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非法借贷罪立案标准最新,非法借贷罪详解定罪来源:庭审前的独角兽作者: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
非法借贷罪立案标准最新,非法借贷罪详解定罪
来源:庭审前的独角兽
作者: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记者: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犯罪的持续时间、对象、次数、数额、利率等方面对非法借贷的定罪标准进行了界定和细化。本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戴助理法官小灶针对非法经营罪中非法放贷罪定罪处罚的五大要件,解读《意见》以供参考。本期推荐阅读时间为8分钟。
《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作者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非法借贷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诚然,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多元化融资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一些借贷平台或个人利用民间借贷交易非公开、不规范的特点,开展“超利贷”、“套路贷”、“超短期现金贷”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放贷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息,甚至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敛财,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并逐渐转化为恶势力。
为依法惩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全国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非法借贷引黑除恶等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进一步完善了规范借贷的顶层设计,也将对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意见首次对非法放贷罪标准进行了界定,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从犯罪的持续时间、对象、次数、数额、利率等方面细化了非法放贷罪的定罪标准。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借贷行为的五要素
一个
"未批准"
即以盈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放贷。
贷款发放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社会资金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有效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银发〔2018〕10号)第三条指出,明确信贷规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等法律法规。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机构或者发放贷款。
2
"重复"标准
即2年内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按一次计算。
三
“社会不特定对象”
《意见》第四条对非法借贷行为中“不特定社会对象”的要求进行了解释,有助于司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关法律法规
仅对亲属、朋友、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放贷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非法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戚、朋友、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吸收社会人员为本单位内部人员,向其发放贷款;
(三)向社会公示,同时向不特定数量的人及亲友、内部员工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四
实际年利率超过36%
实践中,出借人为了掩盖其非法出借行为,通常会声称在提供本金时提前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或者声称部分款项为现金支付;或者变相“挖墙脚”,比如提前收取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以虚增负债额。
针对上述现象,《意见》第五条强调,应当计算实际年利率。
一方面,非法借贷的数额应当以实际借给借款人的本金数额确定;另一方面,如果非法出借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并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相关金额应当计入实际年利率计算。
此外,关于下文提到的“违法所得”,《意见》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法出借人实际收取的本金以外的所有财产,均计入违法所得。
五
严重的情况
非法放贷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除上述四个要件:未经批准、正规、社会不特定、实际年利率超过36%外,还应符合“情节严重”的要件,构成非法经营罪。
《意见》第二条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是否对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造成严重后果四个维度规定了“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数额及数额起点标准。
此外,《意见》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意在打击累犯和黑恶势力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数额和数额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违规放贷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按有效年利率72%以上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所说的“接近”,一般应当是对应金额和数量的80%以上标准。
第七条第二款,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可以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非法放贷的数额、非法所得的数额和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起点。同时,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应金额和数量的40%标准确定。
标签
可以看出,《意见》从多个方面对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非法借贷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不仅有利于审判实践中对非法借贷行为的定罪量刑,而且区分了非法借贷行为和民间借贷行为,从而起到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和个人自由支配自有资金的作用。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放贷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宽严相济,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非法借贷诱发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两年内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按一次计算。
二是实际年利率在36%以上,实施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范畴。但单笔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不得纳入定罪量刑:
(一)个人非法放贷累计金额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累计非法放贷50人以上,单位累计非法放贷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累计非法放贷250人以上,单位累计非法放贷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的数额和起点,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违规放贷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按有效年利率72%以上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所说的“接近”,一般应当是对应金额和数量的80%以上标准。
四、只向亲友、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拆借资金,不得按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非法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一并定罪量刑:
(一)通过亲戚、朋友、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吸收社会人员为本单位内部人员,向其发放贷款;
(三)向社会公示,同时向不特定数量的人及亲友、内部员工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动词 (verb的缩写)非法放贷的金额,以实际贷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为准。如果非法出借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并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相关金额应当计入实际年利率计算。
非法出借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以外的所有财产,均计入非法所得。
违法放贷行为未处理的,违法放贷的次数和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和违法放贷对象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
六、以从事非法借贷活动为目的,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息放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选择重罪处罚。
以非法借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方式强行索要债务的。,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聚众、指使、雇佣他人以滋扰、纠缠、叫嚣、聚众造势等方式强行讨债,单独不构成犯罪,但非法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上述情形,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的非法放贷,同时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可以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非法放贷的数额、非法所得的数额和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起点标准。同时,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应金额和数量的40%标准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借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释〔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标准最新以及非法借贷的最新定罪标准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非法借贷罪标准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