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死亡谁来还款买了保险,案说民法典|借款人突然死亡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4 22:29:09

导读:贷款人死亡,谁来偿还买了保险?案例说民法典 |借款人猝死。案例6[基本情况]2019年9月,朱某向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2020年9月借款到期后,朱只偿还了部分借款,未按约定还清本息

贷款人死亡,谁来偿还买了保险?案例说民法典 |借款人猝死。

案例6

[基本情况]

2019年9月,朱某向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2020年9月借款到期后,朱只偿还了部分借款,未按约定还清本息。

2021年2月,朱意外身亡。银行起诉朱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妻子、儿子),要求四被告在继承朱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贷款本息和律师费的责任。

四被告辩称,朱某系突然意外死亡,朱某除债务外未留下任何遗产。四被告明确放弃了朱的遗产。

[法官的陈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朱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朱某未按期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银行有权主张依约仍欠本金、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未超过相关标准,应由朱承担。由于朱死得突然、意外,生前没有立遗嘱。四被告作为朱的第一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朱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虽然四被告明确表示朱没有遗产,即使有也要放弃遗产。但没有证据证明朱死后没有遗产。四被告仍应依法选举遗产管理人。四被告未选举遗产管理人,也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朱生前居住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因此,四被告应依法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朱债权债务的义务,并对管理朱遗产范围内所涉及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管理朱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复利0.28元(罚息及复利顺延至实际还款日),并支付律师费11944元。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借款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贷款。

“民法典”第676条: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书面声明;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未选出继承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47条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民法典(一)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书面声明。

图形和文本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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