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有房屋条例、无证、简易及未登记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城
国有房屋条例、无证、简易及未登记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城乡规划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案例1
【福建】无证和简易的房子,在拆迁的时候,给了一个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怎么解决?
福建某村村民林先生经村委会同意,在自留地上建了简易房,用于生产生活。2020年12月18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向林先生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林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其在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房屋并恢复原状,否则予以强制拆除。
林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世龙、王淑男两位律师办理共同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认为:
即便申请人未经批准建设房屋,也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作为乡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该行政处罚。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后,安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违法。手表行业旅游
【浙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撤销。
浙江省杭州市某镇居民徐女士,2019年因“古城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徐女士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因拆迁补偿协议尚未达成,被申请人xx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7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为违法房屋,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徐女士委托律师办理此案,并向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万典律师认为,根据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答复,涉案房屋属于“无法改正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土地产权证存根、房屋修缮申请书、收费票据、批准文件等证据,可以证明2003年徐某某申请房屋修缮并取得梅城镇人民政府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出具的批准文件。被处罚前,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时已经了解到该房屋已被申请人认可的线索,但未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撤销被申请人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法复字[2019]第xx号)。案例3
【河北】强拆,自然资源局作出违法建筑强拆决定,行政复议撤销。
河北省唐山市某村村民魏先生在村里拥有一套合法房屋。2019年10月,xx县人民政府为实施棚户区改造搬迁项目,对申请人所在房屋进行了征收。申请人认为县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对申请人房屋不予补偿明显违法,故未与县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为配合县人民政府强制申请人拆除,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作出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拆除决定书》)。魏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并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万典律师认为:本案强制拆迁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申请人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涉案土地属于乡、村规划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的房屋处置权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无权处置。玉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如下: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2019]X号行政行为违法。案例4
【温州】未登记建筑不能直接等同于违法建设。
任是浙江省温州市人。他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温州市人民政府已将任的土地和房屋纳入滨江商务区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任始终未与市政府达成安置协议。为了阻止房屋强拆,获得合理补偿,任先生联系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将维权委托给冯凯律师。万店律师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
为强制任某拆除,2018年8月15日,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ZZZ[2018]XXX-2017号,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任某37.57㎡未登记建筑为违法建筑,责令任某限期拆除。在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万典律师冯凯认为:在本次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申请人材料,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8年7月11日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了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认定申请人的房屋可视为合法未登记建筑,建筑面积为18.13平方米。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房屋违法建筑面积为37.57平方米,明显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鹿城区人民政府受理后,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27日主动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五个案例
[北京]2008年以前政府招商,租地设厂。现在要求拆迁限期拆除,还要行政复议。
2005年8月23日,北京xx有限公司与第三方xx公司、第三方北京市xx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第三方xx公司将该村31.58亩土地租赁给申请人,租期自2005年9月1日至2055年8月31日。50年租金合计480万元,2009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xx村委会盖章。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租金480万元,并一直按合同约定的用途经营至今。
2019年,申请人公司所在村的工业区已纳入腾退用地。由于申请人尚未与腾退部门达成协议,2020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在2020年3月。申请人认为限期拆除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为防止公司遭受损失,申请人联系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委托冯凯、石静两位律师共同维权。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迅速调查取证,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协商了解具体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限期拆迁决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搜索后不能真正确定涉案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直接作出《公告》,并在公告期届满后作出《限制拆迁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京通州镇字[2020]XXX号)。来源:万典律师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国有房屋条例、无证、简易及未登记建筑物征收与补偿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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