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法规速递网,人民法院在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未果情况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1 21:54:14

导读:最新法规快递网,人民法院未能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告。(来源网络,侵删)[裁判要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最新法规快递网,人民法院未能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告。

(来源网络,侵删)

[裁判要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人民法院无法邮寄送达被告的,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21)法释字第4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云南恒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大云西路39号科技孵化园区A栋3楼307-309。

法定代理人

:宋会,位置不明。

上诉人(一审被告)

:昆明安惠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花都花园11栋1单元1501号。

法定代理人

:易,职务不详。

[为行文方便,此处省略“上诉人(一审被告)身份信息”部分内容]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207号。

代表

:陈尚维,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四川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钟菲菲,四川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次试验被告

:云南中贸(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明城财富小区。

法定代理人

崔公司董事长。

第一次试验被告

崔,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第一次试验被告

楚,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一审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

、上海市段、段(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恒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沃公司)、昆明安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惠科技有限公司)、易、刘佳、宋会、(以下简称第六上诉人)与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以下简称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云南中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经合议六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在勇,被上诉人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钟飞飞,中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楚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6.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一审法院认定的涉及借款期间未支付利息的复利14,750,021.70元减少10,000元,即变更为14,740,021.70元。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涉案贷款复利计算有误。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在本案中收取的复利过高,已超过其实际损失,应予减免。二。根据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K2/]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案件所涉及的贷款的利息、复利、罚息进行调整。三。在中贸公司、崔、楚未能向邓在勇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邓在勇的一审陈述书发送于中贸公司、崔、楚,将涉及中贸公司、崔、楚的案件发送于邓在勇法律文书,违反法定程序。四。本案涉案贷款的主债务人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已申请破产重整,本案审理中止。

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恒沃公司、安惠科技公司、中贸公司、易、刘佳、、、崔、褚支付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复利14750021.70元,该复利按该笔借款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7年4月8日未还利息计算。二。不及物动词上诉人对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计算复利的事实无异议,仅以一审法院多计算复利1万元为由提起上诉,耽误了本案诉讼进程。三。一审法院已依法送达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合法。四。本案并非基于破产案件债权申报,不存在中止审理的法定理由。

中贸公司、崔、楚表示,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违法,中贸公司、崔、楚未收到一审判决书,楚未签订涉案担保合同。二审后,楚申请对其在担保合同上的签名进行鉴定。

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恒沃公司、安徽科技公司、中茂公司、易、刘佳、、、崔、楚偿还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向中豪公司的贷款本金,并计付利息、复利及罚息(2015年6月21日至2017年4月8日的利息为自2017年4月9日起,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4%的标准计算,至结算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的罚息为108,473,424.66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恒沃公司、安徽科技公司、中茂公司、易、刘佳、、、崔、楚由中昊公司向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支付手续费2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6月21日起,以未支付的手续费27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直至付款之日止);3.该判决确认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对恒沃公司持有的中豪公司股权660万元、安徽省科技公司持有的中豪公司股权660万元、宋会持有的中豪公司股权680万元享有质权,并对其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恒沃公司、安徽科技公司、中茂公司、易、刘佳、、、崔、褚共同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4年4月9日,借款人中昊公司、委托人申银万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签订了编号为农商研龚伟贷20140001号的《委托借款合同》,约定:委托方委托按照该编号管理的第四期委托资金,DX-201305-139《申万申城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向受托银行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该贷款只能用于中豪公司“子洲印象”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金额为2.7亿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4月9日至2017年4月8日,其中2014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贷款年利率为16.9%,2016年4月9日至2017年4月8日贷款年利率为17.9%;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50%计收罚息;对于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银行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受委托银行收取手续费共计81万元,手续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委托银行。如果到期未支付费用,则应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比率支付未付款项作为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提款、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或其行为表现为不能偿还债务的,借款人违约;借款人违约后,受托银行有权宣布已发放的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行使担保权。同日,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向中豪公司划转贷款2.7亿元。

2014年4月8日,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作为债权人,中贸公司、恒沃公司、安徽科技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了20140001号《保证合同》。同意为保证第20140001号《委托贷款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根据主合同自愿组成上述保证人。第一条担保方式的约定: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无论债权人是否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对于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也无论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债权,无论第三方是否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也无论债务人是否自行提供其他担保,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得减轻。债权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不会提出异议。第二条担保范围的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270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等。).第三条保证期间的约定: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中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款规定,保证人违约的,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还应当承担主债权5%的违约金。同日,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作为债权人,崔、、易、楚、、刘佳作为保证人,签订了编号为农商研公卫保20140002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为保证编号为农商研公卫保20140001号的《委托贷款合同》的履行,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上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代理。本合同主要内容与编号为农商研公维保20140001号的《保证合同》相同。

2015年3月19日,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作为质权人,分别与出质人宋会、恒沃公司、安徽科技公司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主要约定:为保证编号为农商燕公微贷20140001号的委托贷款合同的履行,保证债权的实现,恒沃公司将持有中昊公司660万元股权,安徽科技公司将持有中昊公司、宋会660万元股权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等。),无论债权人是否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并生效,无论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债权,无论第三方是否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无论债务人是否自行提供其他担保,均不减少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债权人可根据本合同直接要求出质人承担其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出质人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同日,内江市资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上述股份的质押登记手续。

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与主债务人中豪公司就本案债务向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形成了公证文书。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申请执行该公证书,并支付公证费62000元。

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恒沃公司、安惠科技公司、中茂公司、易、刘佳、、、崔、楚一致确认中豪公司未偿还本金2.7亿元,2015年6月21日前的利息已归还。2016年1月6日,中豪公司扣款2050.27万元为2015年。中豪公司已支付手续费54万元,尚欠27万元。

上述事实有《委托贷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以下争议点:

1.委托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如果有效,中豪公司在借款期间应承担的利息、复利、罚息如何计算?

本案委托贷款合同中《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的委托贷款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恒沃公司、安徽省科技公司、中茂公司、易、刘佳、、、崔、褚主张《委托借款合同》无效,违反了《借款通则》的规定,导致从属合同无效,法律上不予支持。

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期限自2014年4月9日至2017年4月8日,其中2014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贷款年利率为16.9%,2016年4月9日至2017年4月8日贷款年利率为17.9%。结合本案事实,2017年4月8日借款到期时,中豪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7亿元。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认定,主债务人中豪公司已于2015年6月21日前偿还了利息,该期间未支付的利息应按2015年6月21日至2017年4月8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共计64,456,313.70元。

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主张的复利和罚息如何计算,是否应该减免?第一,关于期间未付利息产生的复利。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主张,该期间未还利息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为贷款到期日。恒沃公司、安惠科技公司、中茂公司、易、刘佳、、、崔、楚辩称,该期间未付利息的复利计算标准过高,应予降低。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委托贷款,贷款资金来源于本金。债权人逾期付款造成的主要损失是资金占用费的损失。当事人已对资金损失作出预期设定,违约方主张减少的,应当初步证明守约方主张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因此,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主张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有合同依据。本案中,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主张的该期未付利息及至贷款到期日计算的复利,属于该期违约造成的违约损失,其本质仍是资金占用损失。两者之和原则上不能超过年利率上限24%。现恒沃公司、安惠科技公司、中贸公司、易、刘佳、、、崔、褚主张减少,且无初步证据证明以2.7亿元为基数的借款期间资金成本超过年利率24%。恒沃公司、安徽省科技公司、中茂公司、易、刘佳、、、崔。其次,关于罚息,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主张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但年利率只有24%。恒沃公司、安惠科技公司、中茂公司、易、刘佳、、、崔、褚认为罚息的计算标准过高,应予降低。结合委托贷款合同中的约定,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按照这一标准,罚息的计算标准超过年利率24%,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在提起诉讼时将其降为年利率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并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衡量和裁决。”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罚息自2017年4月9日起至支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关于罚息计算的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担保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有效,恒沃公司、安徽科技公司、中贸公司、易、刘佳、、、崔、楚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及责任范围?

如前所述,委托贷款合同合法有效,担保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作为从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合法有效。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有权要求保证人仁中茂公司、恒沃公司、安惠科技公司、崔、、易、褚、、刘佳向中国偿还贷款。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有权要求出质人宋会、恒沃公司、安惠科技公司就其质押股份范围内的股份出售、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保证合同》比《委托贷款合同》早一天签订,但《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即涉及《委托贷款合同》的案件,是清晰明确的。恒沃公司、安惠科技公司、中贸公司、易、刘佳、、、崔、褚认为先签订保证合同。即使《保证合同》第十条第四款关于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规定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还应承担主债权5%的违约金,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但该条款并不导致《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恒沃公司、安徽省科技公司、中贸公司、易、刘佳、、、、。同时,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根据申银万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发放贷款,签订《担保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向恒沃公司、安徽省科技公司、中贸公司、易、刘佳、、、崔和褚主张担保权。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申银万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恒沃公司、安徽省科技公司、中贸公司、易、刘佳、、、崔、褚辩称贷款资金来自委托人,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不是合法债权人,无权担保,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担保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均约定担保范围包括2.7亿元债权本金及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结合本案事实,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实现债权公证费6.2万元。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结合中豪公司所欠服务费27万元,中豪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按27万元计算违约金。但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主张应从2015年6月21日起计算,这是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主张以未付款额2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每日0.5 ‰的利率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此外,中豪公司应向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支付的本金2.7亿元、期间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均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恒沃公司、安徽科技公司、中茂公司、易、刘佳、、、崔、褚对中豪公司向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承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8)川民初149号民事判决:1。云南恒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安惠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贸(集团)有限公司、易、刘佳、、、、崔、褚对偿还贷款本金270,000,000元、未付利息64,456,313.70元、复利14,750,021.70元及罚息(罚息以27,000,0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24%,自4月起算)承担连带责任 2017)云南恒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安惠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贸(集团)有限公司、易、刘佳、、、崔、楚有权向紫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追偿权; 二。云南恒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安惠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贸(集团)有限公司、易、刘佳、、、崔、楚连带清偿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公证费6.2万元、贷款手续费27万元、逾期手续费27万元的违约金。 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违约金为27.5%)云南恒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安惠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贸(集团)有限公司、易、刘佳、、、崔、楚有权向紫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追偿权; 3.在前述第1、2项确定的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有权就宋会持有的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80万元股权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四。在前述第1、2项确定的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有权就云南恒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60万元股权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在前述第1、2项确定的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有权就昆明安惠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60万元股权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Ltd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715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恒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安惠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贸(集团)有限公司、易、刘佳、、、崔、褚负担。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还查明:

2019年2月12日,一审法院将起诉状和开庭传票送达崔和楚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均以“收件人不在,老人拒绝”为由退回。2019年5月20日,一审法院刊登报纸“人民法院”,并将本案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送达恒沃公司、安惠科技公司、中贸公司、易、刘佳、、、崔、楚。

一审庭审笔录显示,恒沃公司、安惠科技公司、易、刘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邓在勇参加了一审庭审。邓在勇向法庭出示了中贸公司、崔、楚委托的授权委托书(手机图片),审判长当庭告知邓在勇应在开庭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中贸公司、崔、楚付款。各方都同意这一点。经审理,中贸公司、崔和楚均未提交授权委托书。2020年5月14日,一审法院对恒沃公司、安徽省科技公司、中茂公司、易、刘佳、、、崔、褚进行了一审宣判。之后,第六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5月28日,一审法院向中贸公司、崔、楚公告送达第六上诉人的上诉状。

本院认为,

" Supreme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前。因此,本案应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本案有以下争议点:

1.涉案贷款的利息、复利、罚息如何计算?

本案中,一审判决确定的期间内未支付利息产生的复利为14,750,021.70元没有错误;本案的委托人申银万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被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而且,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故第六上诉人要求减少借款期间未支付利息产生的复利10000元并调整2020年8月20日后借款的利息、复利及罚息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将法律文书涉案以公告形式送达中贸公司、崔及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3.本案的审理是否应该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本案中,在主债务人中豪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无需中止本案的审理。

4.楚的鉴定申请应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逾期未提交申请或者未预交鉴定费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鉴定申请书或者未预交鉴定费,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致使需要鉴定的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褚对涉案担保合同的笔迹鉴定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本案中,楚在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依法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一审审判活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并依法向他送达一审判决书后,他没有上诉。其在二审庭审结束后申请鉴定,已超过举证期限,其申请鉴定无正当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恒沃公司、安惠科技公司、易、刘佳、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云南恒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安惠科技有限公司、易、刘佳、、刘军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郎桂梅法官

王朝晖法官

刘丽芳法官

2022年3月9日

梁欣的法律援助

图书管理员舒银凯

来源:民事审判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快递网最新法律法规的详细介绍,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被告不成功的情况下。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快递最新法律法规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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