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2对比,小司说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7 11:04:08

导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2对比,第一编说法裁判文书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案件复议前置的情况下,落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自由。。所谓自由选择的意思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2对比,第一编说法

裁判文书

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案件复议前置的情况下,

落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自由。

。所谓自由选择的意思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自由选择

并不是说可以同时选择复议和诉讼,因为复议和诉讼这两种救济机制是不能同时进行的。

。自由选择

不能违背司法最终处理原则,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有选择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提起诉讼后的任何阶段,既包括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也包括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判决的。

。只要这个案子

已经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就同一争议申请行政复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

最高法(2019)第45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思源,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龙天志,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她是黄思源的丈夫。

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志仁。

原审第三人是湖南省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龙启阳。

原审第三人是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东分院。

法定代表人何洪亮。

原审第三人陈禾田,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东分院医生。

原审第三人是湖南省郴州市看守所。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审第三人李芬,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监管中心医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龙有明,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黄思源不服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郴州市政府)、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郴州市卫计委)的行政复议案件 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东分院(以下简称郴州市二院城东分院)、陈禾田、湖南省郴州市看守所(以下简称郴州看守所)、李芬、龙友明。 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此案已经审查完毕。

黄思源申请再审称:郴州市卫计委对申请人请求的医疗违法行为未予监督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郴州市政府告知不能进入复议程序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

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的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采取自由选择的原则。

。所谓自由选择的意思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

选择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同时选择复议和诉讼,因为复议和诉讼这两种救济机制是不能同时进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选择立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实施条例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条件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5)属于行政复议法;(六)属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自由选择。

不能违背司法最终处理原则,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的

已经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包括提起诉讼后的任何阶段,既包括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也包括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判决的。

。只要这个案子

已经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就同一争议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黄思源认为郴州市第二医院城东分院医师陈禾田违法出具体检报告,郴州市看守所李芬违法提出“不宜羁押”的医学建议,导致龙有明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得到执行。因此向郴州卫计委申请对上述医疗违法行为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经调查核实,郴州卫计委回复称,不存在黄思源所称的医疗违规行为。黄思源随后以郴州卫计委未履行卫生监督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2月23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021兴初292号行政判决,驳回黄思源的诉讼请求。黄思源不服上诉。2017年3月3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湘10兴终(2017)5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之后,黄思源称郴州市卫计委未履行卫生监督职责,以同样的理由向郴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8月11日,郴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通知书》(陈正字(2017)第3号),告知该行政复议事项经两级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黄思源请求的事项不能再次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也就是说,

就同一事项,黄思源先提起行政诉讼,后在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自由选择原则和司法最终处理原则,为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所不允许。

。郴州市政府告知不能再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并无不当。因此,一审判决驳回黄思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黄思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黄思源的再审申请。

主审法官杨之华

宋法官

熊俊勇法官

2019年5月30日

书记员唐劲松

来源: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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