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行政处罚中哪些可以不予处罚和可以不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3 18:46:43

导读:情形有哪些和行政处罚中哪些是不允许处罚的,哪些是可以处罚的?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更加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不惩罚”和“不处罚”等制度上。“不罚

情形有哪些和行政处罚中哪些是不允许处罚的,哪些是可以处罚的?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更加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不惩罚”和“不处罚”等制度上。

“不罚”是指依法不能罚的法律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但涉及下列情形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一种是“从轻处罚”,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2021)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轻微免罪”必须同时满足几个条件:1。轻微违规。即当事人主观恶性程度较低,手段情节较为常见;2.有关方面已及时纠正了违规行为。这包括当事人自行改正,或者被执法人员指出后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有害的后果。即没有对社会或第三人造成危害后果。

二是“无过错不罚”,即当事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应该受到处罚。行政处罚法(2021)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不准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有几个意思:1。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必须基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这就是“过错原则”的体现。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2.行政处罚中的“过错原则”属于“推定”原则,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原则上就应推定当事人有过错,除非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明。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不需要提供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3.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项处罚不需要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依据,或者对过错认定有其他要求的,那么首先应当服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是“过时不罚”,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在超过“追诉时效”(责任追究期)后才被发现的,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2021)第36条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和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时开始计算。“这里的时效期间应当理解为:1。所有违法行为的时效期限原则上为两年;2.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资金安全和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3.其他法律对追诉时效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比如《治安处罚法》(2012)第二十二条规定,问责期限为六个月,治安处罚的追诉时效为六个月。还必须注意的是,追诉时效的“起点”是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追诉期的“终点”是直到违法行为被“发现”,而不是违法行为被“处罚”。主管机关启动的调查取证、立案程序,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发现属实的,以举报时间为准。

第四,“对无行为能力的人不予处罚”。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从而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能力。决定行为能力的因素是年龄和智力。行政处罚法(2021)第三十条第一句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第一句规定:“精神病人、精神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准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这是无行为能力人非刑罚化制度的规定。

“不罚”是指依法可以决定不罚的法律制度,主要指“首次不罚”。

行政处罚法(2021)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拒绝行政处罚。”“首次不罚”的适用条件如下:1。是初犯,不是再犯。从理论上讲,“第一次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领域同类违法行为范围内实施的第一次违法行为。但具体标准和认定办法还有待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2.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3.及时纠正。这三条缺一不可。

“不罚”和“不罚”都属于“慎罚”制度,但两者又有一些区别:“不罚”就是“绝对不罚”。在“不予处罚”情形下,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属于行政违法;“不罚”就是“相对不罚”。在“不罚”情形下,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有自由裁量基准,就必须遵循。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情形有哪些和行政处罚中哪些不会被处罚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行政处罚情形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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