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2022,【证据指引2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0 16:18:49

导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2022、[/[K2/]指南2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条款]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2022、[/[K2/]指南2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条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还赃物和赔偿金,减少损害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嫌疑人基本信息。

(2)单位犯罪嫌疑人(含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

2.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的预备(①非法吸收资金开始的时间;②吸收资金的准备;(3)拟采用的吸收资金手段)。

(2)是否具备吸收资金资格(①不具备吸收资金资格;(二)骗取有关审批部门或者以非法手段拉拢、收买、胁迫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取得吸收资金资格的;③取得吸收资金资格,但未能按照批准的内容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间吸收资金)。

(3)吸收资金的对象(①直接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②间接面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和身份。

(4)吸收资金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具体过程、吸收资金的人数(户)和个人(户)吸收资金的具体数额。

(5)吸收资金的方式(①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出售房地产股份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没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二)通过转让林权、托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租种、联种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以商品回购、存销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⑤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或者销售虚构债券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⑥不了解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利用境外资金或者销售虚构的资金非法吸收资金;⑦假冒保险公司或伪造无销售保险真实内容的保险单据等手段非法吸收资金;⑧通过投资股票非法吸收资金;⑨以委托理财方式非法吸收资金;⑩利用“协会”、“社团”等民间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6)是否签订吸收资金合同及合同主要内容。

(7)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①吸收资金的方式;②承诺高收益;③编造虚假项目;④虚假宣传,如邀请名人代言,在著名报刊杂志上刊登采访文章,在报纸、电视、媒体上宣传投资前景和收益,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雇人广泛散发传单,进行社会捐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口口相传等。;⑤利用亲情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回报高,比如亲戚、朋友、老乡。

(8)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之前是否有合作关系,是否有纠纷等。).

(9)被害人对吸收资金行为的认识(①是否陷入错误认识;(2)是否自愿交付资金)。

(10)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11)犯罪嫌疑人承诺的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及收益情况。

(12)承诺的投资回报率和犯罪嫌疑人实际支付的回报率。

(13)吸收资金流向、犯罪嫌疑人账户及资金流向相关账户情况。

(14)犯罪嫌疑人支付被害人投资本金和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①生产经营收入;②借钱;③非法吸收他人资金)。

(15)被吸收的资金无法返还,给受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

(十六)非法吸收资金行为是否受到有关国家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时间、种类和数额等。

(17)单位涉嫌犯罪。

3.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自己不具备吸收资金的资格或者吸收资金的方式、内容违法,仍然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

(2)犯罪原因和动机(获取非法利益等。).

4.共同犯罪。包括:

(1)发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

(二)为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收取代理费、好处费、回扣、佣金、提成等费用。

5.影响定罪和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和酌定加重、从重、从轻、从轻情节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受害者的基本信息。

2.被骗的过程和遭受损失的情况。包括:

(一)吸收资金的时间、地点和过程。

(2)吸收资金数额及资金投放方式(①现金投放;②转送;③通过中介交割;④交付给第三方等。).

(3)犯罪嫌疑人的承诺和公示。

(4)被害人、嫌疑人、中间人之间的关系。

(5)被害人对吸收资金行为的认识(①是否陷入错误认识;(2)是否自愿交付资金)。

(6)犯罪嫌疑人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方式方法。

(7)犯罪嫌疑人获得资金后的行为。

(八)投入的本金、投资回报和造成的损失。

(9)若资金通过中介交付,与中介的协商和交付的过程。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资金吸收审批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资金吸收单位(个人)工作人员(包括财务人员)、中介机构及知情人,调查表明:

1.吸收资金行为的审批。

2.吸收资金的时间、地点、数额和过程。

3.吸收资金的数额、方式、途径、宣传和承诺。

4.吸收资金的交付、流通和使用。

5.犯罪嫌疑人的履行能力与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6.发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共同犯罪。

(4)物证

1.吸收了资金和照片。

2.用吸收的资金购买的物品(包括房产)和照片。

3.作案工具(①伪造印章、银行信用卡;②其他)和照片。

(五)书面证据

1.吸收资金资格审批材料。

2.伪造吸收资金的证明文件。

3.吸收资金说明书、宣传海报等。

4.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等。以吸收资金为目的签约。

5.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票据、虚假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6.收据、收据、证明等。吸收发行基金。

7.吸收资金、银行往来账户和相关票据(支票、汇票和本票)的进出记录。

8.犯罪嫌疑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等。

9.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10.消费凭据、票据、产权证明等。犯罪嫌疑人利用吸收的资金挥霍、消费、购买商品(包括房产)所产生的。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政确认函(公众存款)。

12.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策(会)的会议纪要、决策者的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六)鉴定意见

1.相关笔迹、印章、票据和支持文件的文件鉴定。

2.涉案财物的价格评估等。

3.与案件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勘查鉴定记录。

1.现场勘查记录(被吸收资金及其他涉案财物的藏匿地点)。包括:

(1)勘测时间、地点和场地概况(空间、朝向、大小和建筑布局)。

(二)涉案资金和其他涉案物品的种类、数量和具体位置。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志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涉案财物、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录像资料(记录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现场监控录像和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摄像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

(三)讯问过程的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视听资料等)。).

(四)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视听资料(合同当事人协商合同的视频资料、犯罪嫌疑人为吸收资金进行宣传的视频资料等)。).

2.电子数据。包括:

(1)嫌疑人和受害人的网上交易记录。

(2)嫌疑人吸收资金用于消费和挥霍的交易记录。

(3)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账册等。

㈨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证据材料。

3.如果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举报材料、公安机关的处警过程、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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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刑事案件处理实践

转自:Farna刑事辩论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非法吸收罪公众存款 2022,[证据准则20]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非法吸收罪公众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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