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项目补充协议书范本,劳动合同中的补充条款应该如何设置?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无论是在劳动法的立法领域,还是在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的审理中,立法者和裁判者都对劳动者有着天然
项目补充协议书范本,劳动合同中的补充条款应该如何设置?
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无论是在劳动法的立法领域,还是在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的审理中,立法者和裁判者都对劳动者有着天然的“倾向性”。当然,这种倾向是建立在劳动者与雇主的悬殊基础上的,其内在逻辑是追求一种实践正义。然而,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政策的影响,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生存艰难,紧张动荡的世界政治经济形势使中小企业生存雪上加霜。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设置和完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无疑是所有策略和方案中最简单、最直接、成本最低的方式之一。本文以一个实际案例为切入点,旨在简单介绍和说明用人单位应如何设置和完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案情简介]
系吴某某物业服务公司工程部员工,根据“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从事“电工”工作。一家公司在4月25日举行了一次例行的晨会。会上,直属领导李安排协助维修队负责物业楼栋业主的维修保养工作。认为这项工作不属于他的职责范围,当场拒绝了李的安排。李向他解释说,由于天气突然变冷,物业楼内的供暖设备故障率增加,所以维修队需要增加人手。但是吴某仍然拒绝服从安排。无奈之下,李只能安排其他人员。此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其员工守则决定终止与吴某的劳动关系,该守则规定“拒绝服从领导的合理工作安排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并向吴某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认为吴某公司的解散属于非法解散。据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驳回决定》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审判过程]
庭审中,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其工作为电工,李为其安排维修保养工作,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李的安排不属于合理的工作安排。因此,公司无权依据员工守则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被非法终止,应支付经济。针对吴某的上述观点,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劳动合同”。在其补充条款和责任中明确约定,吴某的工作范围包括:对该物业内的电气设施进行维护,对该物业内的公共设备(包括门、窗、给排水管道、采暖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对业主申报的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公司认为,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吴某的工作为“电工”,但表述过于简单笼统。有鉴于此,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详细的约定,而李对工作的安排并未超出补充条款约定的范围,属于合理的工作安排,应予遵循。[判断结果]
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物业公司的观点,判决驳回吴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评论]
上述案件中,物业公司最终的胜诉判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补充条款劳动合同中对吴某工作职责的明确约定。目前很多用人单位采用的“劳动合同”还是标准的范本合同,很多内容过于简单笼统。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不明确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如上所述,裁判往往会做出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鉴于此,设置了必要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也是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用工制度的重要内容。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关于工作职责的补充条款,且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吴某的工作职责范围,法官将很难仅根据“劳动合同”文本中的约定明确吴某的具体工作职责,进而可能做出有利于吴某的判决。[如何设置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的设置不尽相同,应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规模、行业属性、特殊需求等因素综合判断。下面是两个常用的补充条款,并简要说明设置的目的。1.服务条款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交付各种文件或资料,如公司规章制度、崔刚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如果劳动者有意拒收,很难通过正常渠道达到投递的目的,造成极高的就业风险。在补充条款中设置交付条款,并结合其他材料(如工人填写的员工信息等。)可以避免上述情况。一般来说,服务条款可以表述为(以下例子中,甲方为用人单位,乙方为劳动者,下同):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任意选择以下形式之一向乙方送达任何宣传、公告或通知:(1)如为当面通知,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签收确认。如乙方拒绝签收,甲方有权在相应文件中注明情况,视为乙方已签收。(2)按照乙方在《用工信息表》中填写的联系地址或本合同或其他文件中规定的服务地址,以快递方式寄送。(3)向乙方员工的电子邮件地址以及本合同中规定的或其他文件中填写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乙方通讯地址或邮箱如有变更,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根据上述约定发出通知后仍将被视为送达;如果上述方式无法送达或不方便送达,甲方可以选择通过报纸的方式公告送达。2.被迫取消限制性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上述条款的目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有条款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赋予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赋予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即劳动者依据上述条款解除合同时,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条款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道德风险。比如,用人单位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拖延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无意或过失在规章制度中设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劳动者并不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而是在自己想主动辞职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再依据上述条款要求解除合同。为防止上述情况发生,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置补充条款,对上述条款对劳动者的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甲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乙方可以依据本条款解除本合同:(1)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乙方催告后,甲方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或做出合理解释的;(2)甲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后,仍未依法缴纳的;(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实际损害乙方权益,经乙方催告后,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本合同:(1)甲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2)甲方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疫情防控、经营困难、停产停业、影响资金周转等原因,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由于对劳动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等客观原因认识不一致,导致甲乙双方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4)由于计算和处理错误,已支付的劳动报酬金额与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存在差异,甲方或其人力资源部门认可并允许在下月工资中予以更正。[摘要]
设置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只是完善聘用流程的一部分。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用人制度,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和过程。同时,用人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用人制度,这不仅需要律师的协助,还需要用人单位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包括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等。一套完善的用工制度或用工流程,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避免用人单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工程合同中协议书范本,劳动合同如何设置补充条款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本有帮助和参考价值。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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