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还,问法热线丨“订金”与“定金”有何区别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4 21:29:19

导读:定金或订金哪个可以返回?求热线“订金”和“定金”有何区别全媒体记者尹实习生彭宇彤“我签了房屋装修合同,交了定金,但是我不想装修。定金可以退款吗?”我和置业顾问约定,如果我

定金或订金哪个可以返回?求热线“订金”和“定金”有何区别

全媒体记者尹实习生彭宇彤

“我签了房屋装修合同,交了定金,但是我不想装修。定金可以退款吗?”我和置业顾问约定,如果我买房不能顺利贷款就退款订金。现在不退款怎么办?“7月26日上午,半岛热线聚焦“合同纠纷”。本期我们邀请了北京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北京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上九点,两个电话准时响了。

律师王接到刘女士的电话。2019年6月,刘女士买房时,支付了8万元订金。当时她和置业顾问协商,如果银行审核后不能办理,贷款会退还订金。当时刘女士也录了音。刘女士说,银行过去没有审核过,等置业顾问要签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条件已经变了。“我不想买房,但对方一直没给我退款订金。置业顾问说签的定金协议是‘确定’的,不能退。但是我没有签定金协议,只签了订金协议。但是现在我没有协议书,只有录音和付款收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起诉的话能拿回2万元订金吗?”

根据相关法律,王律师给出了专业解答。“定金”的履行规则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偿还定金。“订金”不同于“定金”,是一方为交易需要而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钱,没有担保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时,订金作为合约价格。交易失败时,订金全额返还。即使支付方违约,接收方仍应承担返还义务定金。

“订金可退款。第一,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开发商。根据你的描述,录音如果能证明签名是“订金”,就可以作为证据。如果签了“定金”,要看对方是否有欺诈行为,签的合同是否是双方真实意见的表达。你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备后用。

因为“定金”和“订金”,刘女士并不孤单。律师高贝接到市民周女士的电话。“我的新房需要装修,我们和对方签了房屋装修合同,交了定金6600元。因为个人原因,现在不想装修了。能定金请退吗?”

律师进一步询问得知,周女士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中约定定金不予返还。“既然合同中已经有相关定金的不返还约定,而你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说明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履行。如因个人原因不继续装修,按合同定金不能返还。”

这份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从而产生合同纠纷。在此,律师和王律师也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注意合同的细节,并妥善保留合同原件或拍照留存。

记者根据上午的布线情况,梳理了公开电话和律师解答中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类似问题公众可以参考。

1.赠与他人的财产可以撤销吗?

刘先生拨打热线咨询。他曾经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以公司名义注册的车辆均为本人使用,使用期间的加油、维修、保养、保险等费用均由刘先生承担。刘先生离职后,公司法人口头表示刘先生要开车离开,但随后公司还是收回了车辆。公司是否侵犯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这辆车是刘先生的吗?

律师说法: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且依法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公司捐赠财产为车辆,车辆所有权转移应当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公司有权在赠与车辆过户前取消赠与,公司收回车辆合理合法。

问题二:延期交房,签订违约金换家具协议,可以解除合同吗?

王先生的父亲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开发商因装修问题将交房时间推迟了两年。后来开发商提出了赠送家具扣除违约金的条款。在老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签订协议,达成和解。市民王先生向其律师询问,家中老人签署协议是否可以判定为胁迫利诱,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延迟交房,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的违约金将作为赠送家具的协议。老年人在民法上属于成年人,所以通常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成年人因年老、疾病等因素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其签订的合同就无效,或者合同效力待定,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根据王先生的描述,如果王先生有证据证明家里老人在签订协议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撤销老人签订的协议。

问题3。二房东拖欠房租,原房东该怎么办?

高先生向房东孙先生租房,双方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约定逾期一个月,孙先生有权终止合同。侯先生因为工作原因需要调到外地,无法继续生活。因租赁合同未到期,他在孙先生的许可下将房屋转租给李先生,李先生及时将租金支付给高先生。然而,高先生并没有按时向房东孙先生支付租金。拖欠两个多月后,孙先生要求李先生搬离该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李先生。李先生打电话来问是不是已经交了房租,应该搬出去?

律师说法:在承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转租人为了防止合同解除,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出租人的违约租金和违约金,以达到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捍卫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达到维护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的效果。但本案中,高先生已对其房屋违约超过1个月,符合孙先生与高先生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孙先生有权请求解除。转租人李先生未实际履行付款行为,不足以抗辩孙先生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李先生需要搬离该房屋,但可以要求高先生返还相应的租金。

4.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王先生家住青岛某小区,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王先生因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满,长期不交物业费。之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未付物业费6800元。王先生打电话问,物业公司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提供者依法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提供者缴纳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未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合理期限届满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王粲先生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其管理和服务职责,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做出判决。

问题5。公交车上摔倒造成十级伤残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能得到支持吗?

张女士反映,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由于公交车司机避让路上的电动车,朋友采取紧急措施刹车,导致朋友摔倒受伤。她住院两次,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公交车司机和张女士的朋友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属于交通事故。张女士协商的结果,朋友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律师说法: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在履行客运合同过程中应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要求精神损失费是没有法律支持的。

《民法典》颁布前,精神损害仅适用于侵权领域,依据客运合同主张违约责任时,不支持精神赔偿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第996条规定:“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这起事件中,公交公司对事故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责任。张女士的朋友没有选择公交公司仅依据客运合同提起的违约责任诉讼,不适用民法上述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六: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常见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市民栾先生来电咨询,他有一个厂房要出租。为了避免相关纠纷,他准备起草一份合同,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的违约情况有哪些?

律师说法: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常见的违约情形有六种,即:(1)出租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履行瑕疵,损害承租人利益(停水停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陷虽非承租人过错所致,但纠纷频发;(3)承租人未能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原因是延期交付;(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现状的;(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转让或者变相转租、转让的;(6)承租人逾期不归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退房屋的;(7)出租人以租赁房屋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转让费。

律师的看法:

高贝律师:合同纠纷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日常生活中,普通人从买日用品到买房买车都是签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往往不注意合同条款,往往忽视对合同标的、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审查。因此,合同签订后,对合同的后续履行产生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470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题材;(3)数量;(4)质量;(五)价格或者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的方法”。这是双方签订合同时应该具备的基本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检查是否有相应的条款。

最后,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时,除了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外,还应将双方协商的内容写入书面合同,而不仅仅是口头承诺,这在以后的诉讼中往往难以举证,从而无法保证自身权益的实现。

王律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是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当事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的,那么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也是合理的。但合同签订后,一方可能因各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从而产生纠纷。很多市民会认为,没有书面协议,双方就不存在合同关系。其实不是的。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建议律师在经济交往中能签订书面合同的尽量签订书面合同,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更容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解决纠纷。中民法典中的合同是单独的一部分对一般条款典型合同和准合同都有明确的规定为我们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后提醒大家,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中,我们应当真诚、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相关先例

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在景区摔倒的旅行社和景区是否应该承担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

案例介绍

2018年6月,赵某某在某景区旅游时滑倒摔伤,后住院,诉请旅行社和景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赵某某在游览过程中在景区多处设置“陡坡湿滑注意安全”等警示牌;还有,在门票的“游客须知”中,用加粗的红色字体再次提醒:“山谷内坡陡路滑。请注意自己的安全!”同时,景区门口张贴的游客须知上也有同样的提示,景区内循环播放上述相关内容。此外,旅行社和景区还分别投保游客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景区不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景区已利用文字、广播等形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告知和警示。赵受伤后,旅行社协调景区采取了必要的救助处置措施。路上小心是生活常识,“滑倒”是常见的风险。每个人,男女老幼,都要重视。不需要别人提醒和通知我们。赵要求旅行社和景区赔偿其摔伤损失,是将其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转嫁给他人,不合理,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赵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评论

本案原告赵某某,事故发生时已62岁,具有老年人和旅游消费者双重身份。这两种身份被认为是一般社会观念中的弱势群体,而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人性观念通常占据道德制高点。但同时不能忽视的是,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即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非歧视要求不支持。本案在合理考量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让旅游消费者自行承担风险,弘扬社会正能量,有助于引导形成正确健康的社会风尚。

两个案例nbsp法院能否同时支持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案例事实:

赵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一台价值30万元的设备。双方约定赵先生预付定金 5万元,某公司在收到定金后7日内为赵先生提供相关设备。如违约,应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合同签订后,赵先生按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支付了5万元定金,某公司未按双方约定交付设备。为了不影响使用,赵先生以33万元的高价从第三方购买了该设备。后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某公司分两次返还定金 10万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损失3万元。

裁判结果

虽然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但赵先生还主张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与平衡双方利益的违约法律责任不符。综合考虑后,赵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某公司分两次返还定金 10万元。法院最终支持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定金的履行规则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偿还定金。

违约责任原则是“补偿性第一,惩罚性第二”。根据《民法典》第588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的损失。”因此,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只能以一种方式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只能以一种方式主张,而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有限制地合并适用。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哪一种可以退的详细介绍,即定金或订金,问热线“定金”有何区别。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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