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合伙协议合同,与单位签订“合作经营协议”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1 15:35:53

导读:二人合伙协议合同,与单位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与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后,双方还能建立劳动关系吗?2016年4月8日,聂与北京某兄弟文化公司签订了协议合作建立茶业项目。合作

二人合伙协议合同,与单位签订“合作经营协议”。

与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后,双方还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2016年4月8日,聂与北京某兄弟文化公司签订了协议合作建立茶业项目。合作协议的内容为:甲方投资茶叶经营项目,任命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和运营。项目启动后,双方将共同成立一家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公司成立前,乙方工资按基本工资加绩效支付。公司成立后,按照双方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负责管理和运营,其薪酬为基本工资+绩效、奖励+股份分红。

协议签约后,聂某到项目部上班,工作内容是负责茶楼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接待和茶叶销售。某兄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按每月基本工资1万元,于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聂支付上月工资。聂美兰请假需林某某批准,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实际工资数额。2017年5月6日,某兄弟文化公司通知聂终止合作协议。

聂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兄弟文化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双倍工资差额。某兄弟文化部门主张双方合作。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聂的全部仲裁请求。聂某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某兄弟文化公司与聂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兄弟文化公司被判支付拖欠聂工资22758.62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711.51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3144.9元。某兄弟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某兄弟文化公司支付聂103144.9元作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维持一审法院其他判决。

某兄弟文化公司与聂某签订的“协议合作创办茶叶经营项目”为自愿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为有效合同。但合同的性质应根据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来确定。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聘任聂某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约”字一般表示当事人有雇用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的意思表示;协议第三个条约规定了聂某的报酬方式,聂美兰可以在双方设定的目标公司成立前或成立后获得“基本工资”、“绩效”等报酬,这与合作经营中的收益分配明显不符。合作经营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共同投资和风险共担。本案合同中未约定聂的出资比例或风险分担比例,与合作经营合同不符。从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聂某接受某文化兄弟公司管理,上报员工考勤、款项分配、费用支出、销售、工作计划、申请备用金等情况。按月计算,工资的支付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和经济从属的双重特征。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也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虽然缺少一些必要的条款,但不影响约定的条款和效力,仍然可以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某兄弟公司文化已向聂某发出终止合作通知协议,通知聂某终止双方合作,即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开除、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兄弟公共文化公司未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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