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项目经理私自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7 19:16:55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项目经理私人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案例介绍"4月25日,Xi中院宣判了一起涉及表见代理的再审案件。陕西某建设单位与陈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他担任项目部经理,负责该项

详细介绍一下,项目经理私人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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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Xi中院宣判了一起涉及表见代理的再审案件。

陕西某建设单位与陈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他担任项目部经理,负责该项目的施工活动。双方同意,未经建设单位同意,陈某不得以建设单位的名义借款。随后,以工程款不足为由,向徐借款数百万元。借款时,他给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徐开了一张借条。同时,他还私刻了陈某项目部的公章。因未能在口头约定的三个月借款期限内还款,徐将施工单位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后,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建设单位不服原审法院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中,原告徐称在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代建设单位借款。但在借款过程中,陈某告知他,这是一个项目项目经理,有权对外借款,贷款也用于建设活动。因此,陈某的借款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建设单位应对陈某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建设单位辩称,原告徐不能证明贷款款项用于涉案工程,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构成善意,故无论从代理权的出现还是当事人的主观方面,均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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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中院经审理认为,向徐某出具的借条上,借款关系双方为项目部与徐某,而非建设单位与徐某。此外,陈某没有提供建设单位的授权手续,无权向国外借款,它似乎没有代理权。涉案借条未明确该笔借款是否用于项目保证金或与项目相关的其他用途,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用于项目。同时,贷款人徐明知该笔贷款是划入家的个人账户,而非建设单位的账户。主观上远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陈某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综上所述,徐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经再审,中院判决实际借款人向徐偿还借款,建设单位不承担还款责任。

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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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安中院法官章雷说,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任,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建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增强交易信用、降低交易风险的目的。

本案中,既未授权建设单位,也未明确说明借款用途,借条上的双方均不是徐和建设单位。因此,陈某的行为显然不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的表现。其次,徐作为出借人,面对如此大数额的借款,没有认真核实所借的钱用在了什么地方,为什么把钱打入了个人账户而不是单位账户,的行为是否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因此,徐主观上不能满足“善意无过错”的情形。根据双方的行为特征,向徐借款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许灿主张依法偿还陈某的贷款,但无权要求建设单位偿还。

章雷介绍,构成表见代理有很多条件。首先,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其次,客观上有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再次,行为人的外表足以使第三人认为其实际上拥有代理权,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西部法制报

审核:乔国华

编辑:袁大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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