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身份证需要带什么证件,办理户籍业务所需材料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9 19:52:59

导读:办身份证需要带证件什么,办户籍业务所需的材料?首先,新生婴儿出生并安顿下来。(1)基础材料1.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双方)。2.现役军官或女性,需提供本人的军官证或士

办身份证需要带证件什么,办户籍业务所需的材料?

首先,新生婴儿出生并安顿下来。

(1)基础材料

1.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双方)。

2.现役军官或女性,需提供本人的军官证或士官证,原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军人户口证明户籍。

3.出生医学证明。

(二)除基本材料外,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材料:

1.非婚生子女随父定居的,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子女随母亲落户的,还需提供母亲住院分娩的情况。

2.符合“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均为大学生集体户口,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大学生集体户口且落户在爷爷奶奶家”条件的,还需提供爷爷奶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新生婴儿父母与爷爷奶奶的亲属关系证明(能在户口簿上体现的无需提供)。

3.如果新生婴儿的父母是不同国籍的,父母应同时在派出所签字确认。

二。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定居。

(1)基本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回国。

2.婴儿出生国家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3.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二)除基本材料外,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材料:

1.非婚生子女随其中一方落户的,只需其中一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非婚生子女随父定居的,还需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如果新生婴儿的父母是不同国籍的,父母应同时在派出所签字确认。

三。收养子女户籍申报(不含事实收养)

(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1.社会福利院出具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住登记表》、《捡拾弃婴(儿童)登记表》、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2.社会福利院确定民族成分后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3.刑侦部门发布的全国公安机关搜寻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对比报告。

4.社会福利机构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告。

(2)公民个人收养

1.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刑侦部门发布的全国公安机关搜寻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对比报告。

5.养父母不同国籍的,养父母应当同时在派出所签字确认。

四。死亡注销户籍

1.被注销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件)(非正常死亡需提供非正常死亡证明材料)。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5.注销入伍人员户口。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伍人员入伍通知书(代理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不是本人办理的)。

六、出国(境)定居注销户籍。

(一)居民本人在台湾定居并回国申请注销户口的材料。

出入境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没收)、台湾省地区居民身份证、台湾省地区户籍成绩单(可提供复印件)。

(二)已在香港、澳门定居并返回的居民申请注销户口。

1.香港:户口簿、身份证(已没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结果核实通知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澳门:户口簿、身份证(没收)、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安警察出具的证明、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三)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赴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居民注销户口的材料。

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批准赴香港或澳门定居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没收)。

(四)外国籍人员注销户口材料

1.加入外籍人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没收)。

2.加入外国国民的有效外国护照(检查是否有中国大使馆的签证和中国的入境章)。

3.外籍人员本人在派出所写的“情况说明”(说明其基本情况、加入外籍等。).

七、常住人口登记信息的变更和更正。

(1)基本材料:

1.申请变更及更正登记表(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除基本程序外,还需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材料:

改变籍贯

1.父亲和爷爷的户口簿,如果不在一个户口簿,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夫妻一方在台湾省出生的,其子女的出生地可凭亲属关系证明填写为“中国台湾省”。

出生地变更

能证明实际出生地的户籍档案材料原件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落户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首页)。

改变教育水平

需要毕业证(如果是外校毕业,还需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位证书(历))。

婚姻状况的改变

已婚人士的结婚证;离婚者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离婚证;丧偶者的结婚证和配偶死亡的医学证明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在派出所写的个人未婚声明。

结婚、离婚在境外登记的,需要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香港、澳门登记结婚或离婚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澳门公证律师进行公证,并加盖转籍章;在台湾省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要提交台湾省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如果上述法律文件是外文的,应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文件。

改变服务场所和职业

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和劳动合同;失业人员需提供有效并登记的《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证等。

添加兵役状态

入伍材料或县(区、市)级退役士兵安置材料(含退伍军人证件)或县(区、市)级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入伍证明;能确认兵役状况的户籍档案材料原件或户籍当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原件。

添加一个使用的名称

本人姓名的户籍档案材料原件或本人已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当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原件(不含假户口)。

其他永久居民分项登记信息变更和更正

适用于变更和更正的证明材料。

八、户口簿遗失(损坏)补办

户主居民身份证。

九。居住证的重新发放

1.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未迁出的,由迁入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补办(户口迁移证第三联未遗失的,须一并交回公安机关)。

2.户口迁移证第三联遗失的,由移民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发放户口迁移证的公安派出所补办。

十、户口迁移证补办。

搬出去的人拿着身份证。

十一、高校招生户口迁入其他省(区、市)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

十二、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到其他省(区、市)的

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或毕业证、报到证。

十三、市区之间公民“三避难”落户。

1.被信任人和被信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被信任人与被信任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可以在户口簿上反映的不需要提供)。

十四、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籍。

1.释放囚犯的通知。

2.户口簿(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或在原户口注销地同一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户口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

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十五。海外华人回国定居。

1.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居留证明。

2.原账户注销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十六岁。非华侨回国恢复户籍。

1.恢复户籍通知书。

2.销户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十七、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

1.经出入境部门批准赴内地定居的港澳地区原内地居民通知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十八、台湾省居民来大陆定居。

1.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准予定居通知书》和《台湾省居民居住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十九、大学生毕业回原籍定居。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2.婚姻状况证明。

二十、大学生退学回原籍。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取款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二十一、买房定居

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完税证明)。

二十二,租房。

1.租赁协议、租赁房屋产权证或登记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2.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的申报材料。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十三、集体户落户。

(一)社区集体户落户

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和符合社区集体户落户的证明材料。

3 .单位录(聘)用或调动手续等相应证明材料。

(2)大学生集体户落户。

1.申请人提交省外户口的户口迁移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本省办理户口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3.学生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托管人印章的复印件)。

(3)集体户的安置

1.申请人在省外户口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户口准迁移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本省办理户口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

2.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二十四、市级以上组织部门录用或调入本市定居的人员。

一、基本材料: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如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市组织部《公务员调任(转任)审批(备案)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审批(备案)表》。

3.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在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派出所签署的房主同意落户的意见;单位落户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托管单位印章复印件);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由所在单位登记,当地公安派出所核查办理。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交材料:

1.流动配偶、子女与申请人户口簿在同一地,但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流动配偶、子女与申请人户口簿不在一地的,应当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二十五、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聘用人员落户。

一、基本材料: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如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转任(调动)审批(备案)表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报备(备案)表或县(市、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机关(参加单位)补充地面服务技能人员报备表。

3.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址办理手续: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在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派出所签署的房主同意落户的意见;单位落户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托管单位印章复印件);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由所在单位登记,当地公安派出所核查办理。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交材料:

1.流动配偶、子女与申请人户口簿在同一地,但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流动配偶、子女与申请人户口簿不在一地的,应当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二十六、引进人才落户。

1.报考人员为大专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归国留学人员的,提交本人毕业证和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取得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初级工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提交资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

3.沈阳、大连市局可根据当地情况进一步明确申报材料。

二十七、投资(税收)落户。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营业执照。

2.大连市局可根据当地情况进一步明确申报材料。

二十八、随军家属落户。

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部队报告单、职务命令和部队颁发的军官证。

3.婚姻关系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5.户口注销证明,驻军证明,与随迁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十九、回乡(含异地)士兵落户。

1.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2.户口注销证明、定居地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4.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和婚姻关系证明。

三十、未满18周岁公民姓名变更更正。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需要父母协商达成一致,然后到派出所签字或提供有效的合法委托书。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材料:

1.因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姓而变更姓氏的,提供与直系长辈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原户籍档案。

2.因收养而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离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提供父母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4.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的,需要结婚证。

5.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由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主要生活来源为本人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变更姓名,本人在派出所签字确认;如果他的父亲和继母,或者他的母亲和继父要求改名,必须征得他本人的同意,他要到派出所签字确认。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父亲、继母或者母亲、继父协商同意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派出所签字确认。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由其父亲与继母或者母亲与继父协商决定。

6.名称中含有隐晦字申请更名的,应当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依据。

7.因户籍错误需要更正姓名的,提供原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更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三十一、农村公民之间的“三避难”落户。

1.被信任人和被信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被信任人与被信任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证明和村民委员会同意证明。

三十二、重复(虚假)账户注销登记

1.重复的(虚假的)叙述:我询问的记录或我写作的描述。

2.确认重复(虚假)账目的相关材料。

3.派出所社区民警补办(假)户口调查报告。

4.户口簿和身份证(没收)有重复(虚假)户口信息。

三十三、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姓名变更更正。

一、基本材料:

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材料:

1.因收养而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的,需要提供结婚证。

3.名称中含有隐晦字申请更名的,应当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依据。

4.因户籍错误需要更正姓名的,提供原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变性手术后申请改名的,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6.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更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三十四。出生日期更正

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申请人应提供证明实际出生日期的户籍档案材料原件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首页和加盖出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第二页复印件)。

3.干部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确认干部出生日期的函,由所在地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以公函形式提供给干部居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三十五、性别变化矫正

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没收)。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十六、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没收)。

2.公安机关核准更正错误号码的材料、公安机关核准更正出生日期的材料或者公安部门核准变更更正性别的材料,或者确认申请人准确公民身份号码的户籍档案材料原件或者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十七、民族变化校正

1.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没收)。

2.民族登记错误需要更正的,提供确认准确民族成分的户籍档案材料原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随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变更国籍的,提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变更民族成分审批表,亲属关系证明(可在户口簿上体现的无需提供)。

三十八、填写缺失的结算

1.本人提供能够证明本人身份信息的户籍档案材料原件或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其他旁证(如婚姻状况证明、毕业证书、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据原件、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

3.本人近照(需持过期报纸或与警察合影)。

4.派出所调查报告(包括询问笔录或知情人证明等。).

5.在农村,补家需要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证明和村民委员会同意证明。

总结: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办理身份证需要带什么证件,需要办什么户籍业务所需。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办理身份证需要带什么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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