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罚没120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受行政处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5 20:06:14

导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罚款120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委托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师事务所),地址为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北京。张新明,男,1970年5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罚款120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

委托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师事务所),地址为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北京。

张新明,男,1970年5月出生,时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办本项目的律师。他的地址是上海纪念路。

徐东,男,1969年1月出生,时任本项目承办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所对本所大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上海香榭丽舍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媒)失败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案件已经调查完毕,审判已经结束。

发现大成律师事务所、张新明、徐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香榭丽舍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利润,导致广东媒体在收购香榭丽舍过程中披露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陈述。

2013年10月28日和30日,粤媒披露了收购香榭丽舍大街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和/[K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 大成/[/K1”。

收购报告书显示,香榭丽舍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的净利润分别为3647.28万元、3695.35万元和1114.51万元。2014年5月24日,广东媒体指出,香榭丽舍2011年至2013年净利润分别为3647.28万元、3695.35万元、4685.43万元。

以上数据均为虚假记录。经番禺公安机关调查和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该虚假合同为粤媒所排除。香榭丽舍2011年、2012年、2013年上半年和2013年净利润分别为-436.02万元、-6599.33万元、-4862.43万元和-1.1万元。粤传媒在上述文件中披露的香榭丽舍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2013年年报净利润分别虚增4083.3万元、10294.6万元、5976.94万元、16211.8万元。

二。大成律所是粤传媒收购香榭丽舍项目的法律顾问。

2013年9月28日,大成律师事务所与粤传媒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粤传媒收购香榭丽舍的专项法律顾问。双方约定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特约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1。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讨论,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2.对香榭丽舍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3.与甲方(粤媒,下同)及甲方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讨论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协助规范;......6.为本次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说明、承诺等文件.....双方还同意,乙方(大成律师事务所,下同)在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时,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并始终尽到诚信和谨慎的义务..大成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0月25日出具了该法律意见书,并且大成律师事务所在该法律意见书上表示

该项目于2014年7月1日交房,当时粤媒公布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项目收费30万元大成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28日、2014年5月16日收到15万元、7.5万元、7.5万元。负责该项目的律师是张新明和徐东。

法律意见书及中天云会计师事务所引用的审计数据中所列香榭丽舍重大业务合同、重大担保存在虚假陈述。

三。大成律所未能对香榭丽舍大街的重大业务合同进行认真核查和验证。

香榭丽舍业务单一,收入主要来自户外LED屏广告。2011年到2013年6月,这类收入占比100%。这项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之一。香榭丽舍大街应收账款余额大,占比高,且呈快速上升趋势。2011年末、2012年末和2013年6月,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18亿元、2.04亿元和2.52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7.58%、48.11%和60.87%。香榭丽舍销售收款业务的特点是高风险,相关业务合同的真实性存在高风险。根据法律意见书,大成律所将重大业务合同定义为香榭丽舍大街截至2013年6月30日签订或正在履行的标的额100万以上的业务合同,以及律所认为重要的其他合同。经办律师徐东在询问笔录中证实,他们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制定了业务合同的认定标准,即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

根据上述重大业务合同的界定标准,仅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为虚假的合同中,2013年6月30日前已经签订、开工或履行完毕的合同有73份。然而,大成律所在其法律意见书上仅列举了香榭丽舍与6家客户签订的主要业务合同。其中,与重庆韩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韩综)和北京新速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均存在虚假业务,2012年与重庆韩综的虚假业务仅通向香榭丽舍大街。在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中,只保留了10家公司的业务合同或订单复印件和2家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查询记录。此外,未发现大成律师事务所对重大业务合同的检查程序的其他记录。其中,9家公司的合同文本为大成律所要求香榭丽舍提供的材料,大成律所未能对其内容、性质、效力进行必要的考察、分析和判断。大成律所负责律师张新明和徐东均承认,对于上述业务合同,只进行了核对合同原件的核查程序,手稿中只留下了几份合同。在徐东的询问笔录中,他说所有100万元以上的应核实合同,都是通过查看合同原件进行形式上的核实,但文稿中并没有相关的核实记录。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第四条规定。/[k1/]指定的律师应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根据自己的检验行为独立作出检验结论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如果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应对其内容、性质和有效性进行必要的检查、分析和判断。“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对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认定和判断。“第十一条”对拟检查的事项只能以书面文件证明的,无法取得原始文件进行比对的,律师应当采用询问和质询的方式。没有书面文件或者仅有书面文件不足以证明需要检查的事项的,律师应当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检查。第十四条“律师采用书面核实方式进行检查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资料的可靠性”。

四。大成律所没有发现香榭丽舍有重大对外担保的情况,也没有认真审查该事项。

2012年3月,香榭丽舍实际控制人叶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拇指)申请借款2000万元,委托金拇指将该2000万元直接支付给香榭丽舍。2012年6月13日、9月20日、2013年2月7日、5月6日,大拇指向香榭丽舍进行了四次转账,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2013年10月24日,香榭丽舍向金拇指出具《承诺书》,承诺以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作为连带担保,对叶某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金拇指返还2000万元货币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金额占香榭丽舍2013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26,316.76万元的7.60%。这件事是应该披露的或有事项。粤传媒在上述文件中并未披露此事,直到2016年9月6日才披露上述事实。

根据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其核查方案中明确指出“(三)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核查方式为:“1。笔试;2.现场勘查和见证;3.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面试”;验证内容为:“验证程序为”

在大成律所的工作底稿中,关于香榭丽舍的对外担保,大成律所进行的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向香榭丽舍发送资料清单,要求其提供所有对外担保合同,并使其承诺提供所有相关担保等。,但尚未发现他们对香榭丽舍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进行了约谈,并就香榭丽舍的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与第三方进行了核对和核实。大成律师事务所未发现香榭丽舍有2000万元的重大对外担保,未按照核查方案执行相关程序,未看到其对核查方案执行情况的评价和总结;如果检查计划没有得到充分实施,没有解释原因或采取的其他检查措施。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第二十六条“为核查委托人是否有重大对外担保,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的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委托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进行面谈,并向委托人的开户银行、公司登记机关、 证券登记机构和登记部门对客户的不动产和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检查”,以及第九条“如果检查计划没有完全实施,应说明原因或采取的其他检查措施。

5.未按照检查计划所列的程序和方法认真检查香榭丽舍大街的广告位和屏幕。

大成律师事务所《核查方案》第6页显示“应当对广告位、屏幕进行实地核查”,明确了对广告位、屏幕资产的检查要求。大成律师事务所核查工作底稿,核实广告位、屏相关资产的工作方法主要有:调取相关业务合同、要求交易对方出具资料、向事业单位查询产权登记、工商资料等。未按照检查计划中描述的程序和方法充分检查相关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大成该律所负责律师张新明和徐东在询问笔录中均表示,已按照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分工实地走访了相关岗位和画面,但并未在文稿中记录现场核查情况。

根据大成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核查方案》,律师应当落实核查方案的各项工作要求,对于不能落实的事项,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替代措施。但是大成律师事务所既没有按照检查计划进行检查,也没有说明其不符合检查计划的原因或采取其他措施。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第九条“……检查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如检查计划未完全实施,应说明原因或采取的其他检查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大成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当事人询问笔录、核查方案、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这些都足以被认可。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的《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地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并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

大成律所是在粤媒收购香榭丽舍事件中未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律师张新明和徐东是直接负责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改正,没收其营业收入30万元,并处90万元罚款;

2.张新明和徐东分别被给予警告和罚款5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财政汇缴专用账户):中信银行北京支行,账号:711010189800000162,由中信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印有当事人姓名的缴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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