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抚顺市司法局就《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3 14:51:52

导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年,抚顺市司法局就《流通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公开透明,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现将修订后的市商务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年,抚顺市司法局就《流通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公开透明,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现将修订后的市商务局“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如有意见,请注明相关理由和依据,并于2022年6月27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司法局。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振兴大厦A座1106室(司法局立法区)

邮政编码:113006

电话和传真:57500373

电子邮件:fsfzb1601@163.com

抚顺市司法局

2022年5月27日

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前交易转让的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摩托车。

第三条市、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市服务业委员会是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

第四条二手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诈、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设立在城市的,交易场所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在县城设立的,交易场所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地内应有检验区、展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特定区域;(五)为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第六条设立二手车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设在市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在县城设立的,经营场所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4)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七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合格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四)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和鉴定评估过错赔偿制度;(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二手车经纪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下同)应当依法经营、纳税,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登记的固定场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在经营场所外或店外销售、展示、维修、检测二手车。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业务,不得从事二手车评估和经纪活动。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直接场外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他人进行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和评估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和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第十三条二手车车主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直接向买方销售二手车车辆的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十四条二手车业主进行交易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二)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四)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5)车辆保险单;(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或者海关认可的转移证明;(七)继承、赠与、中奖、离婚协议和清偿债务协议的机动车,还应提供继承、赠与、中奖、离婚协议和清偿债务协议的相关文件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手车共有人超过两个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共有证明。如果是夫妻共同所有,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居民户口簿证明夫妻关系。

第十五条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不予交易,并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以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车辆;(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或者车架号与注册号不符,或者有篡改迹象的;(三)走私和非法拼装(拼装)车辆。非法车辆交易的,由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内容参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二手车销售或拍卖二手车时,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应按规定向买受人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对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的二手车交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真实反映实际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实行备案制度和流通信息报告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备案,定期报送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十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歇业或者注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商业发展规划,制定二手车流通业发展的相关规定,监督管理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报送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k1/]经营主体信息。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和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负责取缔和处罚非法设立的二手车市场企业和无证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监督管理,并负责相应违法行为的查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服务业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应派人到设有办事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收税。

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的治安管理和二手车交易的转移登记,负责查处在道路上经营、展示、维修、测试二手车等行为,以及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车辆。公安部门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公安部门派人在二手车有办公场所的交易市场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道路两侧经营场所外、店铺外以及人行道、绿地上的经营、展示、服务、测试二手车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名称应标有& # 34;二手车交易市场& # 34;文字。二手车配送企业命名时,应带有& # 34;二手车分布& # 34;文字。二手车券商机构被点名时,应承担& # 34;二手车经纪人& # 34;字,作为其行业特征,其他企业注册时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二手车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明确说明& # 34;分销& # 34;、"经纪人& # 34;、"拍卖& # 34;、"评价& # 34;文字。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抚顺市司法局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草案)》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