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律师哪个厉害一点,法官工作与律师工作区别—对律师诉讼业务的参考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8 16:30:27

导读:法官和律师哪个更厉害,以及法官工作和律师的区别——诉讼业务参考。作者:吴景滔引言:观点形成的背景。首先,我想自我介绍一下。为什么要自我介绍?因为这是本文相关观点形成的一

法官和律师哪个更厉害,以及法官工作和律师的区别——诉讼业务参考。

作者:吴景滔

引言:观点形成的背景。

首先,我想自我介绍一下。为什么要自我介绍?因为这是本文相关观点形成的一个背景。本文观点均来自我在工作事务中的经历和思考。由于本人的专业水平、所在研究所的地理水平工作以及从事审判的部门经验工作,文中的一些观点并未得到完全、充分的求证和验证。不同地域级别或法律部门可能存在与此观点不一致的情况。希望读者能理解,本文只是用来“抛砖引玉”的,并不是权威理论。希望能对诉讼业务的发展有所贡献。

学习经历工作:作者受过六年大学法制教育,获得法学双学士学位,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开始在基层法院工作工作,经历了书记员、助理审判员等职位。后来因为司法改革,我被调到法官当了两年助理。后来我走上法官的岗位,担任法院院长。期间一直在一线审判岗位从事民事审判/[k2/],先后在基层法院、民事、民政工作。

基于以上的学习和表现经验,我积累了一些关于工作的感悟工作,与大家分享。

一、介绍法官工作的特点:角色定位

首先法官的管辖权来源于法律,由同级人大指定,这是其管辖权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其次,法官是司法权的具体行使者,负责将抽象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要求法官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认定”具体案件的事实,并引用正确的法律依据,这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和客观依据。因为法官个体因素不同,会导致同案不同判,需要统一的判断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由裁量权”。具体来说,比如增加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参考,召开法官会议进行讨论等,形成案例汇报沟通机制。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客观司法规律是无法改变的。

二。试验工作的当前背景:

1.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和文化的快速发展,伴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各种纠纷频繁发生。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成为人们的主要选择,法院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案多案少”矛盾凸显;(未央法院一年8万,10个街道办,一个家庭8000)

2.法院属于党委政法部门,不同于其他行政部门。属于政法干警,有一定的纪律性。主管部门包括地方党委、政法委、政府、高级法院等。,而且他们还经常被分配一些审判外的社会综合治理业务,比如不仅参与政法相关的“平安创建工作,还参与防疫和预防。比如长安法院,未央法院。

3.司法改革,岗位制,导致法官人数减少,办案压力大,法院系统各种考核指标和行政管理模式僵化,法官工作疲劳,加班常态化,内卷化严重,职业心理健康不佳;而且,司法改革以来,一直要求“审者裁判,审者负责”。法官直接下达判决,个人要承担责任。与以往不同的是,判决是由院长和庭长下达的,对外的责任是集体的。对于法官个人来说,裁判责任的空前增加导致了巨大的职业风险。《刑法》第399条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是专门量身定做的”。执行判决、裁定的失职、滥用职权”如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在头顶。

三。诉讼审判中案例操作的特点工作

1.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

具体来说,法院办案流程、立案阶段、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后,立案案件质量下降,立案材料质量参差不齐,审查耗时。在审判阶段,案件交给法官后,法官一般先看主体,再看法律关系,最后看初步证据,基本形成一个大概的认识。法官会判断“谁是好人,谁是坏人,谁在说谎”——鉴定,(重点:这个问题会伴随法官整个诉讼过程。毕竟法院追求的是正义,保护的是诚信,维护的是公平。这是一种价值导向的思维模式,即结果从属于价值,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优先于结果,这是好的。法官是修复社会关系的裂口),案件的结果会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初步证据(因为法官处理大量案件,在相对固定的领域有丰富的判断经验,往往关注少数相对固定的特征来解构和还原案件的基本事实)形成初步印象,做出初步判断。对于一个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来说,那么,在后期的审判程序中,对法官的判断进行备份,进一步丰富推理过程,加深内心确信,基于内心确信做出判断——即所谓的“法官自由心证”。除非证据有重大问题,一般法官的初步印象会成为最终判断的重要“评价”依据。

和律师工作: 律师的主要区别也是需要判断的,但可能和法官对“谁在说谎”那么敏感不一样。“公平正义”是律师的工作重点,但在律师中更多的人会根据证据做出事实判断,更多的会关注判决的结果。思维方式是结果导向的,即价值从属于结果。诉讼策略的选择可以是规避的,对实体和程序的重视程度并不是根据个案而固定的。律师追求的不是“程序正义”,而是“对我而言的程序正义”。为了处理法官的管辖权,律师只能掌握法律工具最大限度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律师对法律条文的关注是基于能否“为我所用”,即选择性理解,与法官相反。

律师和法官工作内聚:共管。

要避开的雷区:不要把法官当门外汉。大家基本都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通过了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法官远非门外汉,在某些领域可以说是非常内行(包括法律专业知识但绝不仅限于此),所以不要把/[/k1/ 法官当回事,即使个别案例触及到他知识的边缘,他也会为了规避风险而去研究。因为他“说了算”,所以不敢乱说。与法官、律师“终字”相比,所以可以从根本上表达。

2.效率,法官因为工作熟练度高,节奏会很快,不允许精细扣。

因为工作复杂的案件会写笔录,会准备庭审提纲。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抄本纸或a4纸,相关的观点和思路会在上面潦草地写出来,随卷存放。(有时候会看自然人的身份证照片,看脸,是不是犯罪学上的自然人,看法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帮我判断案件事实。)

律师和法官工作:证据清楚,易读,法律关系明确。简化,简化,简化。如果给专家看,就说“行话”,不要拿法官当当事人。我们是同行,交流专业意见,注重语言能力。我们不是在讲普法(不废话),也不是在卖(不假话)。

3.风险防范,法官工作目标:第一任务是“结案”,第一追求是“不出事”。法院工作有明确的“结案”目的,“不出事”是最起码的要求。

法官办案的时候,追求的就是尽快结案。如果能“结案”最好,但绝对不是机械追求的目标。这种观念的形成受司法环境、案件数量、执业疲劳、与法官执业理念相关的个人因素等多种因素影响,但主要原因还是以上三种。我本想带着剑走向世界,但我太胖了,取消了原定计划。也有追求,但在公平和效率面前,必须做出选择。

比如医院,让更多的人先活下来,生存不等于健康。梦想是让所有人都健康,但暂时只能让更多人先活下来。

律师和法官工作:同理心和常识。只谈感悟太假,只谈现实太腻,现实而不忘感悟,寻找法科学生简单而正义的情感共鸣。结案是我们工作的共同点,也是我们不出意外的保证。所以我们在结案+不出意外的大框架下追求我们的诉讼结果。

第四,突出实践环节的操作性。

1.证据审查和接受

民事案件采用优势证据原则。什么是优势证据?60%, 90%.不同的法官音阶不同,同样的法官音阶在不同的情况下也不同。背后是“平衡主义”的法律观点主导,法律是平衡的艺术,双方各打50大板。赢的一方不爽,输的一方不爽,这是一种艺术判断。当然,我们的讨论仅限于一般证据有争议的案件,证据清楚、事实清楚的案件不适合在这里讨论。

2.程序价值考量的起点

程序正义有其自身的价值,这一点我们在法学院已经学到了。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法官,律师的程序值。这个项目的目的是保护我们。只要按照程序走,就不会上升到主观过错。大不了归结为水平问题。如果没有重大失误,你最多被评为一个高飞(糊涂)法官,高飞(糊涂)律师。但如果违反程序,则可能构成主观犯罪故意。如果再次造成损害,将被停职或拘留问责。比如护士打针,规范操作消毒,事故与护士无关,没有消毒就没有规范操作,什么都逃不过责任。

动词 (verb的缩写)律师工作的特征

律师工作不一样。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对法律事实进行筛选,初步认定法律关系,然后堆砌证据,在证据层面寻求最大的事实支持,在法律关系的讨论层面寻求最严谨的逻辑闭环,以期证据所指向的法律关系所确认的法律事实基础趋于无限完备,进而最大程度地消除潜在的诉讼风险。所以律师工作会更深入地咬入事实和法律,一个案件中工作的数额会比法官更大。诉讼方案没有最优,只有更好。

目的:帮助法官找出事实,引导法官关注对我们有利的事实,专注于考试。这就涉及到诉讼策略的选择,加强心理暗示,引导法官基于“自由心证”的内心确信指向对我们有利的方向。

不及物动词思考法官律师工作区别特征对律师实践的指导意义。

我们一路都在说共情和感同身受,知道上面提到的律师法官工作的区别特征的背景。现在我们就重点分析一下如何感同身受,与法官感同身受。

法官职业天赋特点,魔高一尺,道高一尺半。不要玩“诡异”(耍小聪明)。你会法官都看过,但你不会。法官也见过他们。

律师和法官工作的具体处理方式:

1.同理心:法官是为了结案。一切工作都集中在如何不出意外的结案上。我们律师也想尽快结案,缩短办案周期,节省时间和成本。和我们律师工作的目标有重叠。有重合就有共识,可以挖掘。

2.协管:多了解法官工作,了解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立法背景,法院工作动态,如整治长期未结案件,解决执行难,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如社会综合治理等。,挖掘我们代理的案例的有益价值。法官和我们律师一样懂法律,可能比我们更有经验。我们的优势可能是知识面更广,但在相关个别领域的知识深度上可能不如法官,因为法官责任很大,为了防止错案,规避风险,会去研究。我们律师可能也会学习,但对我们来说,是一单生意,损失的无非是经济和时间成本。法官不一样。如果我们稍有不慎,我们可能会烧伤。有当事人的指责,有上级的批评,有绩效奖金的克扣,不仅可能影响我们的职业发展,还可能导致牢狱之灾。律师会说证据没问题,你来判断。败诉方可以上诉,但是法官会说,万一出事了呢?败诉方不上诉怎么办?所以我在法庭上工作,法官会说:能上诉的当事人都是好当事人。如果判决没有生效,也不会造成损害。如果程序严格,就没有责任!

七。诉讼中法官常见心理的行为痕迹

1.扑克脸。

法官因为中间需要判断,又因为每天接触多方,所以会有工作面子,这是一种自卫保护,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严肃甚至冷漠的态度和一般意义上的表情表达的意思是不一样的。只是因为人们希望隐藏自己的真实感受,发布最少的信息,保持法官的神秘感,才会对神秘莫测的事物产生敬畏之心。这是人之常情。所以做好表情管理是合格的第一步法官。

2.诉讼策略。

刚上班的时候老法官跟我说过一句话,说办案无非三个字:“吓、哄、拖”。“吓唬”就是吓唬当事人,强调一些不利因素的诉讼风险,让当事人知难而退,原告撤诉,被告和解;“哄”不是骗,是哄孩子哄老婆,就是引导你调解,引导你思考。它会强调一些对你有利的因素,让你顺着法官的思路走;“拖延”是指当事人长时间得不到判决,心理压力累积。久拖不决,当事人会慌,恢复庭审程序,会前会后想,想多了,脑子就糊了,越来越没有安全感,越来越焦虑。会询问,会询问,会催促,最后心理会屈服,接受之前不被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判决结果,因为人性使然。

它看起来像PUA吗?

这是在“术”的层面上呈现的,但就其内涵而言,还是在“道”的层面上追求服务于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的正当,方式无奈。

3.庭审中的共同语言痕迹。

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只能看到法官,所以庭审过程也是捕捉法官语言和微表情痕迹,分析其背后判断倾向的重要机会。法官开庭前,我们会照常看卷子,整理一份开庭提纲。但是因为情况比较多,很多法官会省略这一步。这可能是我们第一次在法庭上听到当事人之间的故事。

在庭审阶段,法官会针对他所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我们基本可以按照提问的逻辑顺序来梳理法官的思维逻辑,所以建议,如果时间允许,你也可以帮律师录一份庭审笔录。在提问过程中,法官会考察他的书面判决书中所有必要的要素,所以只有了解法官的提问逻辑,才能更好地切入正题。法官反复追问的焦点将是本案事实争议的焦点,也可能是法官中“自由心证”形成的重要起点。如果在庭审中你觉得法官对你不好和对对方好,有明显的区别,那么就有可能是你赢,对方输。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民事证据优势原则,胜诉方的证据优势越大越好。法官裁判压力越小。反而会对劣势方态度好一点。传达给被告的信息是法官对你很好,但你辜负了你的期望,为你感到难过。优势方会得到赢的结果,所以不怕你对抗,会安抚输的一方,减少与法官的冲突。

4.庭后案件沟通逻辑

一般一次开庭就能满足侦查需要,除非当事人证据被突击,或者法院变更增加上诉申请鉴定,需要第二次开庭补充侦查。法院法官可以以征求调解意见为由与律师进行案件沟通。在沟通中,一般会发布某些信息。比如你强调执行难,就可能胜诉。如果强调证据不硬,判决结果可能不利。如果要求你撤诉,你对基本法律关系的选择可能是错误的。

5.判决解释的逻辑

法律的本质是平衡,而法官的追求在于追求“法律平衡的艺术”。《平衡的艺术》背后的独特价值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则,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裁判,通过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会使失衡的社会秩序

八,

写在最后

以上是法官的一个基本心理轨迹,当然只是一个整体的绘制,因人而异,侧重点不同。但是,作为一个学长法官,每天和各行各业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并不稀奇。生活中的假恶丑聚集在公安监狱。不能说每一方都是骗子,但成为骗子的概率自然是很高的。一位资深学者曾说:中国的法院是骗子的天堂。所以,这些年来,每一块木头都变得精细了。人闯荡江湖打怪升级。法官他们每天一睁眼就被怪物打。不练都是钢铁,万劫不复。

当然,法官也是人,也有年龄、阅历、学识、性格、精力等方面的差异。,而这些差异都会影响他工作的格局,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有跑得快的,也有跑得慢的。我前面提到的经历只是想做一个整体的描述。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我不能在这里更进一步。有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法官和律师哪个更好的详细介绍,法官工作和工作的区别——对律师诉讼业务的参考,以及文章的内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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