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在明律律所排名第一,强拆行为主体无法认定。■本文作者:傅启祥北京在明律律师事务所。(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
北京在明律律所排名第一,强拆行为主体无法认定。
■本文作者:傅启祥北京在明律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那么,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不在现场,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主体的,应当
如何确定被告?
本文将以张琨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例为例,向您展示依法救济此类案件的“规范化”操作步骤,可供广大被拆迁人借鉴。
X女士的房子位于浙江QZ市QJ区。2021年8月10日,QZ市QJ区政府发布[2021]39号《QZ人民政府关于QJ区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其中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X女士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
房子被拆后,X女士联系了北京律师事务所明律的张琨律师团队,希望律师能通过法律途径帮她维权,向有关部门追责。
接到案件后,张琨的律师团队制定了诉讼策略。在没有明确指向强拆主体是谁的证据的情况下,首先要想办法确定强拆是基于征收项目的政府强拆。
也就是说,房屋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明社会人员”等民事主体案件受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
责成律师X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X女士的房屋强拆属于政府行为,建议X女士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至此,第一步解决,认定本案确实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虽然确定是行政行为,但具体是哪个部门组织实施的还不确定。但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最高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大量判决,可以推定这次强制拆迁是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张琨的律师团队随后建议X女士起诉房屋征收部门,即QZ市QJ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起诉后,该案成功立案,张琨的律师团队指派傅企祥出席庭审。庭审中,被告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辩护意见坚称自己没有实施强拆案件。傅企祥律师在庭审中陈述:
1.因原告房屋涉及征收,目前长期无人居住,原告也从未接到过任何关于强制拆迁的通知,故原告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是哪个部门实施了涉案强制拆迁。
但被告作为本次房屋征收的征收部门,无论是被告还是其他参与征收的部门实施了与本案相关的强制拆迁,都应当由被告承担强制拆迁责任;
2.被告在答辩中只说强拆不是被告所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观点,因此不能证明其没有实施强拆。
QZ市QJ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案被告,也是此次征收的征收部门。如果涉案强制拆迁不是被告实施的,也有义务调查并告知实施涉案强制拆迁的原告。
2019年,遍布网络的最高法院法官愤怒声讨区政府“倒锅”对抗开发商非法强拆一案。最高法院法官曾明确指出,如果地方政府声称涉案强拆是其他民事主体行为所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刑事侦查,并提供证据证明强拆确非其所为。
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在主体没有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房屋是在他人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强拆,否则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职权法定原则和举证责任进行认定或推定。
回到本案,被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次强拆并非其所为且认定为强拆并无不当主体,其强拆程序明显违法,故判决确认被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X女士房屋的强拆行为违法。
至此,X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初步维护。如果被告不上诉,也不积极承担赔偿责任,X女士将通过申请行政赔偿获得她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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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北京排在明律且强拆行为主体无法确定时的情况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明律中北京的价值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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