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工银财富理财金账户是什么卡,女儿名下已支取的保险理财存款是父母赠与还是代父母持有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0 14:41:37

导读:工行工商银行理财账户是什么卡,女儿名下提取的保险理财存款是父母赠与还是代父母持有?一审诉讼请求女子B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确认“工银安盛人寿财富成长两全保障(分红型)

工行工商银行理财账户是什么卡,女儿名下提取的保险理财存款是父母赠与还是代父母持有?

一审诉讼请求

女子B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确认“工银安盛人寿财富成长两全保障(分红型)”理财存款45万元及利息6.75万元归原告女子B及其亡夫男子B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首先查明事实

女B和女A是母女关系,男B是女B的丈夫,女A的父亲..

b于2016年5月25日去世。2015年3月12日,乙男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一次性存入37万元,乙女和甲女一起到支行,甲女取出存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5.55万元,共计42.55万元。

当天,A女士在银行取出了工银安盛人寿的财富成长养老保障(分红型),保险期限5年,总保费45万元。为此,甲女士将45万元存入工商银行理财账户(其中乙女士存款本息42.55万元名下和乙女士存款2.45万元)。上述保险合同于2015年3月12日签发。保险责任条款第二条规定,凡出生满30天至70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参加本保险。

2018年3月12日,A-Nv通过理财账户卡挂失、理财账户活期存款账簿挂失等方式,在中国工商银行支取上述到期保险理财本金45万元及其利息。

女A虽认可涉案保险理财中存入的45万元本金为男B、女B出资,但认为女B、男B已将该赠与给女A,女A实际上已接受该赠与;在接受法院质询时,甲女士称,乙女士向法院提供的保险合同的原始账簿、中国工商银行理财账户卡、理财账户活期存款,在甲女士购买理财所涉及的保险后,一直保存在甲女士处,后因在乙女士家中被盗,原始物品保存在乙女士处。乙女士不认可甲女士的辩护意见,甲女士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个女人说,以上原件都是第一个女人在银行办完保险和理财手续后直接交给第二个女人的,一直由第二个女人保管。

2017年7月5日,女B因赡养费纠纷向法院起诉女A。

2018年4月2日,甲因继承纠纷向法院起诉乙女。

2019年3月28日,a女B因继承纠纷将a女告上法庭,主张继承本案中由a女承担的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增长型养老保障(分红型)保险理财的本金、利息及利息。之后,保险理财存款存入a女名下,a女B起诉至法院,主张确认a女名下已支取的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增长两全保障(分红型)。

2019年6月10日,因上述继承案件需等待本案结果,法院决定中止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涉案女子A 名下提取的保险理财存款是否为女子B与其丈夫共同所有,女子A仅代为持有;第二,是否存在涉案保险理财存款由女B及其丈夫男B赠与女a的事实。

关于第一点争议,经审理查明,购买涉案保险理财产品的出资为女B及其丈夫男B出资,购买后的原始凭证均由女B持有,后期保险公司邮寄的保险合同年度通知书(分红通知书)的地址也是原告住所, 并且购买涉案保险理财产品的银行工作人员也出庭证明,涉案保险理财产品是以女A的名义购买的,原因是女B年龄大于涉案保险理财产品的投保年龄。 通过以上事实和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涉案保险理财存款为女B和男B的共同存款,仅以女A的名义购买..

关于第二个争议点,甲女辩称,涉案保险理财存款是乙女和乙男夫妻赠与,但甲女当着丈夫和乙男的面向法院提供的短信记录并非出自乙男的口气,因此不能认定是乙男自己的意愿;但是A女士提供了她和B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B女士说她根本打不了那么多字,不是我的真实意思。看B女士当时的微信记录,大部分都是语音聊天,所以不认可这段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涉案保险理财存款到期后,如果确实是由二女和二男共同捐赠的,且第一女知道保险理财存款的原始凭证全部在第二女处,可以向第二女索要相关凭证后再支取到期存款的本息。但在二女起诉其赡养费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第一女到银行挂失并更换新卡。涉案保险理财产品到期后,二女并不知情,现在也不会批。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对甲的女儿提出的涉案保险理财存款是乙的女儿和乙的男子捐赠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庭审中,甲女士虽认可工银安盛财富成长养老保障(分红型)理财存款本息共计517599元,但乙女士主张确认甲女士取走工银安盛财富成长养老保障(分红型)理财存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6.75万元,共计517500元,归其丈夫男乙所有,并支持乙女士本人主张的数额。

综上所述,涉案的保险理财存款应该是女B和男B共同所有,只是以女性的名义购买,不存在赠与女性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增长两全保障(分红型)存款45万元本金及第一女儿本人支取的利息6.75万元,归原告B女儿及娜儿共同所有。

上诉意见

女性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存款不能认定为乙满赠与的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已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表示赠与的意思并已完成赠与,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保险合同的邮寄地址为上诉人身份证的地址,收件人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只是代收保险理财产品,并不代表争议的保险理财产品由上诉人持有。

被上诉人辩称

女子B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购买本案涉案保险理财产品的出资归女B、男B所有,购买后原始凭证由女B持有,涉案保险理财产品的银行工作人员出庭作证。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案保险理财资金来源于女B与男B的共同存款,但仅以女A名义购买的事实并无不当。

女甲主张本案中的保险和理财是女乙和男乙的赠与,但女乙不认可。女子A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属于赠与,应当承担不利证明的法律后果。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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