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最新2020,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8 15:45:11

导读:风景名胜区管条例最新2020,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区条例(2017年10月19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风景名胜区管条例最新2020,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区条例

(2017年10月19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2022年6月29日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五台忻州市 忻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和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五台山山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观光团体和游客,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的组织领导,将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解决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五台山山风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台山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台县、樊氏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入景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五台山风景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化景观遗产和景区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化景观遗产和景区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对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遗产保护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五台山山风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

五台山山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五台山人文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特点,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并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经批准的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及其活动,应当符合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实施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修建损害视线走廊、景观和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一条五台山山风风景名胜区的山体、岩石、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及其环境,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石刻、寺庙等人文景物及其环境,佛教文化(含佛教音乐)、民俗风情、红色文化及其纪念地等历史文化习俗,均属风景名胜

第十二条五台山管委会应当构建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核心的生态安全体系,分类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方案和措施,按照风景名胜区域规划,实行保护区三级保护制度,维护风景名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物种真实性。

造成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包括:

(1)门票收入;

(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国家、省、市给予风景名胜区的专项资金;

(四)国内外捐赠;

(五)其他资金。

五台山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五台山山风风景名胜区和历史遗迹遭到彻底破坏的,实行遗址保护制度。

寺庙管理委员会依法负责文物保护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寺庙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依法接受五台山管理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的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观赏环境。

第十六条五台山风景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制度。

五台山管委会、樊氏人民政府和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

五台山风景区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配备专(兼)职护林员,明确职责,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七条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填海、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蚀性物品的储存设施;

(三)围、填、堵、截破坏自然水系的;

(四)砍伐、毁坏古树名木;

(五)在景物和设施上涂写、涂抹或者乱扔废弃物;

(六)攀爬树木,破坏绿地;

(七)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的;

(八)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九)生产、经营、运输、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

(十)露天焚烧垃圾、秸秆和落叶;

(十一)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点蜡烛;

(十二)损坏园林建筑、雕塑、界桩等。;

(十三)侵占、强行揽客、欺骗和敲诈游客等。;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在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除第十七条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物种的;

(二)采伐生态公益林;

(三)擅自打井取水的;

(四)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流的;

(五)擅自采挖花卉苗木、野生植物、野生药材资源;

(六)擅自开展动物放生活动的;

(七)在高山草甸和亚高山草甸范围内新建道路、新建或扩建寺庙、放牧、践踏或碾压草甸;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管理

第十九条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宗教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禁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五台山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和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二十二条五台山文化旅游管理和服务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五台山山风景区文化旅游管理制度,收集游客意见和建议,处理游客投诉。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提供文化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五台山管委会应当确定五台山山风景区的环境容量和游览线路,实行旅游旺季和淡季差异化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团队和游客应当在购买景区门票后凭票进入景区。

景区内的公共停车区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五台山管委会划定。在旅游旺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游览需要和车流量,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行、禁行等措施,设置临时停车区域,并及时向社会预警和公告。

风景区内居民自有车辆应接受管委会的统一管理。进入景区的旅游车辆和其他社会车辆应当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第二十四条五台山风景区具有文化旅游服务资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在规划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做到文明待客、诚信服务、价格公开公平;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确保文化旅游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台山管委会可以根据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的商品和服务,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和包装材料。

第二十五条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信息共享和应急救援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落实文物保护、交通运输、旅游设施、森林防火、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进入五台山风景区的游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游览景区,遵守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观光活动,禁止擅自开展冒险、攀岩等影响风景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从事科研、教学、登山、拍摄等活动确需进入非旅游线路和区域的,应当服从五台山管委会旅游管理部门的管理。

旅游者不遵守景区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入困难或者危险状态,在接受有关组织或者机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的有偿使用费应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对风景名胜区所有者和使用者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规范、程序、措施、责任和问责等管理制度,将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处罚标准、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长效执法机制和日常巡逻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日常化、长效化。

第三十条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公示、执法投诉举报、执法案件评议和立案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的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与区域功能和风景名胜区景观相适应,与历史文化特色相融合,与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二条在五台山风景区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热气球等空飘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在五台山山风景区寺庙及其周边开展直播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服从五台山管委会的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地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五台山管理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个人挖砂、取土、破坏景观、植被、地形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二)施工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从境外进口种质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由野生动物保护有关部门没收进口的种质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捕捉,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遵守风景名胜区域的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或者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从事探险、攀岩等影响风景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五台山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五台山风风景名胜区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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