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车辆电子版买卖合同协议书,山东菏泽:车辆无法年检买了一辆重型卡车,两年后车辆不能年检,买家要求解除购车合同?法院是否支持?请看这个案例!01案例简介小华欲购买A公司重型货车一辆
车辆电子版买卖合同协议书,山东菏泽:车辆无法年检
买了一辆重型卡车,
两年后车辆不能年检,买家要求解除购车合同?法院是否支持?请看这个案例!01
案例简介小华欲购买A公司重型货车一辆,经实地查看,在知道该货车车辆为库存货车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13日与A公司签订了车辆购销协议。向小花A公司支付车款后,A公司将涉案车辆、行驶证、营运证交付小花,小花再花2万元在货车上安装一个大箱子。这个车辆在2016年和2017年年检正常进行。2018年1月车辆年检涉案时,车管所告知小花,涉案的车辆实际身高与行驶证、营运证显示的身高不符,无法通过检验。小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甲公司隐瞒涉案车辆的实际情况,采取欺诈手段提供虚假车辆资料,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要求撤销甲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车辆购销协议”,甲公司应退还货款,并赔偿车辆经营损失。A公司不认可小花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02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在明知涉案车辆为库存车的情况下,自愿购买涉案车辆。因此,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的形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成立和有效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小花当场查看,选择自行购买涉案车辆。甲公司在小花支付购车款的同时,还在相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涉案的车辆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双方对涉案车辆在2016年、2017年年检正常进行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小花提出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提供虚假车辆信息,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其无法证明的不利。小花称,2018年1月车管所对车辆进行核查时,告知涉案车辆的实际身高与行驶证、营运证显示的车辆身高不符,无法通过年检,但其仅于2022年1月26日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小华在有效期限内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故对小华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以及其主张甲公司应退还购车款并基于解除合同赔偿相应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法官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规定,合同解除权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不行使,权利消灭。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可以破坏合同的效力,打破现有的交易秩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或者放弃合同解除权,由于合同随时可能被解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合同解除权与其他形成权一样,应受预定期间即不变期间的限制。因此,当事人逾期未行使法定的撤销权或者约定的撤销权的,视为撤销权消灭。另一方面,“右卧者”不应受到保护。如果一方长期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足以证明其没有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其自行放弃合同解除权。因此,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适时的,一旦过了预定期间,将直接导致撤销权的消灭。来源:
山东省荷泽市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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