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4 10:51:06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2022年1月24日)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条例》和党中央关于

详细介绍一下,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2022年1月24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条例》和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的决策部署,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请示,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通知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将以下职责划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传染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制定检疫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组织传染病防治工作,编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预案演练,发布传染病信息,指导寄生虫病和地方病防治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完善综合卫生监督体系;制定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应对传染病疫情,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建立健全与海关总署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合作机制和沟通机制。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护人民健康放在首位,弘扬伟大的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实践检验的疫情防控经验和模式。 努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治体系,织密全国公共卫生防护网。

二。内部结构调整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更名为医政司,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的管理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促进精神卫生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制定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2)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更名为医疗应急部,负责组织协调传染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拟订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和道德建设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重大疾病和慢性病防治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党组巡视组办公室)负责在京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纪律检查和廉政建设。

(4)撤销国家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局。

三。人员编制职位的调整

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分别为党委(党组巡视组办公室)、老干部局。行政编制464名。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科级领导职数80名(其中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卫生督察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附属机构的设立、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组织、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制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条例》和党中央疾病预防控制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本规定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机构职责、人员编制和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贯彻执行疾病预防控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

(二)领导各级地方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监测预警规划方案和应急预案,指导监测预警、免疫规划、隔离和防控等相关工作,建立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传染病检疫和监测目录,提出法定传染病调整建议。

(四)统筹规划、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规划和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6)负责传染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理等。,拟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应对传染病应急物资需求和分配意见。

(七)协调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标准、规范和指南的制定。

(八)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完善综合卫生监督体系。

(9)完成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职能转变。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应当加强对各级疾病控制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网络,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坚持预防屏障,完善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智能预警多点触发机制,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调、无缝衔接,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和决策机制,提高评估和监测的灵敏度和准确度。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防控,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推进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建设,强化科研支撑体系,完善决策咨询体系,实现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

第五条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海关总署的职责分工:会同海关总署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控传染病名录;建立健全与海关总署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的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中转、转运和合作处置机制。

第六条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明确职责的名称、类型、设置依据、履行方式、问责情形等。权力和责任的逐项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作指南和操作流程图,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设立以下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1)一般划分。负责机关日常运行,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制定对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传染病信息发布、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2)计划、财政和法规司。制定疾病预防控制中长期规划,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普法工作。

(3)监测和预警司。指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共享机制,指导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责任。组织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审核省级疾控中心监测预警方案,指导相关工作。

(4)应急部门。承担传染病应急相关工作,组织预案编制和演练,承担应急体系、能力和队伍建设工作,提出相关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建议,以及应急条件下物资需求和分配意见。审核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应急预案并指导相关工作。

(5)传染病防治科。拟定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提出法定传染病调整建议。制定与传染病相关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传染病防治效果评估。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

(6)卫生和免疫规划司。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系统建设,组织传染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指导寄生虫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拟订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与意外伤害相关的预防措施。

(七)综合监管一科。承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管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依法组织查处传染病预防控制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

(8)综合监管二科。承担公共卫生监督,组织指导地方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公共卫生重大违法行为,完善综合卫生监督体系。

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拟定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公共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协调和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教育工作。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和对外援助,组织传染病跨境联防联控,参与相关国际标准、规范和指南的制定。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管理工作。

党委(人事部)。负责在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拟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工作。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纪律检查和廉政建设。

第八条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行政编制170名。主任1名,副主任4名,副主任职数32名(其中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领导职数1名)。

第九条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所属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党组决定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

出发地:健康中国

来源:大观新闻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介绍一下、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所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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