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其中权利登记的种类主要包括在国家层面,我国现行的调整不动产权利的法律主要由三个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组成。基本法: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其中权利登记的种类主要包括
在国家层面,我国现行的调整不动产权利的法律主要由三个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组成。
基本法:
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等。
行政法规:
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渔业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条例等。
部门规章:
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屋登记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水域滩涂养殖确权登记办法、自然资源统一所有权登记办法(试行)。
根据规定,以下不动产权利可按规定注册:
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
(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
(十)其他依法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了“土地经营权”。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转让期限超过五年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学者认为,部分不动产权利将或者应该纳入注册。如国家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今后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其登记是极其必要和可能的。还有其他不动产物权,比如国有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他准物权(也叫特许权物权、用益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都有登记的能力。此外,有学者认为,居住权作为新发展的物权,与国有农地使用权不动产租赁权等不动产债权具有登记的能力,应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
在关于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一般规定中,主要包括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而不动产其他登记还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这有点类似于你去医院什么号,内科还是外科,儿科还是肛肠科。既有区别,也有交集。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不动产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介绍,以及不动产注册主要包括的类型。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不动产注册暂行规定有所帮助和价值。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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