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及其解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4 12:11:11

导读:公务员刑条例全文及其释义,财违法行为刑条例第一为了整顿财经局面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特制定本条例。第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

公务员刑条例全文及其释义,财违法行为刑条例

第一

为了整顿财经局面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作出财务违法行为处理和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关)的职权。

有财力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财力违法行为属于国家所有公务员的个人,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文章

财政收入征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足应当征收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三)已明确取消、停征或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按原项目、标准或改变名称征收;

(四)拖延或者不接受财政收入的;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财政收入征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上缴财政收入的;

(三)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未按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项目入库的;

(五)违反规定退还国库资金或者财政专户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资金解决和分配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递延解决,核算应解决的财政收入;

(二)未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拨付财政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存储、划分、滞留、退还国库资金或者财政专户的;

(四)将应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擅自动用国库资金或者财政专户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资金分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或者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的;

(三)截留应当拨付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或者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预决算编制部门、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追回有关款项,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虚增、虚增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和批准预算或者决算的;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类别的;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

(六)违反国家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或者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项目投资。给予单位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通过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

(4)虚报投资完成额;

(五)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和处罚。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

文章XI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户,追回相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或者骗取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外国政府贷款和政府承诺或者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二)卡住政府贷款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由政府承担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或者骗取政府承担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二)扣缴已征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涉税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规使用或者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或者非法使用资金10%至5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虚假报告、冒名顶替等方式,骗取政府承担或者担保的财政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二)挪用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或者担保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政府承诺或者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利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或者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诺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力违法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务违法行为应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罚款5000元至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也要降职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出借、串换、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

(四)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盖章(印)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票据管理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自存放、发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自存放、发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也要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会计相关违法行为依据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行政收费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出具的存款查询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调查或者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其正在进行的财务活动。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直接相关的款项违法行为。已经分配的,责令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直接相关的款项违法行为。已经分配的,责令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限期返还的违法所得,到期不能返还的,没收国库。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的财务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布其财务违法行为及其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相关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相关奖励。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自身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利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一条

作出财务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的程序,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处理和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

这条例叫什么& # 34;财政收入征收单位& # 34;,是指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雇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以委任或派遣形式出现的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务违法行为行为,需要受到处罚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将于2005年2月1日生效。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公务员刑条例全文及其释义,以及金融违法行为刑条例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公务员刑条例全文有所帮助和参考。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