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4 22:35:13

导读:帮人 法律风险代持股份,法律风险代持股份。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匿名投资或假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对方名义代表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

帮人 法律风险代持股份,法律风险代持股份。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匿名投资或假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对方名义代表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代股东持有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隐名股东与显要股东的不一致。虽然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其股份登记在他人名下,当然不能在法律日认定为公司股东。

隐名股东当然不能享有股东权利。他们只能根据内部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权代持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仅在代表对方持有股权的双方之间生效。

权利分配和行使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给隐名股东、突出股东和公司带来了隐患。

首先,作为名义股东,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一、实际股东未出资。实际股东未出资时,名义股东属于公司的突出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义务。实际股东未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补足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公司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有权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未清偿部分进行补充赔偿,名义股东作为显要股东,不得以代理持股协议对抗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虽然出资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但也要垫付资金,可能还要承担诉讼风险。第二,名义股东可能被追究责任。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如果实际股东要求名义股东按照其指令经营管理公司,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如果其行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名义股东就有可能被追究违反公司法的责任。

作为隐名股东,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第一,实践中隐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往往无法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导致实际股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更谈不上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第二,实际股东出名可能会受到阻碍。根据《公司法》第三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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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的规定,如果实际股东想成为正式股东,必须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其他股东不知道的股权持有事项。所以,实际股东想要出名,需要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这样一来,隐名股东可能无法正常获得自己的股权或者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才能出名。而如果实际股东想转让股权,就会受到限制。根据最高法的解释,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

1

公司向股东出具的确认股东身份和股份的文件有效,即使该股东不是记名股东,也可以相应享有作为隐名股东持有的股权;(

2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明知是隐名股东;(

3

)公司及其他在册股东未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

4

)隐名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第三,名义股东可能滥用股东权利,给实际投资者造成损失。名义股东在行使表决权和分配资产时,可能背离实际股东的初衷,或者对实际股东造成损害。第四,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处分代理股权,对实际股东造成损害。由于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都是名义股东。所以只需要名义股东签署相关的转让或质押文件,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三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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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的规定,依照《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办理。如果相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实际股东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而不能主张转让无效。第五,由于名义股东个人原因,其股份可能被查封或拍卖。如果名义股东不能偿还自己的债务,代理股权可能会被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查封甚至强制执行。在“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其代为持有的股权,隐名股东作为其代为持有的股权的实际权利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在公司层面,股权持有会导致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在中国的证券资本市场,股权持有是企业的绝对红线。证监会在上市审核实践中全面严格禁止“股权代持”,几乎成了让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都脸色苍白的雷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显然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采取现代股权的理论依据。目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需要向自然人披露,不允许代持。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法律风险代法律风险持股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你能了解法律/[/kK代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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