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被害人和受害人区别,名“借”实“骗”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0 20:42:14

导读:刑事犯罪受害人与受害人的区别,名为“借”实为“骗”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的区别。来源:刑法专家作者:吴云,江西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借”和“骗”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一、案件的

刑事犯罪受害人与受害人的区别,名为“借”实为“骗”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的区别。

来源:刑法专家作者:吴云,江西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借”和“骗”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害人朱玲玲、王文丰在信丰县嘉定镇沿江路开东北水饺店,并邀丁洪芝参与合作经营。期间丁洪芝之子即被告人李野寄住在店里。自2017年7月初以来至9月14日止,李野谎称自己在老家黑龙江省伊春市搞拆迁卖木料,编造投资费用不够或者木料车被扣、不解决问题无法还款等理由,并承诺在卖完木料后立即还钱,还会将赚来的钱借给王文丰使用,以达到其继续借款的目的。经查,李野通过这种方式多次向朱玲玲、王文丰借款7.9 万元用于消费、还债、赌博等项目挥霍一空。2017年9月20日,李野因无法还款外逃,后经王文丰报案,于当日下午在深圳市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控制。

据此,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叶莉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判处其3-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叶莉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钱是我借的,现在想尽快还给受害者,取得他们的谅解。我不知道这样的行为会不会构成诈骗罪,也没说不想还受害人的钱。离开新丰不是有预谋的。现在认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辩护人周铭华辩称,他对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跑路的原因是不能及时还款,受到被害人威胁,慌慌张张跑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关系很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他自愿认罪,态度良好。被告家属代其赔偿了一部分钱,取得谅解。又是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7年10月30日,受害人王文峰向被告人叶莉母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但没有被害人朱玲玲的签名,该谅解涉及被告人叶莉的母亲与受害人之间的相关金钱往来。

二、裁判结果

2018年4月19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0722: 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叶莉犯诈骗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被告人的,羁押一日减为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叶莉的刑期为2017年9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判令被告人叶莉继续退赔被害人朱玲玲、王文峰人民币79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叶莉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8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07刑终字第3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叶莉以在老家拆迁、卖木材需要用钱为由,向被害人朱玲玲、王文峰借款,但借款的实际目的是用于网络赌博、偿还信用卡透支款等。,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叶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网络赌博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被害人借出的钱无法追回,无法实现借钱给被告人的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叶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叶莉在客观上具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叶莉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王文峰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莉诈骗金额达79000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判处其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叶莉、被告人叶莉请求减轻处罚,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宣告缓刑。因缺乏法定情形和法律、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三。个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借”却“骗”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利用其母亲与被害人之间的合伙经营关系,以及黑龙江省伊春市与江西省新丰县距离较远,被害人难以查明真相,故编造其在家乡借钱拆迁卖木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客观上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将犯罪所得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网络赌博等。,使被害人借出的钱款用途落空,无法追回。应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诈骗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诈骗、诈骗案件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冲突。下面,我们将结合本案事实,分析“借”与“骗”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借用”和“欺骗”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诈”和“诈”是两个意思相近的中文词。在大多数人的意识里,应该是相互独立,相互替代的。但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细化和完善,这两个概念分属不同的法律领域。

“诈骗”一般纳入刑法范畴,体现在诈骗罪,而“诈骗”一词则倾向于民法范畴,体现在民事诈骗。在具体的经济交往活动中,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既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又客观上造成了对方的财产遭受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在外观上与民事欺诈相似,两者界限模糊,给司法人员带来诸多困难和困扰。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将虚假信息告知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以诱使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进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1]

刑事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一是主观方面,在故意的表现形式中有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在故意的内容上,包括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欺诈行为,意图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使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其次,客观来说,所有的行为人都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第三,诈骗罪和民事欺诈都发生在经济交往过程中,都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1.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双方行为后是否获得了一定的民事利益。

民事欺诈是通过双方的履行间接获取非法利益,双方仍有民事利益;而刑法中诈骗罪中的诈骗罪,客观上可以造成他人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根本没有诚意承担约定的民事义务,只想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对双方都没有民事利益。

(1)他们的行为动机不同。

如上所述,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虽然在主观目的上有相似之处,但主观动机却完全不同。民事欺诈是行为人通过夸大事实或者捏造某些事实,诱使对方作虚假陈述,以谋取一定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是“讨价还价”,行为不一定体现主动;但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换句话说,就是“骗钱”。行为人无意付出任何对价或极少对价取得对方财物,其行为表现出主动性和积极性。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和故意。动机的不同是两者最重要也是最本质的区别。

(2)两者的延伸范围不同。

民事欺诈是通过欺诈手段诱使对方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交易等。,并通过双方履行民事行为间接获取非法利益(或建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刑事诈骗是通过欺骗手段直接取得他人财物。民事欺诈的外延要大得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切不诚信行为都可以归入民事欺诈的范畴。从语义上讲,前者强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后者侧重于行为的动机和结果。

(3)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民事行为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双方遵循公序良俗和法律规范,尽力遵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在民事欺诈中,即使一方夸大或隐瞒事实,其主要行为仍是履行民事约定,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仍具有一定的对称性。而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以直接取得对方的财物为目的,不付出任何代价或者只付出极少的对价,所以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称的。(4)其侵害的对象和客体不相同。

民事欺诈侵害的客体涵盖一切民事秩序,侵害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能是人身权;刑事诈骗侵害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物权,且仅限于可量化的一般物权,而不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后者属于公法的调整范畴。

(5)对“非法占有”的理解不同

所有权有四种功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民事诈骗也可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所有权意义上的“占有”。但是,刑事诈骗在于取得或者控制财物本身,而不仅仅是形成权力意义上的“占有”。因此,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表述应理解为“取得”或“据为己有”,不能简单理解为所有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力。刑法中的“占有”和民法中的“占有”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2.司法实践中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一般设想。

如前所述,民事诈骗与刑事诈骗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不同,因此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认定刑事诈骗的关键。几乎没有一个非典型诈骗的行为人会主动承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有赖于办案人员运用充分的客观证据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

根据主观是客观感知的,客观反映主观的基本原理,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只能根据他的活动和其他相关情况来判断,因为人的活动是受他的主观心理支配的,他的活动性质是由他的主观心理决定的;人的活动是人的主观思想的外向化和客观化,所以它反映了人的思想。因此,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时,必须以其活动为依据,综合所有事实,通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1年1月21日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金融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件为我们提供了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的基本方法。

首先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履行民事义务能力是指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正确、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他人设定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骗取他人财物,则涉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

二是考察演员的表演。在案发前后,要检查行为人是否主动履行合同,积极挽回损失。如果行为人事前没有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条件,没有主动有效履行合同,事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和挽回损失,则倾向于认定其具有欺诈故意。现实中,中行可能会用一定程度的业绩假象掩盖造假事实。因此,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而做出的虚假“正面”行为,以掩盖其犯罪行为。

三是调查财产处理情况。不同的主观想法必然导致行为人对财产的不同处置。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在处理因民事行为引起的财物时会更加谨慎。相反,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只是想骗取财物,而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图。常见的财产处理方式包括:隐性转移、个人挥霍(如高消费、赌博等。)、还债、犯罪活动、投机行业等。,并应全面考虑财产的处理。个别情况下,行为人将一部分财力用于演出准备,一部分财产用于挥霍。这时候就要充分考虑挥霍财产的金额和比例以及对业绩的影响。

四是调查行为人不履行的原因。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是指不履行民事义务的真实原因和造成损失的真实原因。一般来说,受害人举报诈骗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不履行相关民事义务,但不履行并不一定意味着不想履行。实践中,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义务、自己(主动)不履行义务、行为人因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不能履行义务、行为人履行义务的抗辩。笔者认为必须特别注意后两者,因为后两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要注意主观或客观原因,以及这些原因在阻碍合同履行中的作用,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包庇、隐瞒、放任,或者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这些都关系到对其主观动机的认定。

第五,是对行为人事后态度的考察,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之一。一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不及时通知对方,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相反,他没有给出任何理由,也不愿意承担责任。他不支付赔偿金返还对方财物或者逃避对方,甚至携款潜逃,主观上涉嫌非法占有。

以上推定规则需要结合全案,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做出准确的判断。不能简单地用一个或几个因素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2)司法实践中几个疑难问题的分析

1.动机转换类型的标识诈骗罪

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在特定情况下会相互转化,即行为人起初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逃避债务履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能由刑事诈骗转化为民事诈骗,即行为人最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放弃犯罪,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只要这种行为人有积极的表现,并取得了一定的结果,就不应该认定为诈骗。此类案件应根据整个案件和社会影响进行认定和评估。

需要特别注意动机转化型诈骗的一种情形,即断链行为的认定。比如某公司投资了一个项目,陆续借了很多钱,让前期市场看起来不错。但由于政府限制此类项目的政策,项目停工,资产被查封抵押。在没有任何有效资产和项目重启可能性的情况下,当事人明知未来不可能偿还,仍继续大量借款。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为诈骗。投资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也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应注意两点:一是根据一般推定规则,排除行为人有预期收入;第二,在认定犯罪数额时,一定要确定一个时间节点,即行为人产生净资产为零的时间,作为计算犯罪数额的起点(此类案件一般需要资产评估报告)。比如,某房地产企业在银行贷款无法续贷的情况下,以已出售给他人的房屋为抵押,向社会大量借高利贷。不可否认,其最初的动机是为了解决企业周转资金,但随着高利贷者的增多和高额利息,资产评估显示从某个时点开始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本案中,行为人继续以同样的方法向社会大量借款,主观上放任最终还款结果的发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刑事诈骗罪。

2.民间借贷类型标识诈骗罪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十分突出,相当一部分案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必须注意的是,凡是具有欺诈性质、隐瞒相关事实、无力偿还贷款的行为,都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欺诈。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应结合当时的经济状况、社会伦理、情感因素综合判断,不得机械适用推定的一般规则。

“拆东墙补西墙补西墙补西墙”是借款纠纷中常见的现象,即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后不履行义务,被对方强行追回。他还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财物以弥补之前的欠款,然后用同样的手段弥补空缺,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总是非法占有他人一定数额财物的状态。这种情况,表面上看起来是在履行民事协议,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本案中,如果循环借款超过三次,再结合对个人资产和预期收益的考察,如果个人资产为负资产且无预期收益,则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多房出售或多房交钱的情况也很常见。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有真实的经营项目或可靠的预期收入,但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款项无法归还,则不宜认定为犯罪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将同一房屋同时出售或者赠与给大量第三人,且所得款项未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投资于风险巨大的项目,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并放任不偿还的结果。

(3)结论。

诈骗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而且给社会信用机制带来潜在的危害,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的认定,除了考虑直接证据外,还取决于诸多客观现象,秉承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审慎运用刑事推定方法来确定其主观想法,从而区分罪与非罪,伸张正义,既打击犯罪,保护社会诚信体系、公平秩序和善良风俗,又不以牺牲人权为代价。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刑事犯罪被害人与受害人的区别,以及“借”名而“诈”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的区别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受害者和受害人的区别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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