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法中的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Take 说法[案例回顾]原告的一家食品公司没有与被告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书面销售合同。原告提供提单,称被告向其购买饮料,尚欠货款35376元。发票上写
民法中的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Take 说法
[案例回顾]
原告的一家食品公司没有与被告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书面销售合同。原告提供提单,称被告向其购买饮料,尚欠货款35376元。发票上写着客户的名字是被告,还有名称,规格,条形码等。发票上打印了饮料的数量,但数量、单价和金额是空白的。案外人谢某在发票右下角空白处写下“自筹1608块16680谢某”字样。在谢的字迹上方,写着“货物总价值35376元”。对于这一内容,原告主张是其工作人员后来写的,写的时候谢不在现场。原告称,上述饮料是谢某代被告从原告处领取的。虽然谢某在提货时没有提供被告的委托书,但原告和被告均为广州某饮料公司的经销商,谢某为广州某饮料公司的员工。谢某的行为对被告构成表见代理,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拒绝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买卖关系,仅提供了提单。从提货单内容来看,没有被告员工的签名,提货单上的货物只写明了规格、条形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均为空白。只有谢某在空白处写了“1608块自筹1600块。此外,谢并非被告的员工,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谢受被告委托从原告处提货。被告对谢的行为不予追认,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35376元的款项未得到被告的确认,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云浮中院民法,云浮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人在与相对人交往时必须有代理权的出现,并使相对人对行为人的代理权有合理的信赖,相对人有善意且无过错。本案中,被告是广州某饮料公司的经销商,而谢某是广州某饮料公司的员工。谢某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使原告认为谢某在其事务所提货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但假设其是为谢某的公司即广州某饮料公司代理,也是常识。被告虽是广州某饮料公司的经销商,但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在没有谢授权的情况下,其经销商身份不足以证明谢拥有本公司的代理权,也不足以使原告合理信赖被告谢的代理权。因此,原告认为谢的送货行为对被告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要订立各种交易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稿人:市级人物民法罗晓红。
编辑:秦小青
值班驾驶员:赵军鳗值班主编:陆提交材料:yunffb@qq.com总结:以上内容是关于民法中的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随着案例说法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理解什么是表见代理有所帮助和价值。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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