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哪个好,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的四大方向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2 20: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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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非法吸储四防案例公众存款 方向哪个P2P平台比较好

一直想写,又怕写不好伤了它。对我个人来说,P2P是有情有义有缘有福气的!

因为我经手的p2p非法集资案件大多都得到了很好的回报——公平正义。

早在2013年,我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中,第一次遇到一个罪名,叫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来才知道,这是国内第一个著名的P2P非法吸收案例公众存款。

那一年,我只练了不到两年。虽然聘请了经验丰富的老律师一起处理,但还是很好奇P2P平台的哪个负责人指认了我。就像这个平台负责人选择了一个刚执业不久的新律师一样,P2P网贷平台对于办案机关来说是全新的。这也是他们第一次接触到这样的案例。我们去警察局自首,但是警察局拒绝回答。我们去市里是经济考察,去区里是经济考察。

P2P作为国家鼓励的金融平台,旨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是连接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的桥梁。这个曾经被国家委以重任、寄予厚望的网贷平台,最终没能完成时代使命。随着桥梁的倒塌,给我们带来了无尽的思考和反思。

P2P雷雨的因素很多——就像一座桥。决定一座桥是否坚固的原因有很多,包括两边的连接点是否牢固,两边的土是否牢固,支撑桥的地基和柱子是否牢固,桥本身的质量是否符合承重要求。

当P2P桥梁的一端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由很多人或者一群有共同意志的人组成,当这些投资者有了统一的诉求,往往就变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秩序。

而连接桥梁另一端的中小企业,在这些中小企业整体效益不景气的时候,也决定着桥梁的命脉。P2P网络平台的兴起,也是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之年。有人说一家上市公司一年的收益还不如深圳一套房,实体企业的难度可想而知。

一座桥的坍塌可以归结为施工的粗制滥造,但是当所有的桥都坍塌的时候,我们还能完全认为是桥的问题吗?

我想表达的是,当没有良好的市场环境作为P2P网络平台这座桥梁的基础和支柱支撑时,这座桥梁的坍塌只是时间问题。

这些看似与律师辩护无关的话题,只是从宏观角度分析P2P网络平台非法集资案件与其他非法集资案件的区别。无论是从改革的角度,还是从责任划分的角度,他们都能真正还原P2P网络平台真实的一面。

这些真实的方面恰恰是我们辩护人所关注的。从防御的角度来说,除了抓准P2P,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抓。

第一道防线是big 方向:所涉企业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后一部分也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吸收的资金能够及时偿还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作犯罪处理”。

这个司法解释明显隐藏了对正常生产型企业的保护。正常生产型企业对应的是以非法经营为目的的企业。如果进一步区分,可以分为合法经营型企业和国家鼓励型企业。P2P网络平台明显鼓励企业。

国家鼓励的企业意味着创新和改革,改革和创新意味着寻求发展和道路。改革也意味着成功和失败齐头并进。对改革者的包容和理解,体现了一个社会的进步和文明。作为中国金融改革的一部分,辩护人应该抓住这个切入点来拓宽办案人员的思路,从而取得他们的理解。

第二个辩护是big 方向,准确把握了非法吸收司法罪的十大特征存款

2010年司法解释第一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业务吸收资金的;(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股权的形式偿还本息或者支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向社会公开,向亲友或单位吸收资金,不算违法或变相违法。[/k1/]存款。

第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或者变相非法吸收30 公众存款物以上,单位非法或者变相吸收150 公众存款物以上的;(3)个人非法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019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职务、作用、级别、职位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并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待涉案人员,做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结合刑法总则,可以将非法吸收罪公众存款概括为十个特征:违法性、公开性、引诱性、社会性、数额性、扰乱金融秩序、变相吸收、层次性、主客观相统一、社会危害性。

除了前四个特征相对孤立外,每个特征都有内在联系。把握一个案件的罪与非罪,既要重视刑法分则,又要把握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除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还要重视法律与生活的结合。除了功夫诗,辩护人不仅要掌握非法吸收罪公众存款的十大特征,还要在生活中寻找答案。

第三防大方向,把握非法占有是目的的认识。

根据最高法院2010年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解释,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二)大肆挥霍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跑的;(四)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资金返还的;(六)隐匿、销毁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回笼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资金返还的;(八)其他可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占有目的是为了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除了把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还要注意生活经验和法律条文的结合。

总的来说,要把握好,我觉得有六个共同点要把握好:

1.刑法中的虚假宣传与商业、民事欺诈中的虚假宣传的关系。2.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混用自用的逻辑。3.主观上知道模式不可持续。4.以非法牟利或者非法占有为目的。5.因投资者违约或其他原因,公司难以继续经营。6.平台创始人是自己贴钱还是平台赚钱?

第四防大方向:涉案金额。

涉案金额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认定和一些容易混淆的点两部分组成。

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认定

(1)扣除自己和近亲属。这个很好把握,是亲戚提供亲戚的证明,如果借他自己的名义投资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2)与本案无关的部分。一些鉴定机构使用的银行等凭证与案件发生时间不符,一些贷款等正常交易与案件无关。

(3)审计报告不能代替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审计报告常被用作司法会计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八类证据中没有审计报告,有的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出现,但实际上是审计报告。

(4)评估主体不合格。评估主体资格审查包括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资格和评估机构业务范围的审查。

(5)身份证明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比如空白信息,投资人没有具体的姓名、投资金额、投资项目。

(6)检验材料来源不合法。根据诉讼法规定,来源不合法的材料属于非法证据,应当在诉讼中予以排除。

(七)文字等证据不得作为鉴定材料。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运用司法会计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鉴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的鉴定。所以只有口头证据、电子证据、统计数据、签订的合同数据等。不能作为鉴定意见的材料。

(八)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不能超范围。司法鉴定的对象只是对专门的财务会计问题作出判断,包括资产、负债、所有权、收入、费用、利润等。违背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职业中立性,超出了范围。

第二,一些混淆点。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不同于集资诈骗罪的持有型,所以涉案金额的认定一般以行为人实际吸收的总额为准,有两种例外;(一)嫌疑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数额;(2)资金记录在嫌疑人的名下,但实际上并未参与吸收和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

至于重复投资的计算,案发前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息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以及存款本金结清后投资人重新存入的数额是否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均属于重复投资计算的范畴,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由于时间原因,无法详细阐述,也不可能做到。每个案例都有自己的特点,就像一棵树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叶子,形成了字面上的规律。每个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在看,但每个人不可能有相同的理解。有人说,世界上有一个根本逻辑:看不见的决定看得见的。我一直认为,律师的有效辩护不是“重复法律”,而是改变思维。作者:广州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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