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定实施日期,人身保险销售将符合新规!销售人员和产品分层次管理。人身保险销售迎新规!4月1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了解到,银监会已于近日发布了“人身保险销售行
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定实施日期,人身保险销售将符合新规!销售人员和产品分层次管理。
人身保险销售迎新规!
4月1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了解到,银监会已于近日发布了“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八章85条,对保险销售涉及的前中后台行为、代理人专业技能、信息安全、合作机构、市场监管等进行了规范。
总精算师Alex表示,总体来看,这次下发的文件在保险营销行为管理方面的严格程度,比去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要弱很多。此前认为整个保险营销体系底层逻辑的变化会被重塑,很多业内人士“松了一口气”。
首次提出人身保险销售全链条行为监管。
《办法》第三条提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包括人身保险销售行为之前、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和人身保险销售行为之后,并对三类行为作了具体说明。
道术分支创始人兼CEO楼道勇表示,这是业内首次提出对人身保险销售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区分,明确界定人身保险销售行为,让保险公司、机构和销售人员在服务客户时更加规范。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两家以上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共同向同一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的,所有参与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必须符合《办法》的要求。楼道勇认为,多人销售是近年来银监会发布的《规定》中首次出现两人或两人以上保险销售行为的术语概念。“该条规定主要是对保险公司、机构、银保专家主导的销售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使其更加规范。”
“第25条中的佣金管理和第26条中的套利防范和成本管理也值得关注。”楼道勇指出,套利一直是各家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关注的焦点。《办法》特别指出,监管明确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合理制定销售激励计划,防止不当激励。文件中提到的实际费用严重超支,监管也没有具体规定,有待实施细则的明确。
楼勇补充说,佣金不能超过定价时的附加费用,这会对银行保险和中介渠道产生影响。
实行“分级管理”
保险分类和销售人员分类也值得保险公司重视。
第三十三条人身保险产品由低到高分为三类管理:
第三十四,分类销售人员,对保险销售人员的适销产品进行差异化授权。
总精算师Alex说,比如小王如果是保险新人,可能只能销售第一类保险产品;当小王入行有一定年限,部分考核指标达到一定标准时,可能可以销售第二类产品;如果你通过了一些后续的考试和培训,也许就可以销售第三类产品了。
Alex表示,分层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未来趋势,不会局限于人员分类和产品分类,而是会体现在保险监管思路的各个方面。所以,在未来,保险行业将不再是一个大行业。你在一家公司呆的时间长,在行业内工作年限长。你在业内能得到的评分,能卖的产品种类,可能比新人多很多。
同时,这种分级监管的措施也会对一些“注册就业”行为产生制约。
建立售前评估机制
《办法》第四十条指出,消费者购买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投保前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需求分析、风险承受能力和支付能力评估,并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使产品特征与客户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支付能力相匹配。
楼勇表示,监管首次在制度上明确提出销售适当性的概念,同时要求对客户已经拥有的保险保障进行分析评估,这意味着目前在专业业务领域流行的保单检验服务将在寿险销售中具有强制性,它将引导真正的“以客户为中心”的保单体系,使保险服务真正走上专业化道路。
除了售前评估,《办法》第四十一条还给出终止保险的建议。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明确消费者和保险产品不适宜时的终止投保标准,并遵循银行业保险机构适宜性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保险:
楼勇特别指出,“家庭年收入”的标准未必适用于高净值人群。目前高净值人群普遍收入低但资产丰富。高净值人群多考虑寿险需求的“资产传承”和“资产配置”,与收入没有必然关系。“当然,《办法》也提出,如果被保险人可以拒绝接受终止保险的建议,可以通过出具保险对账单的方式承保。”
捆绑销售是监管的重点。
第五十二条提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组合销售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满足投保人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在组合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在组合中选择一种或多种保险产品的权利,不得以强制搭配、强制勾选、默认勾选等方式销售,不得变相变更保险责任。
第五十四条还提到,健康养老服务应当由客户自主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强制将健康养老服务与人身保险产品混合销售。
有人解读为,未来的社区服务、养老医疗服务不能捆绑保险产品。亚历克斯说,这种理解有些偏差。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匹配的是入住养老社区的权利,或者说是居家养老服务。实际上,目前它不需要被保险人支付任何费用,但它只是一种红利权利。“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的红利利息,不能称为捆绑销售”。
他表示,这一规定并不代表养老社区模式的终结。监管部门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强调,保险公司在销售自己的保险产品时,不要夸大这类服务的长期性和质量,从而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
定义九种禁止的行为。
《办法》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三条列举了九类禁止行为,包括禁止要求支付佣金、欺骗和误导、隐瞒和误导、妨碍如实披露、其他销售误导、禁止代付代收、禁止代理退保、禁止虚假保险套利和禁止离职。
具体来说,佣金支付的禁止性要求是指不向无合法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向无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变相支付佣金等九种行为。
误导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不如实告知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八种行为。
误导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人身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有下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的行为,如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等。
妨碍如实告知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通过引诱、教唆等不当引导方式销售误导性信息,诱使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其他误导性销售还包括保险产品收益不确定、承诺保证收益等。
禁止给付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委托给付保险金,不得代为收取退保金、保险费和保单质押贷款;不得通过或经由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账户支付保险费、收取退保金、保险金和保单质押贷款;不得通过操作手机、电脑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缴纳保险费、收取退保金、保险金和保单质押贷款。
代理退保禁止是指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主动邀请保险消费者开展人身保险退保咨询、代理等经营活动和服务,不得鼓励、误导被保险人退保。
虚假保险套利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获取佣金、津贴等利益或者完成考核为主要目的,组织、默许、纵容虚假投保、退保的行为。
禁止的行为包括:原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离职后,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后,不得为原保单提供后续服务,不得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个人信息,不得通过教唆退保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本文来自《国际金融报》。
总结:以上内容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实施日期,保险销售将符合新规!销售人员和产品都实现了分级管理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定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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