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了处理还是做了处理,什么是“当宽则宽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6 22:54:08

导读:作了处理还是处理,什么是“当宽则宽——三起刑事案件背后的检察和司法考量石赵小明江山是人民的,人民是江山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大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党的二十

作了处理还是处理,什么是“当宽则宽

——三起刑事案件背后的检察和司法考量

石赵小明

江山是人民的,人民是江山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大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严格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如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坚守法治而不机械司法?如何从政治的高度区分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宽则宽时,该严的就是该严的?案件处理的背后有怎样的司法考量?记者采访了这三个案例,我们不妨一窥究竟。

01案例1:

“小”案解决了“大”矛盾,多年的心结解开了。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俯视而不仰视,应该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但在贵州省岑巩县检察院办理的姜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姜某与被害人何某虽为邻居,但两人积怨20余年,后因相邻通道通行产生纠纷。

2020年2月15日下午,电器经销商舒某驾驶三轮车到姜某家安装热水器。经过何家门前时,他对舒某说:“这里不能过,你开出去。”舒某说卸完货就把车开出去,何某就是不让开。无奈之下,舒某只好开着车步行到姜某家。

姜的母亲看到舒某,就问她为什么不开车,舒某说他挡路了。姜得知后非常生气。他从家里拿起一把斧子就出门了:“我去问问他为什么不让我过马路。”

姜在何某家门口喊让何某出来。贺某妻子出来后,姜某质问她刚才发生的事情。何的妻子回应道:“这条路是我家修的,就是不让你家过。”两人争执时,何某出了屋,姜某又问。何某的回答与妻子一致。一番争执后,姜某与何某扭打在一起,何某用拳头打姜某,姜某用斧头背打何某背部、面部等部位。经鉴定,何某右额骨骨折,左眼挫伤,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2020年2月27日,岑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到案后,姜说,“当时一时冲动,没有控制住自己,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很后悔。”当被问及以前姜家和何家有没有矛盾时,姜说,他还在上小学的时候,两家就有矛盾。江的母亲和何的妻子因为这条相邻的通道打了一架,“打了一场官司”。

2020年4月28日,岑巩县公安局将姜某犯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通过查阅卷宗和实地走访,检察官在充分了解案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邻通道由双方共同使用和维护的处理方案,并与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一起到双方家中听取双方意见。同时,检察官联合侦查员、居民网格员逐一核实被害人何某的实际损失,引导姜某主动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双方愿意调解后,2020年5月4日,公诉人会同当地镇政府、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就道路的共同使用和维护达成书面协议。姜某主动向何某赔礼道歉,并当场支付何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何某接受了道歉,并出具了谅解书。

珙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姜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拟依法对姜作出不起诉处理。2020年5月8日,法院在案件发生地开庭审理,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姜不起诉。次日,岑巩县检察院依法对姜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六个月后,公诉人对该案进行了回访。据了解,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涉案双方家属按照约定管理、维护、使用共同通道,多年的心结由此开启。

02案例二:

酒后可以随意拿刀伤人,依法严惩。

如果说检察机关在办理姜案的过程中,坚持了依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的“当宽则宽”,那么接下来的两个案例则说明,对于犯罪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准确评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人民群众的心理感受,落实“从重从严”的要求,与宽严相济是一样的。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酒后持凶器行凶案背后的司法考量,或许对类似案件的办理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2020年9月19日上午,失业在家的夏某无事可做,坐在路边喝酒。“下午3点多,我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我向水果的主人要了一个梨,在路边削了吃。”夏交代了一句,很快就起身想过马路。

此时,潘某和朋友骑着电动车路过夏某身边,夏某突然拿刀对着潘某的右后脑勺。潘用手一摸,发现手上有血。“不要靠近他,快报警。”潘跟一个朋友着急地说。

随后,民警在夏家中将其抓获。在接受民警询问时,夏某说“我喝酒了,听起来好像是他骂我,我就把他绑了……”夏某和潘某并不认识,之前也没有什么恩怨。经鉴定,潘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1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以夏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11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夏先是辩称潘某路过时对其进行了言语辱骂,后又辩称自己在路边伸懒腰时不小心划伤了潘某。如何准确地给犯罪嫌疑人定罪,成为检察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经审查全案证据,夏某持水果刀随意捅刺他人的事实,除有被害人陈述、其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外,现场监控录像也能充分反映夏某的犯罪过程。”历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叶松说。

“在讨论案情时,有意见认为夏某是故意伤害,但只有一人轻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过分析,我们没有采纳这个意见。夏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刺伤陌生人,情节十分恶劣。他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也破坏了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魏松告诉记者。

认定寻衅滋事罪后,如何准确量刑是公诉人需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

从损害后果来看,本案仅造成被害人轻伤,但夏为何受到重罚?说,从起因上看,夏与被害人并不认识,更谈不上过去的矛盾。他只是喝醉了酒,无事生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从犯罪手段来看,夏某在他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持水果刀从背后袭击。手段恶劣,容易对受害人造成重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夏有许多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这次故意犯罪,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的。是一个主观恶性很深的惯犯。从认罪态度来看,案发后,夏某表示认罪,但辩称是被害人先骂他的,自己没有故意砍伤被害人,且拒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认罪、悔罪的表现。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结合本案定罪量刑情况,对夏提出了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告诉记者,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03案例三:

深夜上演“全武行”,检察机关准确判断。

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如何准确把握办理此类案件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验。

2021年1月21日深夜,上海闹市区喧闹的街道已恢复平静,黄、王等人应邀到KTV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聚会中,黄与王均有饮酒行为,因琐事黄当众召集卞、李、等人帮忙打架,王及其同伴刘在他人劝说下离开楼下,在场的曲、齐等人也下楼。

过了一会儿,边某、李某、等人来到KTV与黄见面。黄带着卞、李、下楼去找刘、王等,说换个地方谈。王挥手让他的同伴跟他走。没走两步,率先动手打了王,双方随即打了起来。短短10多分钟,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机关经侦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黄、王等5人。

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另外三人也参与了打架,但他们没有到案,也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我们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建议,我们继续跟踪追捕。三名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追捕到案。”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

“接到建议后,调查人员立即开展调查,但他们遇到了一个难题,即他们无法联系陈某,也无法找到他们的居住地。经过多方联系,得知陈某因非法讨债罪被其他法院判刑,正在执行中。”检察官说。

检察官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作出判决的法院,跟踪案件进展,确认宣判释放日期。最后,在警方的全力配合下,刑满释放的陈某被抓获归案。

本案中,王的聚众斗殴行为不明显。他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聚众斗殴”?对此,公诉人表示,“聚众”字面意思是聚集、召集,既可以是事先的聚集,也可以是临时的现场聚集。当时双方已经聚到了一起,然后就互相打了起来。这种即兴也属于“聚众斗殴”。根据涉案人员是否组织、策划、指挥、参加,分别认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此基础上,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其他积极参加者没有实施共同危害,与重伤、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以聚众斗殴罪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虹口区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对8人提起公诉。最终,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八个月。

专家评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兼维:

司法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时,需要适应每一个案件,实现个案正义,这是司法机关应当遵循的办案基本思路。

根据不同的案件,上述三个案件本着追求实质正义,宽严相济,很好地体现了新时期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中国刑事司法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不同案件、同一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强调当宽则宽时,该严则严,从而实现办案和司法裁判的公正。刑事政策往往是从法治的角度制定和实施的,也是政治思想和社会价值的体现。办案需要认识司法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功能。一个案件不应该仅仅被视为一个简单的司法问题,而应该认识到,每一个案件都有政治因素和社会意义。当所有案件汇集在一起时,它将焕发出巨大的政治意义和社会影响。因此,处理好每一个案件是中国司法机关政治属性的最佳体现,也是中国实现其政治目标的司法条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情况处理。一是符合案件本身的法律要素所决定的正当处理结果,也符合从国家稳定、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平衡如何处理更合适案件的要求。因此,司法认知不应仅局限于案件范围,侦查人员应具有深刻的政治和社会视野。

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打破“以案办案”的固定思维,在法治原则下做好情理法的融合。司法处理人民的事务。人民的事情不仅涉及法治,还涉及正义和人情。以法治为先,以正义和人情为调,找到每个案件的最佳处理方式,才能拓展司法视野,切实做到“跳出案来看案”,而不被蒙蔽。这三个案例可以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提供高质量的答案,启发我们如何更好地伸张正义。

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研究所教授;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共产党在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再次重申了“公正司法”的根本目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善于在情理法的统一中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上述三起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及其背后的司法考量,既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为民、依法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宗旨,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检察机关根据相关犯罪的具体情况,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强调宽严相济、从轻从重的有机结合,准确把握尺度,既有效打击和震慑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做到宽则宽从严时,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强调的是,无论“宽”与“严”,都必须依法进行,做到宽严相济,以罚为罪,罪刑相适应。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作了是否治疗,什么是“当宽则宽”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要不要治疗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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