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排在明律赛区第一,征地补偿款按村委会分配。■作者:王小明北京在明律分部工作。(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在很多失地农民的观念里,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甚至
北京排在明律赛区第一,征地补偿款按村委会分配。
■作者:王小明北京在明律分部工作。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在很多失地农民的观念里,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甚至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都会由县政府支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召集“村民自治”负责分配。
但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这种认知将在2023年发生显著变化:村委会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限将交给陆续成立的xx村经济合作社,“村集体”将在未来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在近日举行的第十一届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研讨会上,多位农业、农村、行政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问题发表了独到见解。
讨论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不得不把它和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做一个清晰的概念划分。
2020年施行的《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集体统一经营、家庭分散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具有公有制性质的农村社区性经济组织。
由此,“村集体”和“村委会”的定义明显不同。后者是具有一定“基层治理”权限的“准行政主体”,而前者更突出的是其“经济组织”属性,与“公司”等企业有所不同但又有诸多相似之处。
但在2021年颁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第42条中,明确将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列表述,中间有一个停顿。这个细节说明,在新法的视野中,两者完全独立,互不隶属,分工明确。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通过一组对比来看看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职权范围: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和废止集体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取得或者丧失;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五)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奖励;
(七)批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决定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体出资企业股权变更、集体资产股份(股)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九)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和分配;
(十)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董事和监事;
(五)审核集体资产产权变动、集体资产租赁、资源承包、固定资产报废、资产盘亏和坏账损失处理方案;
(六)讨论决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七)讨论决定大额资金的使用、项目投资、借款以及利用集体资产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八)审查征地补偿费分配、财务预算(决定)和收益分配方案;
(九)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处理:
(一)本村享受补贴的职工及补贴标准;
(二)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使用情况;
(三)村内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和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使用计划;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2018年到2020年再到2021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可以行使的职权开始全面覆盖村民委员会在土地等集体资产管理领域的原有职权。
总之,根据四川省这个比较新的规定,村集体将负责决定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以及失地农民最关心的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村委会将逐步退出对这部分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回归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本质。
集体经济组织相当于一个聚集村成员资产的“企业”,而村委会与城市里的居委会是同一性质。照此类推,显然社区居委会无权干涉社区辖区内某企业的经营决策事务。
当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法人”,不同于公司、企业,其行为必然受到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终止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域村委会“代行管理职责”的现状。
基于这种预期明律师提醒农民注意以下三点:
1.明确自己和家人在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确保自己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上。积极参加成员会议和代表会议,不要把它们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混为一谈,以为参加后者就不需要参加前者;2.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和分配大概会逐步交给村集体。成员要关注这一变化,加强与村集体负责人的沟通协调,及时争取自己的补偿安置利益;
3.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流转、退出、收回和整顿,可以由村集体牵头。农民的朋友在谈判和表达他们的要求时应该小心不要出错。
最后,如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上述情况下产生纠纷,农民一定要在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的指导下谨慎选择合适的救济渠道。不能盲目申请乡镇街道查处,责令改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相反,他们应该把选择的空间留给律师,以便保留更多的回旋余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的救济渠道是明确的,但不能闭眼乱用。请记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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