根据具体案情考虑上述对他人的短期羁押时间标准。

5.身份犯罪

司法人员非法拘禁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

与其他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了特殊规定,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拘留的时间、行为、后果和次数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对不知道违法事实的人进行非法拘留构成犯罪。但是“非法拘禁”要严格界定,一些正当的取证工作要和非法拘禁区分开来。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有义务配合调查,了解案情的人有义务配合作证。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其他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238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殴打、侮辱他人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规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

非法拘禁他人2.3次以上,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造成残疾、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扣押他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留明知自己无罪的人。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的规定标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器械、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殴打、侮辱、虐待他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者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造成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7.其他因非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今年4月9日之前,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一般主体违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只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刑事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非法拘禁和非法拘禁。非法拘禁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因此,非法拘禁的性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谋取私利的动机、拘禁的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一、最重要的标准——“违法”查处违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查封、扣押、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界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有罪,首先要考察拘留的“违法性”。

“违法”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无权拘禁他人而是以强制方法或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第二,行为人有权拘留他人但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二、追究违法拘禁罪的未成年人标准——“时效性”。

对于违法拘禁罪这种典型的连续犯来说,持续时间的长短与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是否定罪,要综合考虑羁押的期限、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但是,目前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拘禁的时间。现在可以参考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渎职侵权案件立案规定标准,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最新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违法拘禁罪所需时间为24小时以上;黑恶势力以软暴力实施违法拘禁罪所需时间在12小时以上;普通人违法拘禁罪所需时间按上述执行。

但是时间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对于普通人犯下的违法拘禁罪。因为只是参照执行,如果其他情节特别轻微或者有正当理由,拘留时间超过12小时甚至24小时的,也要慎重定罪。

此外,在《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的规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五种情形,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但不代表对持续时间没有要求,构成违法拘禁罪的时间可以更短;至于会持续多久,没有全面的、可操作的规定,只能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来把握。

三。检查第三标准-非法拘禁罪情节的“严重性”

剥夺自由的危害性是否达到违法性的程度拘禁罪需要结合次数、人数、手段、危害后果、动机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非法拘禁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因此,非法拘禁的性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谋取私利的动机、拘禁的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对明显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短期、瞬间剥夺人身自由,应以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的规定为准:“情节明显、轻微,不致造成较大危害的。”换句话说,非法拘禁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是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必须认真考虑非法拘留的时间长度。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考察违法拘禁罪的第四个标准——法律规定的“衔接”。

在我国法律中,非法限制或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罚依据如下:

一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严重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予以处罚;

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节轻微的,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对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拘留的处理,体现了法律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之间联系的逻辑。因此,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短、情节轻微的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相关规定,而应适用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可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违法拘禁罪。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动词 (verb的缩写)调查第五个标准非法拘禁罪-非法讨债拘禁罪

以取得债务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取得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扣押他人财物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拘禁他人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如何定罪的解释》规定了非法拘禁债务的情形: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为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定罪处罚。

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常见讨债类型的期限比较复杂。双方未能就债务偿还达成协议的,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确定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时间从双方协商的时间中扣除。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债权人的“依附”是指依附债务人,不应视为限制债务人的生命自由;

(2)债权人以拉、拽、堵、绑等方式限制债务人离开的,开始计算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如果只是口头上说“不还钱不能走”,不应视为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3)债权人以拉、拽、绑等方式强行带走债务人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开始计算。

如果甲乙双方发生债务纠纷,甲方会去找乙方要债,上午10点到乙方,开始谈判。乙方无意偿还债务,双方会一直进行到下午15点。B有事要走,A却拉着B不肯走。18时,A无所求,自行离开。b不能认为A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8小时(10: 00 -18: 00),或者最多3小时(15: 00 -18: 00)。对标准的非法拘禁罪定罪,尤其是其持续时间的确定,涉及到行为人是否有罪的问题,应当慎重对待。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公安机关非法拘禁罪备案标准、非法拘禁罪最新备案标准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非法拘禁罪备案/[/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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