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3 10:08:31

导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部门关于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关于维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秩序的通知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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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部门

关于严格履行法律义务

关于维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秩序的通知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提高疫情防控常态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单位和公民个人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参与、支持、配合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得阻挠、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不得实施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是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下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依法实施的疫情调查、检查、样本采集、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信息。

三、公民应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好自我防护。当个人出现符合新冠肺炎疫情的特定症状时,应实时向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其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安排检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第一时间避免疫情扩散。有关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接受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等必要措施。

四。公民应当自觉接受并严格执行卫生检疫、疏散或者隔离人群、限制或者停止聚集活动、封闭场所、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和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5.任何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发现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严禁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不及物动词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帮助保障新冠肺炎患者、病毒携带者和疑似患者的生活需要,除疫情防控工作紧急、必要外,不得损害其合法权利。

七。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必要的疫情预防控制信息和资料,不得以疫情预防控制为由侵犯他人与疫情预防控制无关的隐私。严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者非法交易、提供、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严禁泄露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者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不得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阻挠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

九、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十、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对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部门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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