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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2022、犯罪分析律师/第100讲: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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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条款《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开采,或者开采国家规定保护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具有故意,主观目的是获取矿产品牟利。
客观上,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
非法采矿是指擅自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开采,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要求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非法采矿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擅自开采和保护矿产的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的。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2)无证开采的行为
无证开采,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无论是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还是个体矿山企业,都必须经过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二)前款规定的矿区范围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和其他特定矿种,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采储量规划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大中型矿产储量的划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划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零星分散资源和砂、石、粘土以及少量自用的矿产。乡镇集体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办法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主管部门制定。凡未通过上述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开采。
(三)在未经批准的矿区擅自采矿的。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在国有规划区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和企业矿区范围。
(4)“越界开采”的行为
所谓“超界开采”,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非法开采他人矿区范围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国有矿山企业和他人依法设立的其他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矿区范围,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绝返回矿区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矿构成犯罪的,除上述非法采矿外,还需具备被责令停止采矿后拒不停止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情形。所谓“被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指经有关矿产管理部门多次申请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后,仍在进行开采的。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一般仅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有、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作出非法采矿决定的领导者和主要执行者,以及指使、组织、指挥非法采矿的人和个体采矿者。
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本罪的客体是矿产资源,是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地壳中积累的,可供人们生产生活使用的物质。包括各种固体、液体或气体金属、非金属矿物、燃料矿物和地下热能。
三。立案起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标准(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应予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产除外);
(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情形。
在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期间擅自采矿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矿产资源损害价值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实后认定。
四。判决标准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开采国家规定保护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河南省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数额的通知标准
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第25号)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现执行2016年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执行第六条的标准分别确定为七十万元、三十五万元。
动词 (verb的缩写)案例解读
2018年7月至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张某1、王某某(3人已被判刑)、李某某、张某2在荥阳市习水镇黄河北岸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赵村滩区禁采区非法开采河砂,并出售给滑县某建材公司河砂1561立方米。经鉴定,矿产资源损失价值为11。此外,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采区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解释: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开采,或者开采国家规定保护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伙同他人在禁采区非法采砂,破坏了矿产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不及物动词律师分析
刑法对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有宽泛的要求,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非法采矿罪。单位构成非法采矿罪时,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应自然人所犯的标准罪定罪量刑,对单位并处罚金。因此,企业高管应时刻关注企业是否涉嫌非法采矿。一旦单位被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他们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矿产资源丰富,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根据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开采特定矿种,不得随意扩大开采范围,不得私自开采其他矿种。对于矿产企业来说,要加强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植被的意识,降低上述罪名的风险。张,河南泰宇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仲裁员和律师)十年,专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刑事。总结:以上内容是[/K2/] 2022《解析罪犯律师 罪名100讲座》对非法采矿罪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非法采矿标准的量刑有所帮助和参考。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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