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适应犯罪结构的变化,加强轻罪差别化治理。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刑法轻罪治理的关键是建立合理的罪刑内外关系,并对其进行立法和司法化。适应犯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适应犯罪结构的变化,加强轻罪差别化治理。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刑法轻罪治理的关键是建立合理的罪刑内外关系,并对其进行立法和司法化。
适应犯罪结构变化,强化轻罪差别化治理
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犯罪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重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占比持续上升。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犯罪现象在其内部结构上呈现出“双下降”和“双升”的趋势。“双降”是指近年来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率逐年下降、重罚率下降;“双升”是指轻微犯罪大幅增加,轻刑率稳步上升。以刑法为己任,犯罪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对刑法治理策略产生影响。针对轻罪案件的增多,有学者提出了重新调整刑事政策和刑法的意见,即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改为以宽大为基础的刑事政策,构建轻罪制度(包括选择“只定性,不定量”的入罪模式,合理界定轻罪调整的范围)。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轻罪案件相对增多是社会稳定正常发展的必然结果。未来轻罪病例的数量和比例还会进一步增加。刑法对此不应从宽,而应根据轻罪案件的特点,弱化罪刑关系,充分发挥刑法补充措施的作用,强化轻罪。
轻罪的差别治理包括轻罪的外部差别(即轻罪与重罪的差别)和轻罪的内部差别(即不同类型轻罪的差别)。轻罪的刑法治理,关键是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合理的罪刑内外关系,并对其进行立法和司法化。
轻罪区分治理方向
轻罪差异化治理的方向是轻罪治理不同于重罪,建立合理的不同于重罪的罪刑关系。同时区分轻罪类型,建立不同类型的轻罪罪刑关系。
一、轻罪治理的外在方向:建立不同于重罪的合理罪刑关系。轻罪重刑轻刑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朴素内涵和要求。在罪责与刑罚的关系中,轻罪与重罪应区别对待。与重罪不同的是,对轻罪的差别化治理应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弱化罪刑关系。轻罪在实体标准上,“罪”轻,即犯罪性质轻,行为危害轻。这意味着相当一部分轻罪处于罪与非罪的边缘。同时轻罪的刑罚较轻,惩罚性较小。在轻罪的罪刑关系上,要弱化罪刑对应关系,强化定罪本身的作用。事实上,在我国刑罚体系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刑罚仍然是报应导向的,强调刑罚的惩罚性,其理念和功能并不适合轻罪。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轻罪的治理中,应该弱化轻罪的罪与罚关系。轻罪的量刑应该体现出更大的张力,在行为人具有一定从宽情节的情况下,应该更加灵活宽大。二是重视罪刑关系。刑法的附带后果是对犯罪的惩罚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刑法的附随后果涉及很多方面,一般都比较严重,但是轻罪和重罪没有明确区分。与重罪的严惩和刑法附带后果的不引人注目的作用不同,轻罪的刑罚较轻,刑法附带后果在轻罪的治理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以实践禁止为例。禁止终身从业无疑比刑事拘留或短期监禁更具威慑力。因此,对轻罪的治理应特别重视刑法附带结果的治理作用。
二、轻罪治理的内在方向:区分类型,建立罪与罚的动态关系。轻罪有各种类型,包括立法轻罪和司法轻罪,内部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轻罪的犯罪情况在不同时期会有所不同。从罪刑关系来看,轻罪不能非罪化、减轻,但必须根据轻罪的不同类型和犯罪情况,建立合理的罪刑动态关系。有些时期,有些轻罪可能要严查。
轻罪区分治理的措施
根据轻罪治理的基本方向,以合理的罪刑关系为指导,我国刑法应当采取以下五项措施对轻罪区别对待:
一、量化措施:进一步扩大轻罪在司法中的比例。虽然近年来我国轻罪案件数量有所增长,但重罪案件的数量和比例仍然相当可观。有些人认为犯罪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罪犯个人的原因。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应该在社会稳定和正常发展的背景下,继续采取措施扩大轻罪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对于一些严重的重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从宽情节,通过合理调整量刑标准,对被告人进行轻判(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扩大司法/[/k0/。事实上,我国目前实行的坦白从宽制度在这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值得肯定和进一步推行。
二、结构性措施:进一步优化轻罪罪与罚的内部结构。近年来,虽然轻罪案件中内偏犯罪(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量和比例呈一定上升趋势,且轻罪内部结构趋严,但这种整体较轻、内部结构趋严的轻罪结构并不稳定,有些轻罪容易。合理的罪刑关系要求弱化轻罪的罪刑关系,尽量对轻罪从轻处罚。因此,我国应采取必要的司法措施,扩大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单剥夺政治权利、单驱逐出境、免予刑事处罚、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等的适用范围。这样既能更好地符合刑罚非监禁化的改革方向,又能进一步优化轻罪的内部结构,保持轻罪的稳定结构。
三、定罪的措施:进一步提高轻罪的定罪标准。弱化轻罪的罪刑关系还包括弱化犯罪,这就要求不需要判刑的轻罪应该受到惩罚。至于轻罪定罪的措施,一方面要合理利用犯罪数额这一因素,以“情节严重”来对区分罪与非罪的轻罪者定罪。对于这些轻罪罪,可以从犯罪数额入手,提高其定罪门槛。另一方面,要深入挖掘犯罪的定性因素,通过严格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法益,来定一个罪。
第四,附随措施:进一步调整轻罪的刑法附随后果。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区分轻罪与重罪,完善轻罪刑法附带结果的适用条件。以禁止就业为例,我国禁止就业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受过刑事处罚,比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是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如《律师法》在禁止执业条件中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但有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是因具体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如《公司法》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禁止条件中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五年”;4.受过特定的刑事处罚。比如《教师法》在禁止从业中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从轻罪与重罪的关系来看,前三种完全不区分罪行的轻重,第四种区分刑罚的种类,与轻罪重罪有关,但没有明确区分轻罪与重罪。作为刑法的严重附带后果,禁止就业并没有将轻罪与重罪区分开来,也不符合轻罪的罪刑关系。建议将部分轻罪(如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人员)排除在禁止就业的适用范围之外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另一方面,区分轻罪与重罪,提高刑法附随后果的适用期限。关于刑法的附随后果的存在期间,刑法第37-1条规定的禁止期间为三年至五年,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期间为五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事经营的为十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业基本没有期限(即终身禁止),也没有犯罪轻重之分。对刑法的附带后果,特别是对轻罪与重罪的区分,有必要设定一定的期限。就轻罪而言,参考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法等的规定是合理的。,并设定了五年左右的刑法附带后果消除期(即五年内不得从事某些职业并取得某些资格)。
第五,分类措施:进一步完善轻罪的类型治理。这包括:第一,根据轻罪的类型,完善轻罪的治理措施。其中,立法上的轻罪属于绝对轻罪,因为它不具备转化为重罪的可能性。总体而言,应完善除罪免刑措施,形成动态的“漏斗状”除罪免刑司法机制,扩大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弱化刑法附带后果,同时改革刑法附带后果的适用条件,实现犯罪刑罚的整体减轻。针对轻罪在司法中应区分犯罪情节,做到重则轻(如果情节宽大,尽量从轻处罚),轻则重(在从轻处罚时,应加强资格刑等配套约束机制),防止轻罪的罪刑失衡。二是根据轻罪的情况调整轻罪的治理。其中,对于轻罪(通常是侵害新法益的新犯罪)犯罪态势呈上升趋势的,应适当加大刑法打击力度,发挥刑法快速介入的优势,打破犯罪原因的结构平衡,防止犯罪态势蔓延;对于轻罪犯罪情况已经比较稳定的,考虑到刑法干预的初始效果已经减弱,应当适当降低处罚力度和刑罚力度。再次,根据轻罪的成因,调整轻罪的治理策略。其中,对于因立法和司法原因导致罪名过多的轻罪,应采取提高定罪门槛等措施分流案件。比如在我国,由于盗窃罪刑事案件数量过多,调整了盗窃罪的犯罪门槛,实现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分流。如果由于立法和司法原因导致犯罪数量过少,应根据刑法治理的需要,适当降低定罪门槛,充分发挥刑法等措施的综合治理作用。
(作者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详见人民检察院202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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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罪责刑罚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的详细介绍,加强轻罪差别化治理,以适应犯罪结构的变化。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罪责罚相适应原理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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