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成品油 Market 管理办法废止时间,“人司法”:擅自经营的性质成品油(案例号:[一审] (2019)第851号,Z 0304刑初)[裁判要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
成品油 Market 管理办法废止时间,“人司法”:擅自经营的性质成品油
(案例号:[一审] (2019)第851号,Z 0304刑初)
[裁判要点]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明确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未经许可经营非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的行为不再界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仍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确实存在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也将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危险作业罪,应当以重罪论处。
[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生、张某新、张某、高某英、刘某鹏、曾、李某、苗某红。
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生等人未经许可,在扎海区潘桥街道宁波路汇宁小区对面停车场销售柴油。其中,被告人杨某生负责称重、拉油管、记账。
2018年11月8日上午,公安机关查封该加油点,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生,以及从该加油点购买柴油后加价对外销售的被告人高某英、苗某红、张某新、张某、刘某鹏、曾、李某。
经查,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各被告销售柴油金额在20万元至196万元不等。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了涉案柴油,其闭杯闪点经鉴定>:60℃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生、张某新、张某、高某英、刘某鹏、曾、李某、苗某红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柴油专营产品,扰乱了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杨某生、张某新、张某、苗某红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高某英、刘某鹏、曾、李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期间,2020年11月10日,瓯海区检察院以法律变更不应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对各被告人的起诉,司法释法。瓯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许瓯海区检察院的撤回申请。
[评论]
2019年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储存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市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保障措施落实。
2020年7月1日,为深化实施& # 34;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 # 34;商务部根据改革要求,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律适用发生了上述重大变化。对于涉及成品油的无证零售行为如何处理,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意见中取消了批发仓储成品油的审批,但没有取消零售的审批。审批权限只下放至市人民政府,即零售成品油仍需审批。本案被告人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是《意见》取消了成品油批发仓储业务资格审批。成品油的行政管理模式由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虽然零售还需要审批,但是举重若轻很重要。零售成品油应该是公认的一般允许类物品,而成品油在我国已经不是限制类物品。零售成品油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笔者基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涉案柴油不再是国家规定限制的物品,各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评价为非法经营罪。但并不是所有成品油无证经营行为都不再构成犯罪,需要根据油品的不同类型,即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和明确。《刑法修正案(XI)》增设的危险作业罪也影响了无证经营行为的认定。具体意见如下:
一、之前认定私自经营成品油行为的思路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行为。有四个具体的类别。经营成品油涉及第一类行为,即未经许可经营特许、专营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刑法第96条将& # 34;州法规& # 34;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办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成品油涉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决定),附有《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目录)。
《行政许可目录》第183项将& # 34;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业务资格& # 34;确定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商务部《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许可决定书》,详细规定了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业务许可的流程。
未经许可操作成品油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但这只是前提条件。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仍然需要满足客观要求,即成品油必须是一种独占或者限制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未经行政许可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发业务批准证书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商品的行为。
按照这个意见的精神,成品油应该属于限制类商品。根据以上分析,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处理,这是之前的思路。
二。新规定下,擅自经营非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的行为不应继续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柴油闭杯闪点>:60℃已纳入危险化学品)
成品油是指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且具有相同用途的汽油、柴油以及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其中,闭杯闪点≤60℃的汽油和柴油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被列为危险化学品。
本案涉及的柴油经鉴定闭口杯闪点>:60℃,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要看这种成品油在新的规定下是否还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物品。
所谓限制类商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限制销售的商品。《刑法》第225条第1款将限制买卖的商品与独占、排他商品并列。根据刑法中的类似解释原则,应当理解为买卖活动受国家严格控制的商品。本案中,所涉及的充油和闭杯闪点>:60℃,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是否还属于国家严控,笔者持否定态度。
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成品油的零售行为仍需审批,因此成品油仍应属于限制类物品。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非法经营罪具有违反行政许可的行政违法性。但是,并不是所有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法规中指定限制货物。
目前意见已经明确扩大成品油的市场准入,成品油的批发和仓储由原来的需要商务部审批变为需要审批。于是,在批发和仓储的背景下,成品油不再是我国限制的物品,而在零售的背景下,成品油被认定为经营中限制的物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国务院目前& # 34;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 # 34;在新的规定下,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应当适度,不能过分宽泛,否则会混淆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故本案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这类案件如果能进一步证明涉案柴油来源于走私等上游犯罪,可以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事实罪定罪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无法查清涉案柴油来源及上游犯罪情况。因此,结合本案证据,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撤回起诉,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从《刑法修正案》( XI)看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定性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中的汽油和闭杯闪点≤60℃的柴油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属于危险化学品。
对于以上成品油,因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国家严控,需要国家特许经营,所以还是属于限制类商品。如果行为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上述成品油,侵犯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仍应按新规定下的非法经营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XI)增加危险作业罪,即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其三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非法从事采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储存等与安全有关的高度危险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情况。
第三款规定的行业是安全生产高度危险领域,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据此,擅自操作闭杯闪点≤60℃的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如果存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将构成危险作业罪。
(a)识别真正的危险
正确理解危险作业罪& # 34;存在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真实危险& # 34;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这很关键。立法引用& # 34;现实& # 34;这一刑法其他条文中没有的术语,表明危险作业罪是一种特定的危险犯,实际危险应当是指明显的、眼前的危险,强调从实际危害的发生中被触发的可能性很大。
采用这一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准确表述行为的性质和危险性,将特别危险、容易导致危害结果的重大隐患行为纳入犯罪,而不是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一般的、众多的其他行为纳入刑事制裁。
至于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性质成品油,实际危险应当是指在该类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过程中发生重大危险或轻微事故成品油。虽然最终没有发生重大严重后果,但是由于偶然原因,这种迫在眉睫的危险只能认定为实际危险。
(二)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安全生产事项范围。
危险作业罪的第三条规定是在高度危险的安全生产区域内擅自进行生产、作业,因为在采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作业、储存等高危险区域,在安全监管方面实行了严格的审批或者许可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许可,一般来说不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63条[1]规定:& # 3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审批(包括审批、核准、许可、登记、认证、颁发许可证等。)或者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
具体到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成品油,要结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比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是不是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都需要削减或者许可。
(3)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关系
如果行为人无证经营危化品成品油性质,且存在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则该行为同时侵犯了两个法益,即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应以重罪论处。与非法经营罪相比,危险作业罪的最高刑为1年,明显较轻,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操作罪的设立,是对一些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导致重大事故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进行提前介入,从而在生产领域形成有序的法律体系。
对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行为人违反准入许可,即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行为人未违反准入许可,但在其经营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准入许可,虽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但不具有上述现实危险性,则不应纳入刑事制裁范畴,以行政处罚为宜。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第5期,2022年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废止时间和人司法的行为性质的详细介绍:无证经营成品油。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成品油行情/[/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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