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清楚!财政部官方通报!1月1日日起写在前面很显然,继8月份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后,财政部于12月正式发布了《关于会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应该首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清楚!财政部官方通报!1月1日日起
写在前面
很显然,继8月份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后,财政部于12月正式发布了《关于会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应该首先细化关键的变化:
自2019年1月1日日起:
1.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因与会计职责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2.在处罚期限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而在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接下来看具体情况。
一个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明确会计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业务能力,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财政部颁布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要点如下:
首先,界定会计人员及其会计工作的范围;
二、明确会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3.明确单位对会计人员的聘任(聘用)要求;
四、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要求。
动词 (verb的缩写)新规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日起。
(滑动到本文底部查看意见稿原文)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和要求财政部政策从未停止。从2017年新《会计法》的颁布,到2018年会计人员诚信制度,以及《会计法》的修订,还有最新的继续教育新规定,直到刚刚通知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出台,相信会计行业会进一步规范。
圈你得说话:
暂且不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情况,只说行政处分,财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这是什么意思?
意味着一旦受到行政处罚,会有5年的财务工作空白期,而这个空白期是无法在简历中隐瞒的。即使你写的是从事财务工作,懂会计管理办法的面试官也能看出你简历的破绽。更重要的是,当我们找工作时,我们应该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准确地写下我们的真实工作经历。可想而知,一个没有从事过五年金融工作的人,要重新进入金融职业,会有多难。
事实上,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限制性规定在《会计法》中已经有所表述,但《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删除了“情节严重”,即只要违反《会计法》受到行政处罚,未来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这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因为哪怕是一个小小的行政处罚,也会让财务人员的大好前程付之东流。
2
没有专业能力,没有继续教育。
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具备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已经反复强调过了,这里就不赘述了!
那么,如何算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呢?这一点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已有明确表述。会计人员要从事会计工作,应该有一个要求:非会计专业人员要通过考证、取得证书、参加继续教育等方式,证明自己具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能力。
图片来源:《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会计总说自己不是在考证,就是在考证的路上。本来大家都觉得很委屈:专业选的不错,每年都像高考一样!现在,国家支持大家考证。是不是突然觉得付出更值得?!
而且这样一来,我相信会计从业人员的水平会越来越高,行业水平也会越来越高。消息一出,很多会计朋友纷纷评论:我只有会计从业证。这是“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吗?边肖个人认为:不用担心执业证书是不是“会计证”。多考证书才是王道。比如把中级搞定。
而且现在很多企业都开始要求“有一定的会计证”!
外企会计专员招聘要求:
北京某公司财务助理招聘要求:
以后没有证书就无法在申请中脱颖而出。希望你能认真研究,为后续做好相关准备。
三
会计做假账、假账、贪污等违法行为
终身禁止就业!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企业招聘的会计规定: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因与会计职责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违反会计法5年内的会计,处罚期满不得上岗。
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岗位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次从事会计工作。”
以下案例足以让会计师引以为戒。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
1.做假帐、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会计已被判刑。
不仅仅是和你说再见,做这些事的会计都要受到惩罚:老板、会计、出纳六个人因为销毁会计凭证逃避税务检查被判刑!
《会计法》明确规定:对做假账、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管你知道什么原因,一旦触碰红线,就要受到处罚!
2.60岁会计虚开发票2347万,获刑14年,罚金40万!真的再见了!
是时候停止做假账了。不能从事会计是小事。重要的是你这样做会被判刑:60岁兼职会计袁虚开发票2347万元,判处14年罚金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7月2日公布:60岁兼职女会计袁某英,共虚开发票677张,税款2347万元,几乎全部被抵扣,现基本追缴。
其实会计工作确实像大家说的那样是高风险的,但是我们一定要清楚,我们从事的工作每天每一秒都在和钱打交道。在这里,一定要加强内心的力量,守住法律底线!
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原文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原文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的人员。
会计师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审计;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和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政成果核算(政府预算执行结果);
(六)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的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会计人员具备会计专业知识、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其具备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聘任(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委派(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加强对委派(聘用)会计人员及其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因会计职务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在处罚期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从业人员的禁止期限,从其违法行为被认定时日起起计算。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对会计人员聘任(聘用)和聘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九条依法成立的会计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引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章程的会员进行处罚。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k1/]。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的区别
最后我想啰嗦一句:会计看到这些“要求”不要有心理压力。制度越健全,行业就越规范。只要我们认真做事,不做违法的事情,努力学习,最终会有所提高的!
来源:财政部,会计圈一些事,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大白大学会计,中华会计视界,会计圈一些事整理发布。
总结:以上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明确!财政部官方通报!1月1日日起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理解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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