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介绍一下,第六讲。民事法律事实,意思表达,练习行为和关键公式行为I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体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改变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比如婚姻可
详介绍一下,第六讲。民事法律事实,意思表达,练习行为和关键公式行为
I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体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改变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比如婚姻可以导致婚姻的法律关系,侵权行为可以导致侵权责任。婚姻和侵权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体系是: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行为分为事实行为(意为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意为行为)。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不可抗力、出生、死亡、战争等。
2.行为
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意志发生转移的法律事实,即人在自己的意志下的行为。可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1)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无意思表示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权、加工创造等。事实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意思表示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行为,如契约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使遗嘱/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源于行为人自身的意志。
二。民事法律事实和非民事法律事实之间的区别
()咨询意向和签约意向
1.咨询意向
协商意向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其内容是约定双方在未来就某一合同进行“协商”。协商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属于民事法律的事实。因此,双方达成协商意向后,如果一方不愿意与另一方协商,则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签约意向
签订意向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其内容是约定双方在未来“订立”某一合同。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预约的性质,属于民事法律的事实,如认购书、订单、预约书、意向书等。双方在签署意向中同意的以及将来要签订的合同就是本合同。任命和本协议之间的关系是:
(1)预约和本合同是两个合同。
(2)本协议的订立不仅意味着本协议的成立,也意味着约定的履行。
(3)未订立本协议不仅意味着本协议不成立,还意味着约定未履行。违反约定的,由违反约定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善良。
1.意义
善意,又称友情行为,是指在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双方给予对方利益或便利,对方接受的约定。比如民法中的搭便车、待客、护送、无偿帮助等。都是善意的恩惠。
2.法律意义
(1)违反善意协议不产生合同责任。
(2)在善意的履行中,赠与人侵害受益人的,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益人、受益人和第三人形成合同关系,仍然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便车者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3)义务是由行为造成时的损害事实
引导行为义务是指当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发生危险时,由行为人承担安全保障的救助义务;否则,第行为人行为应对对方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里,先履行义务的行为人的判断标准是:如果行为人采取了相关措施,就会避免对方的损害,而行为人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
(4)夫妻之间的协议
夫妻之间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从两个方面考察:
1.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以及该原则的约定无效。
2.是否有效取决于法律的授权规定,即法律直接允许的夫妻之间的事项以及附在法律允许的事项上的补充协议。
(5)预言和他人预测结果的交流。
预测是指对未来某一事实是否会发生的判断。法律上,预言没有法律意义,先知的误判不会导致其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他人预测结果的传播没有法律意义,也没有民法上的责任。
(6)运气
运气是指导致某种法律后果的偶然因素。法律上,运气不是法律事实,没有法律意义。
(七)神童、奇才
神童和巫师没有法律意义。对于神童、奇才的未成年人,应根据法律总则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三。意愿和协议的表达
(1)意思表示
1.意义表达的概念
意思是指行为人对民法内在意思的外在表达。意思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意思就不成立。意义由“意义”和“表达”两个要素构成。
(1)意义
表述中的“意思”是指“民法的意思”,即追求民法中法律后果的主观意志。比如买卖、赠与、遗嘱、放弃权利等意志表示,都属于意志表示。
相反,如果当事人的“意思”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其法律意义不在民法领域,则该意思表示不是意思表示。比如善意的约定,爱的表达,诉求等。都是意向表达。
(2)适应症
表达中的“表示”是指“民法效力意思”的表达。表达方式包括口头或书面的明示行为,以及推定不作为等默示行为。其中,通过不作为推定作出的意思表示需要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条件。
2.虚假表达和隐藏表达。
(1)错误的意思表达
含义:双方当事人,没有民法的法律效力,订立虚假合同,例如;
有效性:行为本人与意思表示不实的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隐含意义表达
意义:被虚假的意义表达所掩盖的另一种真实的意义表达;
有效性:以虚假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隐性有效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戏谑行为
戏谑行为,即戏谑,指的是一方的行为意思的出现,而行为人的心里并没有民法的意思。戏谑行为无效,无法律后果。识别戏谑行为的方法是:
(1)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的戏谑意思的,应当认定为戏谑行为;相反,根据意思是。
(2)相对人是否应当知道行为人的开玩笑意思,应从行为人的意思的内容、地点、表达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
(2)台湾的意图
共识就是所有行为人对自己的意志达成一致。是建立双方合意法律行为的重要要求。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双方行为的法律不成立。
共识有两个要素:
1.要求每个行为人表达自己的意图。反之,任何一方未表示意思,协议无效。
2.所有行为人就意向达成一致。
(1)如果所有行为人未能达成一致,即所有行为人连约定的出场都没有,该约定无效。
(2)所有行为人一致认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影响共识的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协议表象,就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至于当事人的约定是否真实,不会影响约定的成立,只会影响约定的撤销。
(3)意志的有效表达
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对行为人的约束力。在中国民法中,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规则是: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取理解的形式,即当相对人知道表示的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用到达,即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对以非对话方式以数据电文形式表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没有约定:
(一)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
(2)未指定具体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放弃所有权,或者作出意思表示,采取意思表示错误说,即意思表示在作出时生效。
四。实践法行为和本质法行为
实践行为
1.练习行为的概念
实践行为对应于程诺行为。
(1)程诺行为,又称不想要的东西行为,是指当事人达成共识时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协议达成后,如果合法有效,就可以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程诺行为。
(2)惯例行为,又称材料行为,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换句话说,实践行为达成共识后,标的物就需要交付了。如果合法有效,就可以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行为是程诺行为的例外。在中国民法中,实践合同包括五种类型:
借款合同;
托管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同保证金;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债换货合同。
2.“标的物的交付”不是实践合同中的义务。
根据实践行为的概念,实践合同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成立。因此,交付标的物,其性质是实践合同的成立,而不是义务的履行。因此,在实际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是任意的。
(1)实践中行为达成共识后,一方拒绝交付标的物的,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或追究其违约责任;
(2)拒绝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公式行为
1.公式行为的概念
形式行为对应于形式行为。
(1)不要行为是指法律和当事人均未对形式作出特别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民法中,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不要”型行为。
(2)形式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民法中,依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类型包括:
房地产交易合同;
金融贷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施工合同;
技术合同;
担保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根据法律或合同要求的“特定形式”并不限于书面形式,还包括完成特定的手续,如公证、相关登记等。
2.“有正式的要求”不是强制性合同中的一项义务。
与行为的做法类似,在行为的形式中,形式要件的存在也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合同的义务,因此也具有任意性的特征:
(1)协议达成后,一方反悔,拒绝采取法定或者约定的形式的,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或者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拒绝形成法定或者约定形式的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在一个重要的合同中,即使没有满足形式上的要求,如果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概要】建立关键契约的路径:
1.共识+正式要求=强制性契约的成立。2.共识+履行=强制性契约的成立。总结:以上内容是第六讲的详细介绍一下、事实、意义表达、实践行为和重要公式行为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法律事件和法律有帮助和价值行为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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