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广东佛山85年建住宅一栋。原告梁xx代理律师王丽媛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浪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被告佛山 xx市xx区xx街道办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广东佛山85年建住宅一栋。
原告
梁xx代理律师王丽媛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浪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被告佛山 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第三方佛山 xx区公安局案例介绍
原告梁xx系xx区广东省佛山居民,其房屋建于1985年,一直居住使用。2021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第210号限期拆除决定。原告认为210号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于2021年1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向原告梁xx送达了受理通知书。2021年12月16日,被告强行拆除原告闫亮xx的房屋。原告梁xx等人委托北京市万典律师事务所、黄浪(实习生)两名律师代理本案,向顺德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梁xx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1.2 .《个人住房用地申请表》、用水查询单、电费发票、门牌号照片,用以证明原告梁xx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该房屋建于1985年,一直居住使用,属于合法建筑。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梁xx的房屋,侵犯了原告梁xx的合法权益,原告梁xx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作出的(2021)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案件信息查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电子)第21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用以证明原告梁xx认为被告违法,已于2021年12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3.210号强拆决定书,用以证明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原告梁xx作出210号强拆决定书。4.2 .原告梁xx房屋强拆前后照片、强拆过程录像光盘,用以证明被告于2021年12月16日对原告梁xx房屋实施强拆。原告梁xx认为被告的强拆行为明显超越其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5.紧急财产保护申请书、警官照片、报警回执证明原告梁xx向第三人申请财产保护,第三人有保护原告梁xx财产的义务,警官当时对案情非常清楚,应当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6.1 .顺复兴复[2021] xx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xx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原告梁xx于2022年3月4日从我村公告牌上得知同村村民李xx已撤销被告的强制拆迁决定。佛山 xx区人民政府已作出xx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确认被告的决定。被告作出强制拆迁决定没有权限依据,后续被告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也没有权限依据。法庭审判
广东省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的强制拆迁是否合法,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首先,在职权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见,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行政强制权属于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措施。根据粤府[2020]136号、顺府[2021]1号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被告作为辖区内的城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但上述公告只赋予被告行政强制措施权,而没有强制执行权。本案建筑物的拆除属于行政强制,被告无权拆除原告的建筑物。本案诉讼期间,被告无证据证明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是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授意的。因此,被告于2021年12月16日对涉案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没有职权依据,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其次,按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7条第2款规定:& # 3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建设,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公告、督促程序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到报告。 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依法履行公告、督促等程序后,被告方可实施强制拆除。根据中原及本案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10号限期拆除决定后,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10号强制拆除决定,并于2021年10月16日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梁xx案涉案建(构)筑物强制拆迁之前已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迁依据是违法作出的210号强制拆迁决定。因此,被告于2021年12月16日对原告涉案厂房的强制拆除行为是违法的。由于本案是关于强制拆迁的合法性问题,与佛山顺德公安局无关。原告在诉讼中申请以佛山顺德公安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庭指出。综上所述,原告梁xx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佛山 xx区xx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2月16日强行拆除原告梁xx所有的位于xx区xx街xx社区居委会xx巷X地块上总建筑面积为148.99 m2的建(构)筑物佛山属违法行为。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某预交),由被告xx区xx街道办事处负担。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广东佛山85年建成的住宅房屋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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