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冻结期限新规定2020,刑事案件中的查封、扣押、冻结那些事儿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7 13:10:21

导读:2020年新规定刑事案件事儿扣押、查封、冻结笔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期

2020年新规定刑事案件事儿扣押、查封、冻结

笔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期限、决定主体、后续处理等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整理内容分享如下,供读者欣赏。

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为“《有关规定》”

一、刑事扣押、拘留和冻结的范围

措施

范围

根据

关闭

耽搁

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和《程序规定》第227条

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罪行严重的各种财物和文件。

规则第210条

冻结

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和该规则第212条

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利等投资权等财产。

议事规则第237条

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越权限、范围、金额、期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若干条款第46条

对于涉案的土地、房屋等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分割的不动产,只查封与案件有关的部分。

若干条款第47条

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与涉案金额等值的其他财产,对土地、房屋等不可分割的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嫌疑人不能提供的,可以整体封存。

所涉账户中被冻结的金额应与所涉金额相等。

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转移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明知是经济犯罪的非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收受他人财物的。

若干条款第54条

其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

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

其他人以其他恶意手段取得上述财物。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预留必要的生活费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意见

二。刑事查封、冻结的期限

错时

期限限制

根据

关闭

2年→每次不超过1年。

相关条例第七条

冻结

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和其他财产

6个月→每次不超过6个月。

程序条款第243条和相关条款第26条

1年→重大复杂案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每次续签不超过1年。

股权、政策股权或投资股权

6个月→每次不超过6个月。

程序规定第245条和相关规定第26、28、29条。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

2年→每次不超过2年。

程序条款第244条和相关条款第26条

刑事查封、冻结决定主体采取的措施

对巷

决定主题

根据

耽搁

财产和文件(正在调查中)

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议事规则第228条

财产、文件(现场调查/搜查)

现场指挥官决定

议事规则第229条

价值较高或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财产和文件。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议事规则第230条

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罪行严重(侦查期间)的各种财物和文件

司法部长的批准

规则第210条

关闭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船舶、飞机等不适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议事规则第231条

需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交通、农业、林业、民航等相关部门的协助。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相关条例第六条

涉及的土地和房屋面积和金额都比较大。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相关条例第六条

公益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机构、保障性住房等场所和设施。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相关条例第二十一条

冻结

嫌疑人的财产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程序条款第239条和相关条款第24条

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司法部长的批准

规则第212条

公平,政策公平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程序条款第239条和相关条款第28条和第29条

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单。

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相关条例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权

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程序规定第239条和相关规定第28条

四。刑事调查和冻结后的处理

(1)调查阶段

查封扣押

喜爱

李俶

根据

发现它与案件无关

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返还原主或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程序规定》第233条、《公安机关关于涉案财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6条的相关规定

原物主不明的,以公告方式告知原物主认领;通知或者公告原主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产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相关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证据证明权属清楚且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无争议,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

经登记、拍照、录音录像、估价→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返还清单进行返还。

议事规则第234条

对于易损坏、丢失、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或难以保管的物品。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出售、拍卖,出售、拍卖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结束后一并处理。

议事规则第236条

因自身材质易损坏、丢失、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原材料等物品,以及长期不使用的车辆、船舶等易发生机械性能退化、价值贬值的物品,权利持有人明确。

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拍卖。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走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议事规则第237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扣押。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和解除扣押财物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解除扣押不宜移送但未随案移送的财物。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37条、第20条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冻结

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和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正常诉讼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或者变卖。

程序条款第246条和相关条款第34条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到期。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或者变卖。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财产,以及汇票、本票、支票等。有效期即将届满,权利人明确的。

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拍卖。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发现它与案件无关

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在3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

《程序规定》第247条、《公安机关关于涉案财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6条的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解冻涉案财产的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和解除财产冻结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不宜移送但未随案移送的财产的冻结。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37条、第20条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解冻被冻结的涉案财产。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2)审查起诉阶段

喜爱

李俶

根据

发现它与案件无关

3日内解除封存、冻结或退款。

《规则》第210条、第215条,《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第4条

被查封、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由债权人变卖。

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和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经检察长批准,在案件结案前可以依法变卖或者变现。

规则第214条

被扣押或冻结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到期。

经检察长批准,在案件结案前可以依法变卖或者变现。

已查冻结扣款的犯罪嫌疑人,首先使用的是违法所得和合法所得共同购买的不可分割的财产。

无法分割返还的财产,结案后应当拍卖、变卖,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返还。

规则第211条

检查、扣押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除非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被害人或者发现与本案无关,在诉讼终结前不得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具有明确的所有权

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不影响正常诉讼程序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有权属争议的,应当在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该案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诉,未决定起诉。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依照《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继承人和不起诉人。

因其他原因撤案,决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后需要没收的,应当按照撤销案件时关于处理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未查明需要没收并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不起诉人。

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后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将已经查封、扣押而未移送人民法院的涉案财物上缴国库。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意见未认定涉案财物与犯罪有关;公诉案件中,涉案财物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或者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但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有认定为与犯罪有关。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不起诉人、被告人。

必须返还被害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按规定归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六个月后无人认领→依法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调查核实的,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还→原物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退还价款。

查封、扣押、冻结贪污、挪用公款等侵害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财物。

除人民法院决定上缴国库外,归原单位或者原单位权利义务承受单位所有。

《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犯罪数额已作为损失核销或者原单位已不存在且无权利义务承继单位的,应当上缴国库。

作者简介

他在一家财富500强日本公司担任律师。专注于金融领域经济犯罪的刑事法律服务、民商事代理和涉外非诉业务。擅长法律检索和小语种法律文件的翻译和写作。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公安冻结期新规定2020年刑事案件那些事儿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公安冻结期新规定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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