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河北省计划生育规定2022,快看!关于育龄夫妻日前,省卫健委下发通知,印发了《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对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审批进行了规范和简化。据悉,为进一步规范生育服务,维
河北省计划生育规定2022,快看!关于育龄夫妻
日前,省卫健委下发通知,印发了《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对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审批进行了规范和简化。据悉,为进一步规范生育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K1/]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适用对象
育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适用出生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注册:
1.双方无子女的公民,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2.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含收养)和二胎的;
3.夫妻双方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含收养),但一个子女死亡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按照夫妻双方现有子女数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含收养),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5.其他符合出生登记条件的。
注册
怀孕后应及时进行出生登记。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但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补办。
二孩以下儿童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注册组织
配偶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机构或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生育登记。
注册方法
建议使用“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服务大厅”或下载“孕期卫生和计划生育河北”手机客户端自助办理,网上打印出生登记证,即第一个子女出生登记卡或第二个子女出生登记卡;也可以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当场发放第一个子女出生登记卡或第二个子女出生登记卡。
育龄夫妻也可以委托村级卫生员代为办理。
“第一(二)胎出生登记卡”由各市自行印制。
需提交的文件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样式)(以下简称《生育承诺书》)。
取消
出生登记后终止妊娠的,应及时通过原登记机构,“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服务大厅”或“孕期卫生和计划生育河北”APP手机客户端办理注销手续;终止妊娠后再次怀孕的,需要重新办理生育登记。
适用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符合《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三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验收和批准机构
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机构或者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个人申请材料的受理、资格初审和信息录入,将初审合格的上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资料审核、生育审批、发放生育证(样式附后)。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批准再生育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需提交的文件
1.符合《条例》第十九条,“(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服役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的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卡、结婚证、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户籍卡、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县级、县级
2.符合《条例》第十九条,“(二)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夫妇(不含再婚);(三)已婚夫妇(不含再婚)再婚前共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户籍卡、结婚证、子女(含收养)户籍卡和申请审批表;丧偶配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离婚需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再婚夫妻在再婚前无法提交子女生育登记卡或户籍卡的,可以在申请审批表的承诺内容中就再婚前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情况作出承诺。
按规定提交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应为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而提交复印件的,由原件保存或持有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支票原件相同”字样并加盖公章。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文件返还当事人保存,并复印存档。
批准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可通过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服务大厅”或“孕期卫生和计划生育河北”APP手机客户端提交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2.乡镇一级的审查。
(1)现场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保健机构或者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受理再生育申请。材料齐全的,立即采集申请人信息并录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填入申请审批表,由受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通过“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提交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表原件及相关材料应及时报送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接收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在线复习。
申请人网上申请再生育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机构或者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齐全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短信通知申请人将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原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审核无误的,乡镇级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短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一个月的补正时限;逾期未完成材料补充的,申请人需要重新申请。
3.县级审批。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保健机构或者便民服务中心报送的再生育审批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审查,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填写申请审批表,由审批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发放生育证。将出生证明存根拍照上传至“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服务大厅”,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需要更换的,以短信和一个月的补充时限告知申请人,同时向乡镇一级反馈信息,退回申请。材料补齐后,乡镇一级再重新提交。逾期未完成材料补充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不批准的,短信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并反馈乡镇一级;经批准的,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生育名单和原因。
审批期限不包括组织残疾儿童鉴定所需时间和申请人补充或更换材料所需时间。
再生育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再生育审批小组。
审批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再生育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审批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者故意拖延审批、刁难申请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出生证明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工作机构或者便民服务中心收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后,应当在十日内送达申请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申请人意愿,通过快递邮寄给申请人。
出生证明和批准文件管理
1.《出生医学证明》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各市自行印制。
2.持出生证的儿童死亡的,可凭儿童死亡证明补办出生证,并经原发证机关确认,原出生证收回作废。
3.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或者按审批时间建立并保存再生育审批档案和资料:
(一)申请审批表及相关原始材料;
(二)出生证明存根;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残疾儿童鉴定名单及相关材料。
重新审批档案的书写、装订、保管等事项,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失信人员管理
申请人在办理生育登记和生育审批时,故意提供虚假证件、材料或者因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等错误办理生育证的,将纳入失信人员管理,注销其办理的相关证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
不诚实声明
失信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工作机构或者便民服务中心进行。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证件、材料或因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而错误办理生育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工作机构或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通过失信举报系统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举报失信人员的失信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审计与失信公示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失信人员举报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属申请人失信的,将失信人员名单、失信时间、失信事项在“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服务大厅”或相关服务平台公示;未认定申请人失信的,应当退回补充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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