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时间,全国首例!无证经营柴油“无法实施处罚”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执法依据缺失问题凸显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7 19:06:24

导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除时间,国内首创!经营无牌柴油“无法实施处罚”的案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被废除后,执法依据缺失问题凸显。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9月21日,河北省隆化县公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除时间,国内首创!经营无牌柴油“无法实施处罚”的案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被废除后,执法依据缺失问题凸显。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9月21日,河北省隆化县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张X、于xx、白×文、白×元、付xx等5人在未取得成品油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隆化镇非法销售“0”号柴油(非危化品)。经检验,5人销售的柴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安机关拟将案件移交商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成品油进行行政处罚。但商务部门表示,2020年7月“成品油市场”被商务部废止后,商务部门没有依据查处无照经营成品油。市场监管部门也说了成品油零售还是需要许可的项目。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管部门无权查处。

结果公安机关想移交的无牌柴油案找不到接收部门。这太尴尬了!

笔者一直担心“无证经营无危害柴油将进入无罚时代”。在商务部在官网宣布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两个多月后,迎来了真正的“现实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被废除后,在全国公开报道中首次出现了不能对无牌柴油进行处罚的情况。

分析

在官网上商务部公布“成品油市场”即将废止的消息后,笔者多次撰文指出,为了避免监管真空,“成品油/[/K2/”然而最终,7月3日,商务部在官网公布了2020年第1号令,废止了这一规定。从此,“非危化品成品油”无证无照经营进入了“无罚”时代。

第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未经许可从事“非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我国设定的行政许可大多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即法律、行政法规既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又规定了对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机关和具体处罚条款。这样,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中“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的确立,以及《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正式实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职责明确,推诿扯皮现象在近两年很少出现。

不过有一个例外,就是成品油在商业领域的营业执照和监管一直是失灵的。不合理的根源在于成品油营业执照制度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而是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作出的。但自国务院决定对成品油业务实行许可制度以来,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未经许可从事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和第七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查处”。无照经营成品油业务或者两者兼有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无证经营成品油或者两者都有,应急管理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查处是无可争议的,因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应急管理部是监管部门。

但是,对于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闭杯闪点高于60℃的柴油)的“无证”或“既无证又无证”经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也没有法律法规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样,任何部门都无法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直以来,只有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2019年第1号修订)对此类违法行为规定了监管部门和处罚。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任何部门都找不到依据对未经许可的“非危化品成品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笔者之所以多次撰文呼吁,在国家出台对无证经营成品油进行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之前,不应该废止“成品油市场”,是因为一旦废止该法规,无证无照经营将“非危化品成品油”。

业务部门有人一直主张,对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查处。但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只能查处已取得成品油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但现实中绝不会出现这种现象。 因为成品油营业执照是后置审批,所以只有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办理成品油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只要取得了成品油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必须先有营业执照。所以在成品油的运营中,只会出现有牌无证和无牌无证两种情况,根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而有牌无证和无牌无证这两种情况不是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而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也就是说,市场监管部门无法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成品油。

在市场监管部门无法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有人坚持认为应该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现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废止,商务部门查处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无证”或“既无证又无证”经营成品油(闭杯闪点高于60℃的柴油)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据。所以,在本文提到的案例中,隆化县商务部门说没有依据查处无牌柴油是没有问题的,而隆化县市场监管部门说没有权限查处也是正确的——因为,在“成品油管理办法”被废止后,无证无照经营的。

三。即使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油品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也解决不了处罚无牌柴油没有法律法规和监管依据的问题。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商务部会同其他部门起草的《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近期公布。对于这一意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一带一路能源贸易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董秀成在接受《今日北京商报》采访时给出了这样的期待和评价:“由于中央原来有'两个办法',是市场的一个依据,取消后市场的企业可能会突然觉得没有依据,让所有地方都无章可循。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中央政府层面有一些规范性、纲领性的指导,即将出台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这种作用。《意见》内容非常全面,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监管,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这一点非常重要。”

诚然,正如董秀成教授所说,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取消之后,有必要出台一个中央政府层面的指导意见。

但笔者要提醒的是,面对“非危化品成品油”无证无照经营已进入“无罚时代”的局面,中央仅出台一个指导意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尽快出台一部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因为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而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根本无权设定行政处罚。即使今后一些地方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省级人民政府最终确定某个部门作为查处部门, 但是这个确定的部门还是会因为找不到处罚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无法进行处罚。

也就是说,即使多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促进油品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式出台,也解决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取消后,处罚无牌柴油没有法律法规和监管依据的问题。经营无证非危化品成品油“无罚”将继续。

四。呼吁

笔者认为,这种“不处罚”的状态应该不会持续太久。因此呼吁:在果断废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之后,作为成品油的主管部门,商务部面临的是“许可制度已经实施,但一直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成品油未经许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尽快启动惩治成品油无证违法行为的立法工作,出台一部可以处罚“非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无证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以尽快结束目前对无证非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无证“无法处罚”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笔者一直在和商务部门严肃对待成品油市场的监管责任,并不是为市场的监管部门推卸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遵守和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说实话市场现在的监管部门,承担着几百个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真的“不在乎”(在乎也没用)的多几个。但关键是,你想让我们做什么?我们要“依法办事”!没有法律依据的胡作非为,不是乱作为,是滥用权力!

现在的问题是市场监管部门要查处无证经营无危险柴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无法可依”!

来源:老梁城市监督论坛

出版社: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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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在国内第一次被废除!经营无牌柴油“无法实施处罚”的案例!详细介绍了“成品油管理办法”废除后缺乏执法依据的问题。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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