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工银财富理财金账户是什么卡,起诉书(魏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高某某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案)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7 13:20:53

导读:工行工行理财账户是什么卡,起诉书(魏某某受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高某某行贿,向非洲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等。)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投诉书冯建刑二〔2019〕40号被告人魏某

工行工行理财账户是什么卡,起诉书(魏某某受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高某某行贿,向非洲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冯建刑二〔2019〕4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3年* * * *月* *日出生,安徽省巢湖市人,居民身份证号3401041963 * * * * * *,汉族,大学学历,1990年在安徽省* *公司* *部工作,1997年3月至1999年1月担任安徽* *职务。1999年1月至2004年2月,担任安徽* *股份有限公司* *部经理;2004年2月至2011年9月,任安徽XX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9月至今任安徽*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4年1月至今任安徽* * *浆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至今任安徽* *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住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号楼* *单元* *号房。被告人魏某某因职务违法,于2018年12月4日被凤阳县监察委员会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解除拘留。同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法院以涉嫌受贿罪、非[/K0/]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对其决定逮捕。当日,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8年* * * *月出生,安徽省通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3401031958 * * * * * *,汉族,大学学历,1988年7月在安徽省* *公司工作,1993年至今担任安徽省* *供销公司浦东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高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凤阳县监委决定对其拘留,2019年1月24日解除拘留。同日,他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本院指控犯受贿罪,[/k0/。

此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控行贿罪、非[/k0/]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高某某被控行贿罪、非[/k0/]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受理案件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14日,法院将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并于2019年7月12日再次上报。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12日,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分别延长15日。

根据该法,现认定:

一、受贿罪和行贿罪

1990年至1999年1月,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低价赊销纸浆等方式,为被告人高某某经营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2.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6年国庆节,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位于合肥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魏某某现金5000元,魏某某收受。

2.1997年春节、国庆节当天,被告人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魏某某对其公司经营的关照,在合肥魏某某办公室及附近一茶楼送给其现金1万元,魏某某收受。

3.1998年春节、国庆节当天,被告人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魏某某对其公司经营的关照,在魏某某公司附近的一家饭店、一家茶楼送给其现金1万元,魏某某收受。

4.1998年6月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向被告人高某某索要18万元准备结婚。为了得到魏某某的业务关照,高某某在其位于上海浦东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8万元,魏某某收受。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魏某某、高某某的供述,有公司财务账册证实。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1999年1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在安徽XX有限公司第二进口部、安徽XX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低价出售纸浆等方式,为高某某经营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3000余万元,非法收受高某某钱款共计10518.7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9年春节、国庆节当天,被告人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魏某某对其公司经营的关照,在合肥* *宾馆分别送给其现金2万元、1万元,魏某某收受。

2.2000年春节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魏某某对其公司经营的关照,在合肥XX宾馆送给其现金2万元,魏某某收受。

3.2001年春节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合肥魏某某公司附近的茶餐厅送给其现金2万元,魏某某收下。

2001年8月左右,被告人魏某某向被告人高某某索要20万元购房款。高某某为了得到魏某某对其生意的重视,某天在上海浦东的办公室送给他20万元现金,魏某某收下。

2002年春节当天,被告人高某某在魏某某位于合肥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魏某某收受。

6.2003年春节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合肥魏某某公司附近的一家茶楼送给其现金2万元,魏某某收下。

7.2004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到上海见客户,向高某某索要4万元。高某某为了得到魏某某对其公司经营的关照,在上海某酒店送给其现金4万元,魏某某接受。

8.2005年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向高某某索要7万元到上海参加商务活动。高某某为了得到魏某某对其公司经营的关照,在车上送给其现金7万元,魏某某接受。

9.2010年4月,被告人魏某某成立安徽XX有限公司。魏某某安排被告人高某某为其持有25%股权,并要求高某某将125万元转入该公司账户进行验资。2012年6月,魏某某要求高某某向其账户转账225万元。后魏某某又出资225元为自己缴纳45%股权注册资本。此外,高某某为魏某某持有25%股权注册资本另支付125万元至公司账户验资。2018年5月,高某某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魏某某。

10.2010年9月,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行长何某某介绍,被告人魏某某欲购买《清明上河图》及十二生肖,遂要求被告人高某某送给其100万元。同年9月6日,高某某通过金玉工商银行账户向魏某某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这笔钱被魏某某用于购买上述黄金制品。

1.2011年8月,安徽XX有限公司拍卖安徽XX浆纸公司38%股权,被告人魏某某安排被告人高某某出资购买。高某某将34.9%的股票价格2348770元无偿转让给魏某某。

12.2011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安排安徽XX制浆造纸公司扩大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魏某某需按60%股权额外缴纳股本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高某某需就魏某某持有的12%股权额外缴纳股本金人民币60万元。魏某某向高某某要钱支付。2011年9月6日,高某某通过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向魏某某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40万元,向安徽XX制浆造纸公司验资账户转账人民币60万元。2017年底,高某某将魏某某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魏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被告人魏某某、高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某、严某某、何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

第三,侵占罪

被告人魏某某在担任安徽XX浆纸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更改、修改码单上的空干重增加货物重量,开票价格低于实际售价,并以不入账的手段将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经审计,2004年2月至2011年9月,魏某某违规套取公司货款共计3111.4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挪用货款348.43万元用于个人炒股。

2006年,被告人魏某某以我所会计周某某的名义在证券开立证券账户(客户代码100238882)。为筹集炒股资金,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期间,魏某某向安徽潜山、河北保定等地的客户,将货款汇入周某某尾号为9714的农业账户,再转入周某某尾号为2710的农业账户(证券相关账户)用于魏某某炒股。周某某证券资金账户金额763万元。交易中,魏某某通过银行从证券账户转出173万元,后又将116万元转入弟弟魏某某的工行账户,并以魏某某的名义在国源证券进行交易。经审计,确认魏某某使用周某某个人账户收款且未转入公司账户的金额为348.43万元,由魏某某用于个人炒股。

2.挪用货款98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基金

2005年12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魏某某将公司应收款项转入其尾号为7430的个人工行理财账户,金额共计252.83万元。审计确认,魏某某使用个人账户收款,未转入公司账户,金额252.83万元,其中98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基金。

3.挪用货款1700万元归个人使用

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魏某某从河北等地将公司货款1723.09万元汇入魏某某尾号5562工商银行账户(该账户由魏某某实际控制使用),后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分四次转入周某某尾号1308。安徽* *有限公司退出* *浆纸公司股份后,魏某某安排周某某将700万元转入上海* *浆纸公司业务员金玉的账户,魏某某又安排周某某将剩余1000万元以借款的名义分三次转入安徽* * *公司账户。2016年9月23日,安徽* * *公司向魏某某转账923万元。审计确认魏某某使用魏某某个人账户收取货款且未转入公司账户的金额为1723.09万元,其中1700万元归个人支配使用。

4.挪用了450万元别墅房款用于个人支付。

2010年11月,被告人魏某某以购买肥西县* *旅游开发区观澜天下别墅为名,安排周某某从尾号为3519的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公司货款,并于2010年10月8日支付别墅定金50万元,于2010年11月15日向其招商银行尾号为8888的账户转账350万元。审计确认,魏某某使用周某某个人账户收款,未转入公司账户的金额为451万元,其中450万元用于购买别墅。

5.挪用货款及运费人民币315万元,供个人注册公司使用。

2010年4月,被告人魏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安徽XX股份有限公司,魏某某占股63%(魏某某占股45%,华商管理公司占股18%),注册资本共计315万元。魏某某以支付运费为名,安排公司将运费共计836940280元转入安庆XX运输有限公司账户,扣除5%税款后,将运费转入工商银行尾号0262的XX浆纸公司员工徐某某账户。2010年4月6日,徐某某将安庆XX运输有限公司返还的运费及其他款项共计937091990元转入魏某某尾号为7357的工商银行信用卡。2010年4月14日,魏某某安排周某某从其尾号为3519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225万元至其工商银行尾号为7357的信用卡,再由魏某某转入其个人尾号为7430的工商银行进行理财。经审计,确认魏某某虚构运费83.69万元,使用周某某个人账户收款,未转入公司账户,金额263.26万元。其中315万元用于支付合肥* *管业有限公司90万元的注资和安徽* *公司个人225万元的注资。

6.挪用公司个人增资款200万元。

2011年9月,安徽XX浆纸公司增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被告人魏某某持股60%,需增资300万元。除魏某某要求高某某给他增资140万元外,魏某某还安排周某某从该公司付款尾号为3519的农业银行账户中取出200万元供其使用。审计确认魏某某使用周某某个人账户收款且未转入公司账户的金额为225.92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其个人对XX浆纸公司增资。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被告人魏某某、高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某、魏某某、李某某、楚某某的证言,银行往来明细、公司财务账册、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待确认的证据。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魏某某在担任安徽XX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向河北保定XX经贸有限公司、徐州XX纸业有限公司、博罗XX纸业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货物,均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1月至2010年9月,魏某某未经该公司同意,私自将本应开具给上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无实物交易的被告人高某某负责的上海XX浆纸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总金额为29,614,153.62元,税额为5,034,406.11元,价税合计为34,648,559.73元。高某某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认证抵扣的金额为24082549.54元,税额为4092708.29元,价税合计为28175257.83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被告人魏某某、高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某、徐某某、李建国等人的证言,公司财务账簿、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

以下证据证明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就业文书、案件到达流程、相关政府文件等法律文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国有公司、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分别为22.5万元、1051.877万元,数额巨大;将股份公司3111.4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648559.73元,其中28175257.83元被认证抵扣,造成国家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有公司人员行贿22.5万元,向股份公司人员行贿1051.877万元,数额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4648559.73元,其中28175257.83元被认证抵扣,造成国家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向非洲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我在此传达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查员:李晓军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22份诉讼档案和两份特别审计报告。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总结:以上内容指的是什么卡工行工行理财账户,起诉书(魏某某受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高某某受贿案、对非行贿案国家工作人员等。),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工行的理财账户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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