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12岁就能承担杀人的责任。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三元模式的形成及应用陈志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责任能力由两种具体的心理能力组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12岁就能承担杀人的责任。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三元模式的形成及应用
陈志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事责任能力由两种具体的心理能力组成: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心理学上,识别能力叫认知能力,控制能力叫意志能力。年龄是影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人的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是随着年龄的成长而逐渐成熟的。各国根据文化、气候、青少年整体生长发育等因素确定自己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考察世界各国和地区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规定,有三种立法例:一元模式、二元模式和三元模式。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XI)是我国刑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体系的重要变革,是第一个三元模式。在此,对三个立法例的利弊以及全新的三元模式的司法适用进行探讨。三个立法例的利弊比较
(一)单一模式。在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只规定了一个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考虑人们对不同类型犯罪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的差异。比如《加拿大刑法典》第13条把12岁定义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德国刑法典》第19条把14岁定义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还有《日本刑法典》。单一模式的优势在于采用了一刀切的方式,避免了多元模式中存在的争议,有利于司法的简单化。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忽略了人们对不同类型犯罪行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差异。
(2)二元模式。在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基于区别对待的政策,设置了两种不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具体分为两种,即因罪而异的二元模式和因人而异的二元模式。首先,二元论模式因罪而异。有些国家考虑到人在小年龄中可能有认识和控制少数具有明显反社会性的严重犯罪的能力,所以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不同的规定,即不同的最低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16周岁为多数犯罪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该条第2款规定了杀人罪、故意严重伤害他人健康罪、故意中度严重伤害他人健康罪、绑架罪最低/k0等20个具体罪名。我国1997年刑法第17条也采用了不同罪的二元模式。16岁为多数罪最低刑事责任/[k2/],14岁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k1]八大重罪。第二,二元模式因人而异。一些国家和地区考虑到未成年人认知和控制能力的个体差异较大,在立法上并没有将应当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类型限定在相对阶段,而是将这一问题放在具体案件的刑事诉讼中加以具体认定,即根据被告人认知和控制能力的差异来确定最低/。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这种因人而异的二元模式。以英国为例,14岁对于普通人来说是通常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0岁对于少数具有非凡识别能力的人来说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对于10周岁以上(含10周岁)但未满14周岁的儿童,原则上推定为无责任能力。但如果控方能够证明他们“实施违法行为时明知故犯”,即能够证明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错误的,或者至少在道德上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就可以否定未成年人的抗辩成立,并假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偶模式的优点是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渐进发展和个体差异,规定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同等级。主要不足在于采用双模式会出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概念。一旦这个年龄阶段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范围不明确,就会引发争议,导致入出境犯罪标准不一致,从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与一元模式相反,二元模式的特点是强调特殊性而忽视普遍性。
(3)三元模型。刑法修正案(XI)(草案)建议在1997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起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修改将创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三元模式。从此中国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6岁是犯罪的绝大多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4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八种严重犯罪;12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三元模型的优点是基于我国未成年人的发展成熟时间随着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整体上有所提前,但地区不平衡和个体不平衡依然存在,并进一步考虑了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发展的个体差异。缺点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设置过多,不同标准之间的适用范围界限更难准确把握,大大增加了相关案件认定的复杂程度。
三元模式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如前所述,《刑法修正案(XI)》(草案)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今后司法适用该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不应包括作出规定的情形。
除《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和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其他犯罪中的转化型故意杀人罪和转化型故意伤害罪,即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时,因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或者重伤、死亡的,不再以本罪定罪处罚,而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具体包括“四条五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或者以暴力强迫证人作证致人伤残、死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虐待被拘禁人致人伤残、死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有一个问题,上述转化型故意杀人罪和转化型故意伤害罪是否都包含在可以适用12周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范围内?理论上,对上述转化犯是以注意规制还是以拟制规制存在争议。有些评论家甚至有很多先例,声称有虚构。有人认为,比如使用暴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强迫证人作证,或者虐待被拘禁人,只要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后果,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以体现严惩这些犯罪的立法精神。在我看来,上述规定不仅有注意规定的情况,还包括一些凑数规定的情况。因此,转化型故意杀人罪或转化型故意伤害罪不应全部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新增加的规定。行为人对伤残、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应具体考虑,只限于符合刑法第232条、第234条构成要件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情形,排除虚构的情形。
(2)不能排除故意杀人未遂适用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杀人不致人死亡”并不总是适用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2周岁。新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致人严重残疾”的表述,可以分为两部分:行为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严重伤害致人严重残疾”。行为与结果的结合不仅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而且是“故意杀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是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形。虽然故意杀人未遂,但行为人以特殊残忍手段造成重伤、严重残疾的,仍可适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2周岁。否则会出现“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严重残疾”和“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致人重伤、严重残疾”两种情况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3)合理确定不良情节
笔者认为,“情节恶劣”的认定仍应坚持综合考虑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是之前是否实施过类似行为);不仅要考虑行为中的情节,还要考虑行为前后的情节。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是否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要注意分析行为人是否在其中起主要作用,将从犯、胁迫从犯认定为情节恶劣,从严掌握。第二,受害人数。第三,行为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的手段,可能不仅需要客观评价,还需要在情节是否恶劣的综合评价中考虑。特别残忍的手段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标志。第四,是否存在其他加重或者从宽情节。对于那些不改恶习的人,尤其是曾经被公安机关介入过类似行为的人,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如有自首、立功、被害人承诺、被害人谅解等其他从宽情节。,应严格控制鉴定标准。
(4)程序法问题
在适用新增加的刑法第17条第3款时,仍然会出现以下程序性问题:一是是否允许辩护律师介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起诉程序,以保证批准程序的准确和公正。二是是否允许辩护方对案件是否“情节严重”等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决定批准起诉依据的关键事实提出质疑和异议。(检察日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三元格局的形成和运用的详细介绍,12岁杀人即可承受。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文章的内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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